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拔马湾弓,其契卷阿期收存。又分得垦田一所,坐在拔马。又分买过兵罗力竹宅一所,契面银贰拾大元,坐在拔马,其契券于■〈蠢,万代春〉收存。又分得买过兵吧厘园二所:一在拔马后;一在东势溪洲;契面银参拾五大员,其契券于■〈蠢,万代春〉收存,批明再照。

  一、加礼份额:分得买池加弄园一所,契面银玖拾贰大元,坐在风吹岭。又分得典过朱三元一所,契面银四十六大元,坐在风吹岭脚,批明再照。

  (十八之二)同立阄书字人卓猴社番买蛮娘、买唻娘、买朗娘、买贡生、买喃娘、买拼娘等,窃谓公毅九世同居,今来分爨之计,恐齐家未能,致伤和气。爰请公亲族长出为秉公查算,将祖妈遗下田园厝宅,一尽照踏照配,在先人炉前拈阄为定,各宜照阄掌管,不得混拈,凭办公立石为定,至公无私。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同立阄书字一样六纸,每房各执一纸存照。

  光绪十三年正月日知见人兄买王

  在场母舅买安邦贡生

  同立阄书字人卓猴社番妇买朗娘蛮娘唻娘

  喃娘拼娘

  代书人万得禄

  一、喃娘、朗娘、拼娘、贡生等四房,均分得买过池加弄田园一所,坐在风吹岭,契面银九拾贰大员,东西四至俱载在契面,其契券一纸拼娘收执。

  又喃娘、拼娘分得买过刘薄牛埔坪园一所,坐在风吹岭脚,契面银五十大员,东西四至载在上手契内,其契券贰纸,喃娘收执。

  一、批明:北畔山脚园,朗娘应分之额。又中央,拼娘应份园,直落溪透北畔井仔园二坵。又喃娘应份园、厝地,直落溪透南畔坪。又厝前田三坵,配旧塾地春娘、凉娘、月娘共三人,顶贡生一房应份额。前是旧塾地,听与贡生起盖居住,愿贴出银参大元,报开公费,批明再照。

  一、批明:唻娘、蛮娘共二人,均分得买过力元春园,坐在风吹岭湖底,契面银壹百大元,东西四至载在上手契内,其契券共六纸,蛮娘收执。

  一、批明:湖底园顶份,蛮娘应份额。又下份园,唻娘应份额,再照。

  (乙)赎罪及受刑方法

  名例律上五刑「赎刑」律

  (一)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二)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嘉庆六年由工乐户妇人犯罪门移改)。

  (三)「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律:

  凡工匠、乐户(中略),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褪)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批注)妇人惟犯奸罪,则廉耻已丧,去单衣留裤加刑,余罪连单衣决罚示惩,虽犯盗情,亦免剌字。徒役之事,非妇人所能任,故犯徒流,皆决杖一百,收赎余罪。

  余罪收赎例:

  杖六十,徒一年:全赎该银一钱五分,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七分五厘。

  杖七十,徒一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五分。

  杖九十。徒二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徒三年:照前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二百,流二千里:全赎该银三钱七分五厘,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三钱。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七分五匣。

  杂犯绞斩:全赎该银五钱二分五厘。妇人有犯,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四钱五分。

  前后诸条,凡言徒流,决杖一百,余杖收赎,俱准此。

  后条例:妇人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官员正妻,俱纳赎。

  律之收赎者,赎其余罪也;例之纳赎者,赎其决杖一百也,作二项科之。

  纳赎笞一十,赎银一钱,每一等加一钱。至杖一百,赎银一两,至徒流死,则于一两外,照全数加之。如杖六十,徒一年者,赎银一两七分五厘;杖一百,流二千里者,赎银一两三钱。余仿此科等。

  杖一百以下,是该应决罚者,故赎应加重,不照收赎法也。徒以上是原应收赎者,故赎不应加,仍照收赎法也。

  (辑注)妇人犯罪,无概行收赎之法。如犯五笞五杖,及犯徒流之杖一百,皆应的决,如审有力,准照赎罪图前半数目纳赎;此所谓例赎也。若犯五徒三流,妇人无徒流之理,故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