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审刑院、大理寺定夺不当,干系官吏令开封府劾之。潘开事下御史狱旬余,所案与开封无异,乃诏确与御史同鞫。确以击搏进【四○】,□充素恶其为人。会充谒告,王珪奏用确。上从珪所请也【四一】。此据司马光记闻。
  辛丑,诏,签书枢密院事曾孝□遭父丧,令依旧签书。此据密记,当考。二月四日,候卒哭起复。
  壬寅,环庆路经略司言,环、庆二州阙乏蕃部及弓箭手,去年合纳欠负,乞依汉户等倚阁七分,至将来秋料纳。从之。
  广南西路转运司言,桂州增屯兵马,乞于全、永等州拨粮二十万硕,及于衡州铸钱监给十万缗应副支遣。诏:「粮于荆湖南路转运司拨,钱以本路去年未起发年额等钱五万三千余缗充,仍具军兴所余、后来已支、见在数以闻。」
  癸卯,入内副都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等事李宪言:「同经制官及同管勾经制官分巡所至州军,各称行司官吏,上下难以遵禀。乞同经制官以下凡遇分巡,如事干边防、蕃部、弓箭手及差移官吏、勾抽役兵、改易措置,候回本司与长吏从长商议,所贵上下易于禀从。」从之,仍许宪衔内增「都大」二字,本司管勾官并申路状。
  修闭曹村决口所言,昨计修闭之功,凡役兵二万人,而今止得万五千人有畸。诏河北东路、开封府界差雇万人。
  甲辰,权荆湖南路转运副使朱初平乞以耕牛博买器甲,又乞广南西路军兴剩数粮草拨充合搬上供额。并从之。
  诏河北被水户,如过河逐熟,即于白马县河阳桥差官赈济之。
  注  释
  【一】二月「二」原作「八」,据阁本及本书卷二六○熙宁八年二月丁卯条、宋会要后妃三之三一改。
  【二】左仆射「左」原作「右」,据宋史卷一五神宗纪及同书卷三二七、东都事略卷七九、琬琰集卷三本传改。
  【三】十二月「二」原作「一」,据阁本及本书卷二八六同年同月同日条改。
  【四】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司」字原脱,据下文补。
  【五】顾恋巢穴「恋」原作「蛮」,据阁本、活字本改。
  【六】淮阳军「阳」原作「阴」。据元丰九域志卷一京东路与宋史卷八五地理志,宋无「淮阴军」而有淮阳军,太平兴国七年,以徐州下邳县置。又据元丰九域志卷五淮南路与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楚州有淮阴县。此处「淮阴军」当为淮阳军之误,故改。
  【七】阙雨雪或雨雪过多「或雨雪」三字原脱,据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一○补。
  【八】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等」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二○补。
  【九】每人须催百户以上「须」下原衍「雇」字,据同上书删。
  【一○】共毋得过元雇户长钱数「元」,同上书同页作「充」。
  【一一】推官刘处厚「推」下原衍「判」字,据宋会要职官六六之一删。
  【一二】司隶参军同上书作「司录参军」。
  【一三】北界地「界地」二字原倒,据同上书乙正。
  【一四】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路」字原脱,据下文及宋会要食货三○之一四补。
  【一五】指射请贩利害以闻「害」原作「息」,据同上书改。
  【一六】官买于醦户「买」原作「员」,据宋会要食货二四之一六改。
  【一七】苏辙「辙」原作「轼」,据阁本、本书卷二八三熙宁十年七月辛未条及苏辙栾城集卷四五论张颉不可用札子改。
  【一八】金部员外郎陈知俭「郎」字原脱。据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志,户部所属有金部郎中、员外郎,据补。
  【一九】附会失实「会」原作「下」,据正文改。
  【二○】彭汝砺「砺」原作「励」,据阁本改。按:宋史卷三四六有彭汝砺传,汝砺于神宗朝曾任监察御史里行、江西转运判官、提点京西刑狱等官。
  【二一】不堪治洺「洺」原作「洛」,据阁本及正文改。
  【二二】犯者不用荫「用」原作「同」,据阁本改。
  【二三】河东都转运使「都」字原脱,据阁本、上文及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补。
  【二四】元丰元年「元」原作「九」,据阁本改。
  【二五】咸地「地」原作「城」,据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改。
  【二六】起居郎「郎」原作「即」,据阁本改。
  【二七】提辖修京城所「提辖」二字原倒,据宋会要方域一之一五、一之一六乙正。
  【二七】诸路转运使副判官「使副」二字原倒。按:宋诸路转运使与副使、判官并称漕臣,重要职事不当略使而任副使与判官,据宋会要职官四三之四,熙宁九年「十月十二日,诏常平钱谷、庄产户绝田土、保甲、义勇、农田、水利、差役、坊场河渡,委提举司专管勾,转运使、副、判官兼领」,此处「副使」显为「使副」倒文,故乙。
  【二九】二十万「二」原作「一」,据阁本及涑水纪闻卷一五改。
  【三○】上批「批」原作「诏」,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五蔡确欲陷□充改。
  【三一】断狱违法得当者「狱」原作「后」,据同上书及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