复典当。窃此瓦屋系经自己创造之业,并无包典他人物业,不干至亲兄弟叔侄人等之事。自典以后,即交与谢兴郎经管为业。兹瓦屋、菜地,日后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方准赎回,至外人缴赎一概不准。此乃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典瓦屋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领到典瓦屋、菜地价银二百大元;倘珍吧燕自己及其子孙有钱赎回之日,银到契还;倘有亲戚兄弟叔侄人等缴赎,一概不准,立批。

  又批明:典瓦屋契价以外,仍欠源兴店账银一百零六元一角正,每月每元加息银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倘年久损破要修整,用费出典人先行垫出,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中金笔资花押银七大元五角正,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日后店中来去货物、钱银,但货物不得算利,若支钱银,每月每元加息四尖,赎回之日,一足倍还,立批。

  又批明:此瓦屋并菜地限五年赎回;若五年以后年限过期之日,不准赎回,立批。

  大清光绪二十一年(乙未岁)三月十三日。

  说合中人李达伦

  在场见人总理陈钦

  依口代笔人李天生

  在见人袁阿九、仁财

  立典瓦屋字人李珍吧燕

  第三二之一典厝字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有承祖父基业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今因为乏银费用,央托颜城老向与李灿哥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交付银主居住。限十二年为满,听蟳备出佛银取赎。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厝字一纸,付执为照。即日同中收过六八佛银五十七大元足,再照。

  光绪五年三月日。

  为中人颜城老

  知见母陆氏

  立典厝字人卓红蟳

  代书人自笔

  知见弟卓海参

  第三二之二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有明典过卓红蟳瓦厝一间、一厅、一房、一埕,后埕水井公用,坐落西定上坊,土名翁厝埕,东至街路,西至后壁埕,南至张家,北至许家,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过吴府含能官出头承典,三面言议契面价六八番银五十七大元。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厝随交银主居住掌管。限至十年为满,听蟳备出契价银取赎,银主不敢异言生端。此系灿哥明典之厝,并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蟳自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典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契字一纸,合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收过契价六八番佛银五十七大元足,照。

  光绪七年四月日。

  知见人李春老

  立典契字人李灿哥

  为中人周坤老

  代书人卓红蟳

  一、批明:兹因李灿哥要回内地,将厝出典,招出上手公同议约:此厝修理工料资费应开计共苦干,掌厝之人先出,俟届限之日,与取赎之人对半均分坐还,此照。

  第三二之三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吴含能,今有承典李灿老瓦厝一间,内一厅、一房、一埕,并后埕公用,位在西定上坊翁厝埕。兹因再兴堂拜托本街签首及沧海兄欲出头承典此厝,能愿将此厝转典,言议契价六八佛银四十九元。限至十年为满,听能备出契价银取赎,不敢异言生端。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带连上手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四十九大元足,再照。

  光绪七年六月日。

  为中人王乌定

  代书人陈万浪

  转典契字人吴含能

  再批明:如有工料之资,照上手契面批明承坐。

  契尾:

  种目:质入。

  目的物:炼瓦平屋造建物一栋,深二丈六尺二寸,阔一丈三尺。

  金额:四十九元,内宅地十五元,建物三十四元。

  日期: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三二之四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再兴堂,有自承典吴含能瓦屋一座,内一厅、一房、一前埕,带后埕及水井公用,坐落元翁厝,现小妈祖街第百一番户,坐西向东,其四至俱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因该屋年久损坏,乏资力可以修缮,是以炉下洪彩、吴尚、王乌定等爰同公议,将此屋出典,托中引就转典与内南河街谢顺记承典,三面言议典六八足平银四十九大元。其银即日同中见收足讫;其屋随即交付谢顺记掌管,出资修缮住居,或贷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