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后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北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利益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北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中国电报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挡由旅顺口安设水线与俄电线相接,专传俄国与旅顺口往返电报。至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衙门、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四(二○五六页)

  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咨呈与大东、大北公司订立保护权益密约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办电报京卿盛宣怀文称:

  窃查电报总局与英、丹两国大东、大北水线公司于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订立电报合同,呈送贵衙门鉴核在案。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贵衙门艳电开:『顷俄使函称:台闽海线售与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办理注明,则大北海线公司必受大亏。应设何法以保该公司利益?请见复等语。应如何设法?希查酌电复』等因。查东、北水线两公司所虑美国现得擅香山、小吕宋,恐其另造水线至东方,由日本以通中国,夺其利益。而在电报总局亦深虑他国专设水线至中国沿海口岸,尤为中国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国愿保其海线利益订立密约,藉图牵制。因即派令电报总局华参赞直隶候补知府朱宝奎与大东、北公司驻沪总办恒宁生商办去后。即据恒宁生拟订密约总纲,经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约中大意,谓合同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前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贵衙门、英、俄、丹国驻京大臣核准等语。即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录全稿,电请贵衙门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电谕:『恒宁生订约事,酌定』等因。复经恒宁生催促签约,以免他国阻挠;当于十二月十八日将所订续约三分,会同画押,分送核准各执。兹谨照缮汉文合同清折一扣,呈请贵衙门俯赐鉴核,密存备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须至咨呈者。

  照录清折

  谨将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续订电报合同章程一条,录呈钧鉴。

  前于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号,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曾经会订电报合同。兹互相续议后开章程一条,彼此允照办理。中国电报局由督办盛主政,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由驻中国、日本总办恒宁生主政,授有全权。所议续条列下:

  兹为保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起见,除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外,自订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止,期内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国沿海一带地方或在中国洲岛各处安设电报水线,引登岸上;或将该水线与中国电线相接、或另设法传递各报,以致与中国电报局暨大东、北两水线公司现在所有电线争夺生意利权。惟若中国国家内地各处置设水线非与订约各造争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台湾水线既归日本,自不应阻其台湾与各处来往电报。此外所有电报,非经中国电报局与大东、北两水线公司允准,该水线不得传递。此续条所议,应由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俄、英、丹国驻京大臣核准。

  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公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号),在上海缮就华、英两国文字各三分,核对无误。

  ——见「海防档」「丁、电线」(下)一五二五(二○五八页)

  俄国公使格尔思函询电局与大北公司所订保全利益续定合同签押时间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国公使格尔思函称:

  福州、台湾海线因卖与日本,大北海线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亏之处?曾于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询在案。旋于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复:『中国电线向归盛大臣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