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三】限五日申举开收分并「申举」二字原脱,据宋会要兵二之二三补。
  【一四】其未分之间「分」原作「开」,据同上书改。
  【一五】环庆路转运判官降授宣德郎范纯粹「路」原作「府」,据本书卷三二一元丰四年十二月癸亥条李焘注改。
  【一六】无刃枪「刃」原作「刀」,据阁本及宋会要兵二之二三改。
  【一七】定到制授敕授奏告身式「到」原作「例」,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一一之六七改。
  【一八】每加等「每」原作「毋」,据宋会要兵一八之一○改。
  【一九】太祖太宗诸子及秦王下各已袭封主祭「太宗」二字原脱,据宋会要帝系五之三补。
  【二○】殿中省「中」下原衍「书」字,据宋会要仪制五之一九、六之一七、职官八之五删。
  【二一】其筮尸之辞止曰适其皇祖某子「止」原作「上」,据阁本及宋会要礼一五之一一改。
  【二二】朝践馈食衍尸各三献「三」原作「二」,据宋会要礼一五之一二改。
  【二三】诸臣为宾一献「宾一」二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二四】交趾郡王李干德献驯犀角象齿各五十「驯」下,宋会要蕃夷七之三七有「犀二」二字,宋史卷四八八交趾传有「象二」二字,据注文,疑此处脱「犀二」二字。
  【二五】广源州管下古旦峒「州」原作「利」,据宋会要蕃夷四之三九及宋史卷九○地理志改。
  【二六】今无罪置数十万人于死地「置」原作「致」,据阁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下、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九经制安化蛮事改。
  【二七】于其几兆而图之则易为力「易」原作「宜」,据阁本、宋史全文卷一二下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八九经制安化蛮事改。
  【二八】本路广川平野「川」原作「州」,据阁本改。
  【二九】事稍重者先放罢「稍」、「先」二字原倒,据长编纪事本末卷八○改官制及宋会要职官六六之一八乙正。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二十八
卷三百二十八
  起讫时间 起神宗元丰五年七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八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元丰五年(壬戌,1082)
  全  文
  秋七月辛巳,广西经略司言:「知宜州王奇与贼斗失利,贼兵退守大江回穴。谍知溪峒蒙承想万余人欲攻思立寨,已戒和斌据险拒之。」诏:「就差知沅州、西上合门使谢麟经制宜州溪峒事,宜州军在行者并听麟节制,委选官权领沅州。」(并六月十七日、十九日,又七月五日。)初,费万既为蛮所袭,经略司数移文责奇,奇不能堪。后数日,贼万余人攻普义砦,与官军战,奇出遂败,尚有亲兵数百,或劝奇乘骑逃去,奇辄骂曰:「大丈夫当尽节以报国。」遂死之。
  广西经略司又言,西南张蕃贡奉,乞添至三百人。诏具合增数以闻。其后本司奏,故事以七十为额,不可增。遂罢。
  诏知环州、西上合门使张守约再任。
  壬午,以延州第六将主簿崔顺孙为通直郎,赏从军功也。
  尚书省奏:「自五月一日奉行官制,推原法意,每事讲求,缘其端本,增立支节,须纤悉备具,即施用着明。奉行以来,于今踰月,凡续降指挥,申明条制,虽未周详,仅备大略。窃虑董正之初,在所考察,今缮集为二策,乞赐覆核。」
  都水监言:「大河水冲灵平埽,已依前降朝旨,决大□埽堤,使水下流,以纾危垫。」(七年八月庚午,吕希道罢澶州,可考。)
  诏罢大理寺官赴中书省谳案,自今每岁一次,本寺以见在案尽数断绝,上中书取旨。
  上因论刑曰:「先王之肉刑,盖不可废。夫人受形于天,以法坏之,故谓之肉刑。扬子曰:『肉刑之刑,刑也。』周穆王训刑:大则五刑,次则五宥,又次则赎,凡十五等,轻重有伦。至汉文帝罢之。若革秦之敝,欲休养生民,则可矣;如格以先王之法,则不得为无失。三代之时,民有疆井,分别圻域,彰善瘅恶,人重迁徙,故以流为重。后世之民,迁徙不常,而流不足治也,故用加役流;又未足惩也,故有刺配;犹未足以待,故又有远近之别。盖先王教化明,习俗成,则肉刑不为过也。」(四年十一月八日庚寅,合参照。)
  癸未,诏重法地县尉,并差使臣,其当差使臣监当处,对注选人。
  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日不过三班,遇三省并独班奏事日,枢密院事当亟闻,更展一班。
  泾原路经略司言:「知镇戎军种古等招纳西界降人,乞酬銟。本司元准朝旨,招纳丁壮五人赐绢二十匹,其刺事蕃部招诱,又接引管勾使臣,未审如何分结。」诏经略使以当支绢数量元差人功力多寡分给。
  淮南东路提点刑狱范镗言,宿州有贼四十余人,乞于淮西或开封府界将下募兵。诏差彭铎就淮西将下选募兵三百、马三十,陈留县不系将下选募兵马各三十捕之。(铎,孙弟,已见。)
  甲申,皇第九子生,遣江夏郡王宗惠告于太庙。(旧纪书: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