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西」,据下文癸巳条改。
  【四】今年正月二十三日范纯粹奏「三」,阁本作「八」。
  【五】每疋给价钱十千「每疋」二字原脱,据宋会要兵二之二九、宋史卷一九八兵志补。
  【六】其余约束一依朝廷近降民马指挥「一」字原脱,据阁本补。
  【七】上特御延和殿「特」原作「时」,据宋会要仪制六之一八改。
  【八】新令已赋马于京东西诸都保内均养「都」原作「郡」,据阁本及上文改。
  【九】多为首人倡率「首」字原脱,据宋会要兵二之二九补。
  【一○】元丰七年二月六日下「七」原作「六」,据阁本及下文改。
  【一一】岁八祭用酒以臣随行公使酒供办「八」原作「入」,据宋会要礼一二之二、通考卷一○四宗庙考改。
  【一二】果不震惊奔骇渡河「不」字原在「惊」字下,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八六取洮河兰会下乙正。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四十四
卷三百四十四
  起讫时间 起神宗元丰七年三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十四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元丰七年(甲子,1084)
  全  文
  三月庚子朔,以董毡为进奉使,廓州刺史李叱纳钦为胜州团练使。
  辛丑,赐文彦博燕于琼林苑,上制诗以赐之。
  刘昌祚乞于米脂寨中路置堡。枢密院言:「米脂寨去绥德差远,然自收复以来,虽有贼马钞略,不为深患。兰州贼马近遭伤阻,恐怀愤激,若兴役之际,万一举觽奔冲,小失枝梧,增长贼气。」诏刘昌祚候地界了日,别降指挥。
  癸未,诏知延州刘昌祚罚铜十斤,坐擅牒本将改刺蕃落兵也。
  甲辰,赐司农少卿廉正臣、董诜紫章服。正臣自言:「先提点在京仓场,首尾六年,收出剩粮三十四万石、草二百五十九万束。」故銟之。
  乙巳,诏详定重修编敕所删定官、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迁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赐银、绢百,以书成也。(要见初重修时。熙宁九年十二月二日,元丰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又三年五月十三日,又十五日,又八月九日,又五年十月十二日,又十二月十五日,又六年九月一日,当考。艺文志:元丰编敕令格式、赦书德音、申明共八十一卷,元丰七年,崔台符等修。刑法志云:初议修敕必先置局,诏中外言法之不便与约束之未尽者议集,然后更定,所言可采而行者,赏录其人。书成,诏中书、枢密院及刑法司律官俾参订可否以闻。始,咸平敕成,别为仪制令一卷。天圣中,取咸平仪制令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庆历、嘉佑皆因之。熙宁敕虽更定为多,然其体制莫辨。至元丰,修敕详定官请对,上问敕、令、格、式体制如何,对曰:「以重轻分之。」上曰:「非也。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至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一】。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敕、令、格、式,则典则也。若其书备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于是凡入杖、笞、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凡十有二门【二】,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凡三十五门【三】,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赏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卷,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奏表、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始分敕、令、格、式为四。熙宁敕十有七卷、附令三卷;元丰敕十有三卷、令五十卷。熙宁敕、令视嘉佑条则有减,元丰敕、令视熙宁条则有增,而格、式不与焉。二敕有申明各一卷。天下土俗不同,事各有异,故敕、令、格、式外,有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敕式,又别立省、曹、寺、监、库、务等敕凡若干条。每进拟,有抵牾重复,上皆签改,使刊正,然后行之,防范于是曲尽矣。上谕安焘敕、令、格、式,已见二年六月一十四日。)
  自嘉佑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橐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中,诸郡或请行者,朝廷从之,因着为令。至元丰,更定其法,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处。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处,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以武臣为县尉。盗发十人以上者,限内捕不获半,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髃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刑法志有此,不得其时,因编敕成附见,须细考之。)
  大理寺丞郭燍言,就江宁府劾陈绎,三供罪状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