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像及菩萨,僧尼盗毁天尊,若真人,各依凡人之法。

  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入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出养者从所养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

  疏议曰:入道谓为道士,女冠若僧尼(中略),道士及妇人称道士僧尼亦同。

  (一○)僧道会典之例规

  凡民有出家为僧道者,置首领以约束之,在京师者曰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阐教二人(从六品)、讲经二人(正八品)、觉义二人(从八品);曰道录司,左右正一二人(正六品)、演法二人(从六品)、至灵二人(正八品)、至义二人(从八品)、由部选择移吏部补授。在直省者,府曰僧纲道纪;州曰僧正道正;县曰僧会道会(均未入流)、府二人、州县各一人,由直省咨部给剳,均择其朴谨者为之,仍服方外衣冠,不得与职官并列。

  僧道不守规例者,听所司究治;若所犯事涉军民,听有司讯鞫;有作奸犯科者,论如法编管为民。

  僧尼受戒者给度牒,道士、女冠给执照,年逾四十许授徒一人,以牒照相传。若僧未受戒及道有室者不得授徒,牒照止其身,送部汇销。

  寺观以僧道为庙祝,有远方僧道投止,验无牒照,即报所司讯究;私留者论。妇女人庙游观,庙祝不禁拒者,罪与本人同。

  僧道不得于市肆诵经托钵,陈说因果,敛聚金钱;违者惩责。游手顽民托名方外,或指称仙佛,谬许前知,以惑民听者,从重治之。若创立无为、白莲、焚番、闻番、混元、龙元、洪阳、圆通、大乘等教,诱致愚民,男女扰杂,击鼓鸣金,迎神赛会者,论如律,步军统领五城司坊及直省守土官严行禁止。

  (一一)僧道犯罪之律例

  户律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批注)寺观庵院徒耗民财,除先年所建现在者不禁外,原无者不许创建,原有者不许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充军,尼僧、女冠为奴。先为僧道,已脱户籍,故必还俗注籍,然后发遣。一为僧道,即无户籍,既免差役,并无稽查,故必于礼部请给度牒乃许簪剃;若不给度牒,僧人私剃,道人私簪者,杖八十;若由家长簪剃,罪坐家长;寺观住持僧道及受业师擅与私度者,与同罪,其尼僧、女冠收赎,与住持僧道及簪剃之人并退俗。

  (辑注)僧道事皆载礼律,此条为僧道无户籍差役而设。僧道得免丁差,僧道多则户口少,自然之势。此辈不耕不业,衣食于民,又岂可听其创建以耗民财,任其簪剃以虚户口耶!故特禁之,而于创建尤严,以枉费之重而引诱之多也。

  集注:创建者昔无而今有;增置者于所原有外增置,如下院之类。若官与军民创建,依工律非法营造科罪;二僧共建,以首从论。

  (汇纂)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师徒共建,应依家人共犯(汇纂)。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笃疾,于次尊长坐之。

  僧道还俗而后充军者,以原藉无名,后有逃亡恐无从勾捕耳!

  条例

  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宜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带发僧人勒令还俗外,来者驱逐回籍,俱责令编管为民(乾隆三十二年例)。

  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建;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愚民创建庙宇,地方官不行察禁,反给告示者,罚俸一年。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查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停止补给僧道牃煦,其僧纲道纪缺出,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给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乾隆三十九年例)。

  嗣后京师暨各直省僧道,有犯奸脏窃盗以及违例收徒之案,其该管僧道官但失察不行举报者,即加斥革,以重职守(嘉庆十七年八月初二日准吏部咨)。

  (礼部则例)直省僧道、阴阳学、医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