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壹纸,送与银主为后日之证据。

  一、批明:若期限满,可赎回配亲,不可别移他处卖淫,此照。

  一、批明:其女若能侍酒,其母林氏逐月应领参银;若能接客者,逐月加领参银,计六银也,此照。

  为中人洪珠

  知见人内公施胆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四月二十日立胎借银字母施林氏顺官

  代书人吴梅卿

  (一三)明代奴婢制度

  明代之制奴婢

  太祖洪武五年五月,诏诸遭乱为人奴者复为民:

  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诸遭乱为人奴隶者,复为民;冻馁者,里中富室假贷之;孤寡残疾者,官养之,毋失所』。

  十七年,以抄没人口,给军官家为奴。

  明初,以罪抄没人口,多分给劲臣家为奴隶;是年合抄札成丁男妇,收充军役,余者给军官为奴。

  十九年四月,诏赎河南饶民所鬻子女。

  官赎之也;凡女子年十二以上者,不在收赎之限。

  惠帝建文四年十月(时成祖已即位),诏从征将士掠民间子女者,还其家。

  大祖时,军中俘获子女,多分给功臣为奴婢,至是乃有是诏。

  成祖永乐八年正月,诏赎扬州、淮安、凤阳、陈州被水灾军民民所鬻子女。

  宪宗成化二年四月,诏赎徐州、河南等处所鬻男女。

  巡按御史娄芳言徐州、河南等处人民,鬻卖男女者,沿途成群,价值贱甚,甚至夷人番僧亦行收买。乞出库银帛,赍付巡视御史设法收赎及禁约边关不许番僧人等夹带中国人口出境,仍给价赎还原籍人,巡抚大臣区画牛种,给与耕种。令户部行之。

  二十二年,饥民典卖者许自赎。

  诏陕西、山西、湖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者罪同。

  神宗万历十五年十月,定缙绅家奴婢例。

  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奏:庶人之家不许养奴婢,盖谓功臣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缙绅之家也。且雇工人多有不同,拟罪自当有间。至若缙绅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有养家人势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议,无论官民之家有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皆以雇工人论;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人论。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

  (一四)绍兴府志卷之十二风俗志

  八邑俱有丐户;丐以户称,不知其所始。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名堕氏(丐自言则曰:宋将焦光瓒部落以叛宋投金,故被斥)。其内外率习污贱无赖(男子每候婚丧家或正旦,则群索酒食;妇则习媒,或伴良家新娶妇,又为妇贸便见窃攘,最善为流言、乱是非、间人骨肉)。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男业捕蛙卖饧,掏竹灯檠编机,扣塑土牛土偶,打野胡方言跳鬼;女则为人家拗松髻,梳发为髢,群足不巷,兼便所就)。四民中所藉,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藉曰丐户,即有产于充粮,里长亦禁其充)。四民中即所服,彼亦不得服;彼所服;盖四民向号曰:是出市官特用,以辱且别之者也(旧志:帽以狗头,裙以横布,不长杉,扁其门以丐)。而籍兴业,至今不乱,服则稍僣而乱矣!丐以民摈己若是甚也,亦竞盟其党,以相讼侥,必胜于民,官兹土者知之。

  (一五)乐户、堕民之化导

  各省乐藉该浙省堕民、丐户,皆令确查削籍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该督抚查参,照例议处(户律户役「人户以籍为定」律之附例)。

  雍正元年令(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又令山西等省之乐户、浙江之惰民,俱除籍为良。山西等省有乐户一项,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编为乐籍,世世不得自拔为良民,至是令各属禁革,俾改业为良。又浙江绍兴府之惰民,与乐籍无异,亦令削除其籍,俾改业与编氓同列。至五年以江南徽州府有伴当,寗国府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与乐户、惰民同。甚有两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究其仆役起自何时,则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

  特谕开除为良民,八年以苏州府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与浙江惰民无异,准其削除丐籍。

  (一六)广东蜑户之编审

  雍正七年上谕(皇朝文献通考户口考)

  谕粤东有蜑户,以船为家,捕鱼为生,生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