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寝。「永和」误,今改正。
  【一六】中书枢密院总该觽职「该」原作「核」,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七】溧水县令史良「史良」原作「史良文」,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选举一○之一三、治迹统类卷二七、编年纲目卷七、宋史全文卷五下删「文」字。
  【一八】则积学者方能中选「学」原作「举」,据上引宋会要及治迹统类改。
  【一九】固与子史异矣「固」原作「同」,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同上书改。
  【二○】此皆可采「采」原作「行」,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一】兼领鴈门兵马「兼」原作「并」,据同上书改。
  【二二】及令举官「令」原作「命」,据各本及治迹统类卷五真宗圣政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六十六
卷六十六
  起讫时间 起真宗景德四年七月尽是年九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六
  帝  号 宋真宗
  年  号 景德四年(丁未,1007)
  全  文
  秋七月乙丑朔,南州蛮龚允进等来贡。
  时虎翼军有率钱修公用什物者,上以法禁甚严,而此类赃非入己,情理可悯。丙寅,诏自今一事以上,并从官给。
  丁卯,祔庄穆皇后神主于别庙,殿室在庄怀皇后之上。
  令永安县民僦官舍钱减其半,永为定制。
  诏妇人犯罪,杖以下非故为者,量轻重笞罚,或赎铜释之。
  戊辰,审刑院言:「诸路脱漏丁口辇运金帛储粮,止缘失误,其命官、使臣无私赃罪案,望止付三司奏断讫报法寺。又,法寺与勘命官,内检断不当、公事失错或保任无状,止是公坐不至追官者,并止委转运司差官鞫问,如无情弊,即依法罚讫以闻。」并从之。
  诏自今官吏犯赃,及情理惨酷有害于民、刑名疑误者,审刑院依旧升殿奏裁,自余拟定用刑封进付中书、门下施行。(会要云:诏审刑院凡有法寺奏断公案,皆具详议奏覆。今后宜令本院除官吏赃私渝滥、为事惨酷及有刑名疑误者,依旧奏覆,其余刑名已得允当,即具封进,仍以黄贴子拟云「刑名委得允当,乞付中书、门下施行」。时王济等上章乞废审刑院,帝因令宰相更为约束。王济欲废审刑院,当考。)
  诏审官院,见任官满三年者,方得考较引对,被特旨者不在此限。先是,京朝官代还,无殿累者率考较引对,多获进改,未尝限年故也。
  诏西路州军衣纲官健,为积雨河溢所滞者【一】,续给日食。旧例,军士所至,止给一日口粮。上以道涂修阻,故□之。
  己巳,上谓辅臣曰:「王济上刑名敕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敕语,甚为烦碎,当是世宗严急,出于一时,既已行下【二】,无敢谏者。」又言魏仁浦尝作敕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敕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仁浦是之。王旦曰:「诏敕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三】。」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敕『刑狱钱谷一一指挥』,又有『不得慢易』之语,方今已简略也。」上曰:「大凡联官,苟协和商议,事皆中理。若一人异同,虽不得慢易等字,去之亦难。自今事理有关,轻重不侔者,当先访有司,具陈可否,然后降敕。」(冯拯传云王济编敕。今从实录。)
  又谓辅臣曰:「近日谏官、御史言事殊少,岂未熟典故,或不知朝廷行事耶?苟能纠弹议论,切中时务,则中外耸听矣。」
  诏:「髃臣举官,例皆连坐,宜有区别。自今朝官、使臣、幕职、州县官,须显有边功,及自立规画、特着劳绩者,仍以名闻。如考覆之际,与元奏不同,当行朝典。或改官后犯赃,举主更不连坐。如循常课绩历任奏举者,改官犯罪,并依条连坐。其止举差遣,本人在所举任中犯赃,即用连坐之制。其改官他任,纵犯赃罪,亦不须问。」
  诏:「如闻巩县西南积雨河溢,漂露邱冢,其令所在官为设祭埋瘗。」
  赵德明请许蕃民赴保安军榷场贸易,从之。
  庚午,置陵台令,兼知永安县事。
  壬申,诏:「开封府判官、推官,各增置一员,以狱讼刑法为生事,户口租赋为熟事,分掌之,仍加俸给【四】。如事有枉抑,未尽公理,非吏人受赇者,自今并以推判官为首【五】。」先是,上之为开封尹,置判官二员、推官三员,及即位,止各置一员。于是,出笔记六事与王旦等议之,其二条以府事繁剧,欲增置推判官。既有是诏,仍令旦等择人而任之。其后,推判官止分掌左右军厢,无生熟事之别也。(无生熟事之别,在天禧四年,今且并书之。)
  高班内品裴愈出隶唐州。愈前监广州纲,与交州使相遇,因言龙花軇难得之物,宜以充贡。至是,州采之为献,且言愈尝道诏旨。上曰:「朕怀抚远俗,何尝有所宣索耶?」即下愈御史台劾问,而有是责,仍以龙花軇还交州。愈素与知杂御史王济有隙,上初怒甚,济力为辨理,遂获轻典,人多称济焉。
  上谓辅臣曰:「近见词人献文,多故违经旨以立说。此所谓非圣人者无法也,俟有太甚者,当黜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