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园;是与私田无异。其田亦分上、中、下三等,而赋率则与官田园不同。其率如左:

  (等级)(一甲之赋率)

  上田三石六斗

  中田三石一斗二升

  下田二石四斗

  上园二石二斗四升

  中园一石六斗二升

  下园一石零八升

  据前二表所列,官田园与文武官田园赋率之不同,为五与一之差,一若有畸重畸轻之弊者。然官田园之农具、籽种皆受之于官,与文武官田园之自投资本者不同;故不可以一概论之。郑氏时代于官田园及文武官田园之外,又有所谓营盘者;即镇营之兵,就所驻之地自耕自给之屯田也。其赋率,今无可考。台湾之田园,自荷兰时代即分上、中、下三则;而郑氏亦如之。兹取郑氏所取之标准条举于左,以资参考。

  一、平畴沃野,水泉蓄泄,不忧旱潦;厥田上上。此即定上则田之标准也。

  一、中无停蓄,上有流泉,出其人力障为陂,陂入于畎亩,尖斜屈曲无所不到;厥田为中上。附近溪港,桔槔任手,多秕少粟,旱涝时忧;厥田中中。此即定中则田之标准也。其中虽有中上、中中之别,而赋率则无差异。

  一、蹊壑无泉,雨集而满、潦尽而涸,陂曰涸死,由之逢年者不二、三也;厥田中下。广附而硗,低不可园,雨霁田石,逢年者不一、二也;厥田下下。此亦分别下中、下下,然就征赋而言,则同为下则田之标准也。

  一、若园之所别等,以地〔之〕肥硗、地之高下而已。黑坟在原,埔占(粟名)、胡麻、米麰、荏粟异植并茂,斯为上矣;其下者,必地势之极下而硗也。此又以赋之三等而略定园之二等者也。此标准以土地之肥瘠、高下,分园为二等;而赋则与田无异,仍分上、中、下三则。

  第三节清代

  前清康熙二十二年,水师提督施琅统舟师进攻台湾,平之。清政府以从前之土地制度名目纷繁、赋率不一,乃举一切田园概归民有,新定赋率以期统一。其率如左:

  (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八石八斗

  中田七石四斗

  下田五石五斗

  上园五石

  中园四石

  下园二石四斗

  清初所定赋率,较之内地实增二培。据「台湾府志」云:「内地上则田一亩,各县输法不一,约征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钱一、二分而止;一甲为地十一亩三分零,不过征至一两三钱零。今上则征八石八斗,即榖最贱每石三钱,已至二两六钱四分零;况又有贵于此者。而民不以为病,地力有余,上者无忧不足、中者截长补短,犹可借漏卮以支应。若履亩勘丈,便难仍旧贯矣』云云。嗣清政府以台湾多未辟之地,若赋税过重,适足阻其发达。雍正九年,特颁上谕:凡自七年以后所垦田园,以十一亩为一甲;依同安县下沙则例征收赋税。其赋率如左:

  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三勺

  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

  备考:同安县科则,每下沙则田一亩纳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下沙则园一亩纳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而台湾习惯纳粟不纳银;「台湾府志」以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其算式如左:

  (两)(亩)(两)(石)

  (1)005755×11÷036=17583…………即田一甲之赋率。

  (2)005618×11÷036=17106…………即园一甲之赋率。

  自此上谕颁布后,旧垦田园与新垦田园其赋率之差,为五与一之比率。于是人民相率而开垦新地,内地移居之民亦因之而日众;遂由民地而侵入番地,时起民番冲突。乾隆九年,复颁增征上谕以限制之。其上谕云:『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上、中、下定额征收』。其赋率如左:

  (等级)(一甲赋率)

  上则田二石七斗四升

  中则田二石零八升

  下则田一石七斗五升八合

  上则园二石零八升

  中则园一石七斗五升八合

  下则园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此谕颁行以后,台湾田园之赋率分为三种:一、雍正七年以前已经开垦之田园,其赋率仍旧;二、自雍正七年至乾隆九年所垦之田园,其赋率依同安县下沙则例定之;三、乾隆九年以后所垦之田园,其赋率依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则以定之。自此以后至光绪年间,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