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银征收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征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第一七一记事

  兰营东势隆恩庄,其地有猫里府烟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厘三毫八丝。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厘六毫九丝六忽。合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丝六忽。乃由树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升科起则之地,准通判翟涂移送册开,经总兵武隆阿,于嘉庆二十年间,一给与漳籍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猫里、府烟武罕等处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一给与泉籍垦户翁承辉奇武荖等处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厘九毫三丝六忽,听其自备资本,招佃开透,限以三年期满,按照该处乡斗,每甲营中抽收二石,以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容有不敷动用之处,而舍此固无所谓营庄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树根滋蔓,自非听该垦户出资垦辟,人力难施,经费无出。是以垦透之后,按甲虽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给该处社番口粮划起四石,及垦户收领资息二石外,营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两季,就所收本色谷,永远着由垦户完纳,割给串收为据。

  第一七二四柱清册

  代理福建台北噶玛兰营都司、两江补用参将李泰,为兰营添设等事。遵将本营光绪十六年份抽收各庄租谷,变价分拨管中动用银两,理合备造四柱清册,呈送察核施行,须至册者。

  今开:

  噶玛兰营原报官庄二百甲,系代番招佃辟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纳番租四石外,存租谷二石,收为营中公用。兹又新升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厘零二丝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内归营给垦,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纳番租二石外,余一石增充公用,历年抽收公用造报在案。迨因光绪十四年,台地田业一律清丈,配则纳课,禀蒙宪批:以应收营租、番租、垦户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声明。

  旧管:

  光绪十五年份,除动用外,不敷银二两五钱九分九厘五毫二丝。

  新收: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陈受恩原垦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丝八忽,又新升隘地八甲二分九厘八毫一丝七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早、晚两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绪十六年份垦户翁承辉原垦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厘三毫八丝七忽,又新升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厘二毫零八忽,除纳番租、垦户租外,营中抽收六成,共租一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垦、新升,早、晚两季共收租谷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时变价,早谷每石变价银六钱二分,晚谷每石变价银五钱七分,共银一百六十一两零九分一厘四毫八丝。

  开除:

  一、租店贮谷税银二十两。

  一、修营盘木栅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九钱八分。

  一、修河沟竹围工料银五十三两八钱九分。

  一、修军装器械等项工料银二十八两一钱八分。

  一、修营门机梁及教场石路等敷工料银二十九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毛八丝。

  以上共银一百六十一两一钱九分一厘四毛八丝。

  实在:

  连上年,不敷银二两七钱九分九厘五毛二丝。

  第一七三之一札饬

  钦命台湾布政使司邵,为饬知事。奉爵抚宪刘批,据宜兰县详称,案蒙本府札开,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抚宪刘批,据艋舺营参将周起凤禀,据兰都司禀请:「该营庄租可否仍旧归于垦首收缴纳番;抑应归县办理」,请示缘由,奉批:「仰台北府转饬宜兰县查明核议覆办,仍报明藩司清赋总局知照,缴单存」,等因。奉此,除分别申报移知外,合亟转饬该即便遵照,查明核议详覆,等因。蒙此,遵查志书内,载兰营官庄计有二百甲,因树林低湳,不堪升科。嘉庆二十年间,经总兵武给漳垦户陈受恩珍珠里简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该垦户自备资本招佃开透,三年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内划四石由垦首给社番口粮,二石为该垦户资息,二石归营征收,早、晚两季分完。其营收二石之租,即为班兵不时药饵之需,历年造报等语。卑职查台地武职官庄,各陆营多有,不仅宜兰一营为然;惟各营官庄租由营收,粮赋即由营依照民例完纳,兰地情形独异。盖宜兰初隶版图之时,一切政令从宽,升科之地不过数千甲,其余如配纳书院租、番租、隘租、香灯租各项名目者,悉不完纳粮,称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称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纳正赋,此从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系无不丈量入额,现以各县之番租、隘租,从前不完粮者,现皆饬令升科。兰地官庄数虽有限,若仍旧免升正赋,窃恐书院各租亦欲藉为口实,似非公溥之道。且该田本有完纳番租,现在番租俱饬升科,若惟此项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