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固已疑骇,今又召还,朋奸射利之徒莫不观望,为之摇动。欲望原其操行,除一外任。」故有是命。后七日,改知延州。中行又言:「闻卫州教授蔡蹈因罚生员谢瓛,乃签书判官谢京之侄,凭恃州官亲属,慢骂师长。蹈以学制屏斥,京遂案州学买酒事,以快私怨,置狱踰年未决。知州李端□擅差禁军监守蹈家,绝其医药、饮食,又遣公人突入蹈家。慢令陵政,莫斯为甚!望察端□、京情状,特行贬降。」诏转运司催结正,如端□、京该赦降,或去官,亦具情节以闻。后端□罚铜十斤,谢京差替。
  御史台言,点检三司自熙宁八年尽去年,官物文簿不结绝百九十事。诏大理寺劾官吏失销簿罪。
  鄜延路经略使吕惠卿言,并边堡铺烽火,止是直报本寨,未尝东西相报及报邻寨,上横烽法式。诏诸路相度推行。
  秦凤路经略司言:「近制,马军自十月一日驰射野战,至谷雨日止。缘塞上地凉,乞自八月一日起,五月一日止。」从之,仍诏河东、陕西诸军准此。(本志附此诏于二年五月,今不取。)
  诏详定重修编敕所详律意,先详定案问欲举条以闻。其后详定所奏犯罪因疑被执,赃证未明,经问具状者,听准自首减等法,至今行之。(此据朱本。至今,谓绍圣间也。)
  又诏中书户房、三司并提举帐司官,先取京西路帐措置立法以闻。
  诏:「蛮人知归徕州乞弟作过,旁近蛮族,或两属蛮,如能斩获乞弟者,若愿知归徕州,即与本州岛刺史,月给茶彩;若愿受汉官,与内殿承制,赐银千两、绢千匹。或能捕斩以次头首,即第赏。其乞弟下蛮人如自能杀乞弟首,及以次头首,亦准此。降赦榜于蛮人出入要路,及遣招安将等深入夷,晓告之。」
  都水监丞言:「同外监丞并诸都大议黄河诸埽向着退背,分三等会兵夫物料数。乞令判监一员案视推行。」诏遣判监刘定。(三年正月十八日,以兵部员外郎张唐民,屯田员外郎、权发遣河北提点刑狱刘定,并权判都水监,六月十五日又除提刑兼义勇、保甲。)
  都大经制泸州蛮贼事韩存宝言,所领正兵万五千人,依九军阵法分隶行营四将。诏以皇城使、雅州刺史、泾原路钤辖姚兕为第一将,庄宅使、权鄜延路都监吕真为第二将,洛苑副使、兼合门通事舍人、泾原路第五副将孙咸宁为第三将,西京左藏库副使、泾原路第四副将郭振为第四将。
  己丑,知延州吕惠卿言修成五路条约,乞许赴阙面奏,以禀得失。从之。惠卿寻遭母丧。(朱本于六月五日丙申特书诏吕惠卿赴阙。按惠卿家传,惠卿母实卒于京师,六月初惠卿乃闻之,恐召惠卿不在六月,今从墨本。家传载惠卿巡边等事,或稍删取之,然亦不足载也。)
  庚寅,诏韩存宝、彭孙毋以蜀中浮浪举人自随。上批「存宝昨讨泸州罗、胡、苟姓夷贼日,常有约束,毋用收浮浪举人,可札与存宝、孙」故也。
  详定朝会仪注所言:「今定大庆殿之后门内,东西设幄为合,又于殿扆左右设帟于东西房,以为乘舆出入所由之地。」又言:「朝会所陈平辇、逍遥,旧设于西朵殿,今宗室坐西朵殿赐酒,欲移平辇等陈于东西龙墀上。」并从之。
  青州临胊、益都石化为□,民取食之。(新纪书此。)
  注  释
  【一】各以见在仓库钱粮对比去年李稷未到任以前数保明奏据文,疑「保明奏」下脱「闻」字。
  【二】如魏文帝之太和「文」原作「明」,据阁本、活字本及通考卷七一郊社考改。按:魏书卷七下高祖纪,太和二十年五月「丙戌,初营方泽于河阴」,「丁亥,车驾有事于方泽」。
  【三】先王已行之明效「效」原作「郊」,据阁本及通考卷七一郊社考改。
  【四】晋人将有事于河「晋」原作「鲁」,据礼记礼器及同上书改。
  【五】后汉因祠南郊「祠」原作「郊」,据阁本、活字本及同上书改。
  【六】谓之五供「供」原作「位」,据同上书及续汉书礼仪志五供条改。
  【七】僖公三十有一年「僖」原作「文」。按:文公在位仅十八年,下文所叙卜四郊事见左传僖公三十一年,据改。
  【八】左侍禁「左」,阁本作「右」。
  【九】许不以乡贯就开封府应举之法「许不」二字原倒,据阁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二下、宋会要职官二八之一○乙正。
  【一○】刘几「几」原作「几」,据宋会要乐五之一○及宋史卷一二八乐志、卷二六二刘几传改。下同。
  【一一】沅州「沅」原作「沆」。按:宋无「沆州」,宋史卷三三○谢麟传「章惇使湖南,拓沅州,荐麟为守」,「沆」显为「沅」之误,据改。
  【一二】非应奏者「者」字原脱,据宋会要职官一七之九补。
  【一三】元丰二年五月十四日辛巳「四」原作「八」,据阁本改。按:元丰二年五月戊辰朔,辛巳为十四日。
  【一四】陵中「陵」,宋会要兵二八之二二作「陆」,疑是。
  【一五】北人拆界壕石墙「拆」原作「折」,据阁本及同上书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五
卷三百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