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夺者,其名犹未除也。若职官止是罢职不叙,而例不追夺除名,与僧道例不该还俗者,不在当差之限。

  (辑注)前五刑条例有僧道犯罪,有还俗不还俗之别,当参看。

  (一四)道士、女冠对其师主及子弟之规定

  名例律:称道士女冠

  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骂师,罪同。受业师谓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如俗人殴杀兄弟之子,杖一百,徒三年;道冠、僧尼殴杀弟子,同罪)。

  (批注)道士、女冠与僧尼虽不同,而皆系出家之人,故犯罪者同论。幼蒙养育,受业为师,则不特名分,兼有恩义,故有犯于师者,与伯叔父母同;有犯于弟子者,与兄弟之子同也。称子者男女同,而尼与女冠该之矣!其同师僧道相犯者,仍照常人论。

  (辑注)道冠、僧尼直同期亲尊长者,盖教而兼养,终身不离,衣钵相传,恩义并重也;然必审其师非挟私,徒实负义,乃可坐也。

  据会云:未经受教者,止依雇工人或乞养子孙论。又云:如避役或只身私自披剃而投拜者,止依凡人,盖以皆应还俗之人也。

  全纂弟子有罪,有师告发,亦准同自首免罪(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

  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自首;及彼此讦发互相告言者,各同罪人自首论(犯罪自首律)。

  (一五)尼僧之风纪

  禁尼僧受徒卖奸

  申严尼僧受徒卖奸之禁,以维风化事。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奉署巡抚部院杨宪牌,照得王化启自闺门,律法特严淫恶,至于身为尼僧,尤当屏绝女情,恪修五戒,岂容犯奸无耻,污乱清规。例载:「僧道、尼姑未领度牒,不许招受生徒,私自簪剃」;又载:「僧尼、女冠犯奸,照军民相奸例枷责,仍于寺、观、庵院门首再加枷号一个月」。良以民间子女原不容擅令出家,而既经出家,更不容复犯男女淫邪之事,以故僧尼犯奸较凡人为加重,盖所以重伦纪之防,严空门之戒也。乃本部堂访闻闽省庵院,竟有尼僧招客卖奸,公行无忌,并买良家幼女收养为徒,及其年将及笄,则诱引素封无赖之徒为之置衣衾,治服饰,公然邀集各庵尼众,理谶讽经,私自披剃。彼素对无赖即于是夜明目张胆在庵奸宿,而被其被剃之幼尼即终身藉其包容,受其约束,寝之食之,如同伉俪,呼朋引类,市色宣淫;而出价买徒之老尼则为之窝庇纵容,坐享共利。迨其年近鸡皮,色衰爱减,则又自行买养幼徒,递传衣钵,相习成风,恬不为怪。竟以清净之佛门,俨同青楼之娼薮,伤风败俗,莫此为甚。除现在遴委员弁兵役密访查拏外,合行严禁,为此未仰阖属军民、尼众及地保人等知悉,嗣后庵、院、寺、颧概不许买养幼徒,招客卖奸,其现在已收之徒众,姑准宽其已往,务各痛自改悔,顾惜廉耻;如敢仍蹈前辙,恣淫渔利,一经访拏,定将奸夫、奸妇同窝养之老尼、狗纵之地保一并置法痛处;尼僧无分老幼勒令还俗,庵院悉行折毁,以绝根源。其民门幼女不得卖与尼僧为徒;倘敢故违,立将卖幼女之父兄及媒保人等严行惩究,并将幼女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本部堂言出法随,务期力挽颓风,痛除恶习,以维风化。各宜凛遵,毋忽,特示等因。

  乾隆二十六年九月初二日。署巡抚部院杨行。

  (一六)僧道犯罪之规定

  礼部则例、祠祭清吏司

  京师僧录、道录,由部颁给印信,其各直省僧道、阴阳学、医学等官铃记,由藩司官铺照依各职衔,用梨木镌刻正字发给。京师暨各直省僧道有犯奸脏盗窃,及年未四十滥受生徒之案,其该管僧道官但失察不行举报者,即行斥革,追札送部。

  会典内载:「顺治二年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人为僧道者,令住持举首;隐匿不举,一并治罪」。

  三年定:严禁京城僧道沿街设置神像,念诵经咒,或持击挪磬募化者,该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阖寺;如散众募化,罪坐住持,及该管僧道官一并治罪(会典)。

  十一年定:禁止创建寺庙,其修理颓坏寺庙听从其便,但不得改建扩大(会典)。

  康熙元年定:当街建设席棚,扬幡悬榜,及僧道张伞奉持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甲冑等项悉行禁止;违者僧道杖二十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

  雍正二年覆准:愚昧之徒纵令妇女成群聚会,往寺庙进香,有坏风俗,嗣后从寺庙进香起会之处,严行禁止,犯者照例治罪;其住持及守门之人不禁者,同罪。

  乾隆元年遵旨议定:尼僧一项亦照僧道之例,不得招受少年女徒;嗣后妇女有年未四十出家者,该地方官严行禁止。

  乾隆四年议准: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