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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岁府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查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结照补充;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如无戒僧及清微灵宝道士可充补僧官、道官者,准以曾受戒之应付僧及住庙焚修之全真道士报部充补(乾隆三十五年例)。僧道官犯事,将保送之地方官,罚俸一年。

  大明条例曰: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回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诈称番人者,发边卫充军。

  户律婚姻、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杖八十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批注)僧道不应娶妻妾,女家不应嫁与僧道,住持不应纵容其僧,故俱同杖八十之罪。其女离异归宗,娶者既已不守戒律,不当仍为僧道,勒令还俗;住持止是知情,非本身自犯,故注曰: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刑律斗殴、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凡者,徒非指儒言,百工技艺亦在内。儒师终身如一,其余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如学业已成,罪亦与儒并科。百工技艺之师,当与儒者有别,然至习业已成,守其业以终身赡家者,则亦有在三之义,其受业同也。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罪二等,笃疾亦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死者斩。僧者传经受业,其义为重,故注曰:终身如一。若百工技艺,必至业成不变,方与同论,故注曰:学未成,或易别业,则不坐也。

  刑律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强者,奸夫绞监候,妇女不坐)。

  僧尼等俱追度牒,照后等例枷号发落,仍勒令还俗,发原籍为民。

  (辑注)尼亦称僧,故律称僧尼者指二人;称尼僧者指一人也。

  条例: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杖一百,发原籍为民。

  一、僧道、尼僧、女冠有犯和奸者,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其僧道奸有夫之妇及刁奸者,照律加二等,分别杖徒治罪,仍于本寺、观、庵、院门首各加枷号两个月。

  名例律五刑赎刑条例

  一、僧道官有犯,径自提问,及僧道有犯奸盗诈伪,并一应脏私罪名,责令还俗,仍依律例科断。其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者,悉准纳赎,各还职为僧为道。

  (一二)僧尼、道士、女冠对其父母及祖先之礼节

  礼律仪制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本宗亲属在内)。丧服等第(谓斩衰期功缌麻之类)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绸绢布疋,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僧尼、道士、女冠自谓出家,有于父母不拜,祖先不祀,丧服皆废者;崇尚虚无幻渺,而弃亲蔑伦,则人道绝矣!故设此律。

  (一三)僧道还俗及当差之规定

  名例律:除名当差

  凡职(兼文武)官犯私罪,罢职不叙,应追夺(诰敕)、除名(削去仕籍)、敕官阶勋爵皆除(不该追夺诰敕者,不在此限)。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追收度牒并令还俗(职官、僧道之原籍);军民灶户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批注)职官兼文武官凡犯私罪,律应罢职不叙,而又系贼污事情,例该追夺诰敕,除去仕籍之名者,则出身以来之官阶,世袭相承之勋爵皆从革除。僧道既托方外,仍复犯罪,曾经官司决罚,追来度牒者,其身已辱,不得复为僧道,故并令还俗。军民灶户统承职官、僧道而言,谓除官爵令还俗之后,仍查其或军或民或灶户之籍贯,各从本色,发回原籍,当其本等之差也。

  (辑注)既曰除名,则有罢职而不追夺者,其名犹未除也。若职官止是罢职不叙,而例不追夺除名,与僧道例不该还俗者,不在当差之限。

  (辑注)前五刑条例有僧道犯罪,有还俗不还俗之别,当参看。

  (一四)道士、女冠对其师主及子弟之规定

  名例律:称道士女冠

  凡律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如道士、女冠犯奸,加凡人罪二等,僧尼亦然)。若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如俗人骂伯叔父母,杖六十,徒一年;道冠、僧尼骂师,罪同。受业师谓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