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以郡故也。(密疏四月事。)
  监察御史安惇奏:「访闻荆湖南、北两路采买修京城木植,内侍高品、甘承立于逐路制造上供生活,以和雇为名,强役工匠,非法残害,死者甚觽。加以藉势营私,为害不一。方朝廷以忠厚之政,子养万民,而承立小臣,敢肆贪暴,公议不容。伏望圣慈委官审察,如有实,乞赐施行。」诏令荆湖北路转运司体量诣实闻奏。(密疏四月事,今附月末。六月二十四日,押承立赴湖北取勘。)
  注  释
  【一】神宗原作「哲宗」。按本书义例,前帝崩逝,嗣帝即位尚未逾年改元,下卷卷首标题均仍为前帝,见卷四二、卷九九、卷一九九。又按神宗逝于元丰八年三月戊戌,在卷三五三,其后哲宗嗣立,至卷三六四始记改元元佑,则自卷三五四至三六三共十卷,卷首标题均应为神宗。原刊卷三五四作神宗不误,自本卷起则均作哲宗,显与义例不合。且本书目录,上述十卷,亦均作神宗。现为全书前后统一,并与目录相符,将「哲宗」改为「神宗」,以下卷三五六至卷三六三同改。
  【二】民户欠去年夏税租「夏税租」,阁本及治迹统类卷一八宣仁垂帘圣政均作「夏秋税」。
  【三】即已得正官者「正」原作「止」,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七六之一八改。
  【四】每叙转官上引宋会要「转」下有「一」字。
  【五】如选人到铨日及年限同上书「及」下有「一」字。
  【六】并与并叙同上书「叙」下有「外」字。
  【七】于中夜之间「于」上原衍「惟」字,据阁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六乞去新法之病民伤国者疏删。
  【八】访以得失「以」,阁本作「求」。
  【九】凡臣所欲言者「者」字原脱,据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六乞去新法之病民伤国者疏及续通鉴卷七八补。
  【一○】益饶之名也「益饶」,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作「饶益」。
  【一一】斩右趾者弃市「者」字原脱,据阁本、汉书卷二三刑法志、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及续通鉴卷七八补。
  【一二】夫天子之孝「天子」原作「天下」,据阁本及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一三】万一遇千里之蝗旱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千」上有「数」字。
  【一四】蚕食行伍「伍」原作「位」,据阁本、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及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改。
  【一五】填然鼓之「填」原作「顿」,据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及宋史改。
  【一六】但主城市以里「城」,同上书均作「草」。
  【一七】然则保甲户马复何所用哉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户马」下有「保马」二字。
  【一八】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十」原作「千」,据阁本及宋史卷一九二兵志改。
  【一九】仍委本州岛及提点刑狱常切按察「切」字原脱,据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补。
  【二○】又乞罢免役曰「曰」原作「田」,据阁本改。
  【二一】乃请据家赀高下「请」原作「诸」,据阁本及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七乞罢免役状改。
  【二二】要须贸易外求「贸」原作「质」,据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及宋史卷七七食货志改。
  【二三】征贫弱不役之力「力」,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作「户」。
  【二四】其逐州总管以下及知州知县皆不得关预「逐」上原衍「有」字,据阁本及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删。
  【二五】即向之为总管等者也「之」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二六】非惟无益「惟」原作「为」,据同上书改。
  【二七】今为州县长吏及总管等「长」原作「之」,据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二八】州县长吏何以号令其觽「长」原作「将」,据阁本及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二九】本为萧条「本」,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作「大」。
  【三○】或戕贼长吏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戕」上有「□质」二字。
  【三一】此则天下太平之久「则」,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作「特」。
  【三二】河北陕西河东京西等路腹内州县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京西」上有「京东」二字。
  【三三】宜以渐候丰年农闲之际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闲」作「安」。
  【三四】县城次之「城」原作「则」,据阁本及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三五】其缘边屯驻兵士「兵士」原作「军士」,据同上书改。
  【三六】并委长吏与总管等同共提举教阅「委」原作「悉」,据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改。
  【三七】及诸处差使「处」,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作「多」。
  【三八】其有不能精勤「精勤」,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作「勤饬」。
  【三九】以守卫城邑「守」字原脱,据阁本及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补。
  【四○】惟枕屏有役书一卷「屏」,孙公谈圃作「间」。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