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而所以行之者「行之」二字原倒,据阁本乙正。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四百九
卷四百九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佑三年三月尽是年四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九
  帝  号 宋哲宗
  年  号 元佑三年(戊辰,1088)
  全  文
  三月戊申朔,诏:「诸路经略司讲求护耕之策,勿令贼计得行,致失春事。其新复城寨,有近边未耕处,声言召人开耕,令不能测。」
  又诏编敕及春秋颁降条其勿印卖【一】。(旧录云:「自熙宁以来,吏知习法,而无新书以从学,遂时听印卖。至是,因言者罢之。」新录删去。今从新录。)
  户部言:「在京蓄积岁计应用之物,欲将存留外,有余,令以新兑旧估卖阙,则前一年,其不可留者前半年,并计度申所隶处审实,申尚书本部计置。」从之。
  己酉,三省言:「奉旨,集英殿御试举人,欲依天圣年故事,皇帝御崇政殿试举人。二十二日,太皇太后、皇帝御延和殿垂帘,宰臣以下进呈文卷;皇帝御崇政殿,唱名、发榜;赐公服、鹷笏讫,次班于延和殿谢太皇太后。」诏:「旧例,崇政殿试举人,景福殿考覆。自熙宁后,移于集英殿。可依已降指挥,就集英殿试。其殿试进呈文卷、唱名、发榜,并皇帝御殿;俟赐公服、鹷笏谢恩讫,移班赴内东门谢太皇太后。」
  诏:「夔州路转运司选人谕施州蛮田忠进,以朝旨放罪,仍限百日听经官陈首,依旧住坐。若及一年,能弹压蛮众,不复为过,即次第保奏,特与真命。」
  辛亥,诏给借扬王颢钱三万缗,从颢请也。
  壬子,枢密院言:「西贼屯聚,逐寨各止三四百人【二】,声言作过。欲我清野,以妨春种,或自为护耕之计;或示寡弱,诱致官军,伏藏重兵,以邀战胜;或欲于别路作过,牵制本路应援之师。」诏:「赵□审量贼计,若止是挠我春种,即讲求护耕之策,勿令贼为我患。若欲作过,即随宜应变,深计利害,以取全胜。仍严戒诸将、使臣,勿为贼诱或激怒,轻易举动。」
  癸丑,诏经明行修人如省试不应格,听依特奏名进士例,就殿试。
  甲寅,诏荆湖南、北路[三]因蛮事出戍军兵、土丁,特给钱有差。
  天村蛮寇多星堡,诏:「胡田按实以闻,仍相度措置。若因官司引惹生事,及不犯堡寨,杀掳人口,即行抚纳。若无故聚集,自谋作过,即掩捕捉杀,务得首恶及以次造谋之人,仍立赏募人杀捕。其余驱牵徒众,可谕以放罪,使彼疑惑,势不能久。仍令李茂直同共措置以闻。」
  丙辰,枢密院言,近降指挥广南西路经略安抚司,令约束杨晟天等,速归本业,不可侵越邻路作过。诏本司体访杨昌成等,如实与杨昌星结集过湖北,即选人晓谕,勾回本业;若不听,即差将兵掩捕讨荡,及取其家属,以为牵制。
  镇江军节度使、守司空、开府仪同三司致仕、康国公韩绛卒。上为辍朝、临奠、成服,赠太傅,谥献肃。(旧录绛传云:「数荐司马光可用,又称程颐有经行,已而光乱法,颐败俗。」新录辨曰:「王安石变乱旧章,神宗晚而悔悟。及司马光相哲宗,追复祖宗成宪,而史臣斥曰『光乱法』,颐之学,以孔、孟为师,而云『颐败俗』,是皆诬也。自『已而』至『败俗』八字,今删去。」)
  丁巳,御集英殿试进士。
  枢密院言洪、沅州杨昌星过龙系路入大盈,尽杀梁家族。诏经略使苗时中选官同体访事状,明谕归业;若蛮情终难安帖,即约束兵将经画,务要诛殛首恶,勿致例伤驱率之人,轻进贪功,别贻后患。
  诏厢军归营及一季,乃听从役。
  戊午,试特奏名及武举进士。
  枢密院言:「陕西、河东路并边民人,以夏贼屯集境上,往往不敢耕种。挠耕之策,反为彼用,实于边民为患不细。请令赵□等按实以闻,仍讲求护耕之策,以破贼计。」从之。
  庚申,试诸科及特奏名人。
  癸亥,试武举进士射艺于崇政殿,推恩补官者十有五人。
  诏罢别考校祖宗袒免亲试法。(旧录云:「宗室自熙宁后稍知向学,故科举比进士少□,乃分考以为别异,使之劝向。至是,罢去。」新录削去。今从新录。)
  左正言丁骘奏:(编类章疏三年三月十六日。)「臣伏自去岁及今,凡四上章疏,论列何正臣不法,未蒙施行。正臣之恶未惩,臣之言终不已。盖自二圣临御,登进老成,黜弃凶邪,天地民人无不欢悦,而独正臣者置而不问,天下有识之士窃有疑焉,不知其何缘而幸免也。太学之狱至于六七,而沈季长、叶涛、王沇之、叶唐懿、余中、沈铢、孙谔、龚原、周常等无辜被罪,太学生非理而死者不可胜数。泸州之狱疑似不明,而高秉、董钺、内臣韩永式等削籍远窜,韩存宝身首异处。方是时,生灵惊扰,追呼逮捕,略无虚日。正臣怙权冒宠,不一二年,措身侍从之地,简忽骄怠,出入士大夫闲,自以为得计。罪恶至此,鬼神所不容,典法所不赦,而偃然游于江湖之上,日与蔡卞等登高赋诗,饮酒啸歌,乐以卒岁。臣不识正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