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亦引有此段文字,惟无“十五年,诏曰”五字,今据增补。
  〔二00〕“聚人遮道啼呼”,聚珍本注云:“范书帝纪: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十六年,‘河南尹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又刘隆传:‘天下垦田多不以实,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覈其事,而刺史太守多不平均,或优饶豪右,侵刻羸弱,百姓嗟怨,遮道号呼。隆坐征下狱。’此所载诏文未完。”
  〔二0一〕“十七年”,此句至“起居平愈”诸句原无,聚珍本有,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亦引,仅无“十七年”三字,今据增补。书钞卷九六、卷一三九,御览卷七四一亦引此段文字,字句皆较简略。
  〔二0二〕“上以日食避正殿”,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十七年载:“二月乙未晦,日有食之。”
  〔二0三〕“幸章陵”,此下二句原无,初学记卷二四引,今据增补。聚珍本误置于建武十一年。
  〔二0四〕“凤皇至”,此句至“留十七日乃去”诸句原无,初学记卷三0引,今据增补。“至”,聚珍本作“五”,御览卷九一五引同,类聚卷九九引作“出”。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十七年十月载:“甲申,幸章陵,修园庙,祠旧宅,观田庐,……有五凤凰见于颍川之郏县。”
  〔二0五〕“高八九尺”,御览卷九一五引同。姚本作“高八尺”,六帖卷九四、万花谷后集卷四0、合璧事类别集卷六二、玉海卷一九九、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亦作“高八尺”。聚珍本作“高八尺九寸”,类聚卷九九引同。
  〔二0六〕“盖地数顷”,此上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引有“行列”二字。
  〔二0七〕“商贾重宝”,此句至“道无拾遗”诸句原无,聚珍本有,文选卷四九干宝晋纪总论李善注亦引,今据增补。此句上李善注引又有“建武十七年”五字。
  〔二0八〕“单车露宿”,书钞卷一五引此一句。
  〔二0九〕“十九年”,此句至“其上尊号曰中宗”诸句原无,聚珍本有,惟“光武”二字作“帝”。御览卷八九引亦有此段文字,仅无“十九年”三字。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云:“十九年春正月庚子,追尊孝宣皇帝曰中宗。”
  〔二一0〕“一岁”,类聚卷三九引作“一年”。
  〔二一一〕“陛下识知寺舍”,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云:“风俗通曰:‘寺,司也。诸官府所止皆曰寺。’光武尝从皇考至南顿,故识知官府舍宇。”
  〔二一二〕“眴”,原误作“□”,聚珍本作“眩”,御览卷七四一引亦作“眩”,按“眴”与“眩”,二字通。
  〔二一三〕“广室”,御览卷七四一引作“庙室”。按当作“广室”。范晔后汉书阴兴传李贤注云:“洛阳南宫有云台广德殿。”通鉴卷四三胡三省注云:“余谓广室者,寝殿也。据晋书元帝纪有司奏太极殿广室施绛帐,帝令夏施青练帷,冬施青布,则广室之为寝殿明矣。”
  〔二一四〕“甘露降四十五日”,此句原无,聚珍本有,今据增补。按御览卷一二引云:“光武帝时,甘露降四十五里。”又卷八七二引云:“光武时,甘露降四十五日。”合璧事类卷一九引同。所引皆未明言具体年代,范晔后汉书、后汉记、通鉴诸书亦未载降甘露事,聚珍本系于建武二十年,不知何据。
  〔二一五〕“二十五年”,此下三句原无,聚珍本有,类聚卷九五亦引,今据增补。御览卷九一二引作“建武二十五年,乌桓诣阙朝贺,献貂皮”。
  〔二一六〕“乃自益其俸”,此句聚珍本作“今益其俸”,王先谦后汉书光武帝纪集解引作“□今益其奉”。
  〔二一七〕“初作寿陵”,此句至“乃令陶人作瓦器”一段文字原引作“四月,始营陵地于临平亭南。诏曰:‘无为山陵,陂池裁令流水而已。迭兴之后,亦无丘垄,使合古法。今日月已逝,当豫自作。臣子奉承,不得有加。’乃令陶人作瓦器”。而御览卷五五七引云:“二十六年春正月,初作寿陵,将作大匠宝融上言:‘园陵广袤,无虑所用。’帝曰:‘古帝王之葬,皆陶人瓦器,木车茅马,使后世之人不知其处。太宗识终始之义,景帝能遵孝道,遭天下反覆,而独完其福,岂不美哉!今所制地不过二三顷,无为陵地,裁令流水而已。’”卷九0又引云:“临平望平阴,河水洋洋,舟船泛泛,善矣夫!周公、孔子犹不得存,安得松、乔与之而共游乎!文帝晓终始之义,景帝所谓孝子也,故遭反覆,霸陵独完,非成法耶?”今综合各处所引增订。聚珍本所辑重复窜乱。“寿陵”,范晔后汉书光武帝纪李贤注云:“初作陵未有名,故号寿陵,盖取久长之义也。汉自文帝以后皆预作陵,今循旧制也。”
  〔二一八〕“松、乔”,赤松子、王子乔,皆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