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批:「将下兵士,旗无定数,枉费物帛。其令诸将据队数,每队依数用一色三口。」
  乙巳,王安石等以上避正殿,减常膳,上表待罪。诏答不允,仍断来章。
  遣大理评事、都提举市易司勾当公事孙迥,点检熙河路市易司,及同本路当职官相度但于财利合措置事以闻。
  兵部言秦、陇、成州义勇不多,应援熙河路阙数,乞以第四等以上两丁,并第五等三丁保丁内兼充数。从之。
  诏卫州黎阳监岁增铸折二铜钱五万缗,仍益以役兵百人。
  丙午,三司请自今广南东路除留买铜铅锡上供内藏库钱外,更于所铸钱发折二钱十万缗赴内藏库。从之。
  熙河经略司言:「裕勒藏喀木弟诺尔者,报探西贼集兵抄略并边熟户丁家等族,焚族帐,杀人口得实。」诏被杀者人给绢二匹,付其家,仍给修造钱有差;诺尔令高遵裕密优赐之。
  丁未,颍州进士常立为天平军节度推官、崇文院校书。立,秩之子,熙宁初,御史知杂谢景温尝荐其行义。召赴阙,以疾不赴,至是特录之。
  是夕,十月十九日丁未。彗不见。自始出至没十二日。实录于此书云:「彗不见。初,乙未有星出轸,至丙申,长三尺;丁酉,长五尺。太史乃以彗闻。戊戌,长七尺,斜指太辖,至是而没。」
  己酉,王安石等上表乞御正殿,复常膳,不许,表三上乃许之。
  诏在京递马头子并枢密院给之。以都水、将作监遣属官出外,或擅给之故也。
  庚戌,诏中书有置局取索文字,烦扰官司,无补事实者,宜并罢之。于是编修中书条例司、编修司农寺条例司皆罢。
  又诏雄武军节度推官时孝孙落冲替。以御史中丞邓绾言孝孙昨任司农寺勾当公事,点检河北西路常平事,以擅牒监司检括人户所蓄斛斗得罪冲替,原其用心,本以为民,谓可矜贷。中书奉诏取案看详,而孝孙移牒监司,乃在不得差官检括监籴指挥之前,实无深罪故也。孝孙,安陆人。曾肇墓志当附初责时。
  辛亥,诏河东路永利两监盐,自今官自计置,依商人和雇车乘,辇赴本路州县镇鬻之,禁人私贩,犯者并告捕,赏罚论如私盐法;并边粮草以见钱籴买,仍出见钱钞十万缗给其费,收卖盐钱偿之。先是,章惇权三司使,建议下河东转运司相度可否,至是以为可行也。
  诏:「闻通、泰州漕河不通,自春至今,留滞盐纲四百余舟。其令江、淮等路发运司未得疏泄陈公塘水,委侯叔献相度引注沟河,通行盐纲。」
  又诏西京河清、阜财监岁增铸钱十万缗为市易务本钱。从提点铸钱钱昌武请也【一三】。
  编修内诸司暣式向宗儒言,面奉德音,所修文字干赏格刑名为暣,指挥约束为令,人物名数、行遣期限之类为式,今具草编成暣、式、令各一事。诏沈括兼编修内诸司式,仍罢详定一司暣。
  前右司谏、直集贤院孙觉知润州。初,觉知庐州,丧祖母,以嫡孙解官持服。而觉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嫡子死,无觽子,然后嫡孙承重。」觉不当为祖母解官。故有是命,而觉已去庐州,亦不赴润州也。
  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听旨【一四】,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吕惠卿参知政事始创立手实簿法。事在七年七月十九日,并二十七日。御史中丞邓绾言:
  创立簿法之意,欲别有所用,则臣固不能知,若欲以均平役钱,则臣请言其大略:昨者朝廷免役率钱之法,初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未均,相继奏陈,各请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立异造伪,剔抉搜索,互相纠告,不安其生耶?役法已定,而复摇之;民心已安,而方骚之;天下之民才免差役之殃,而复有簿法之害,甚可哀也。
  夫田□山谷之氓,止知蚕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门,目不识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输税,而倍价募人代之输者。其于文字目不能识,手不能书,岂能晓有司簿法之巧说,吏文之烦言,牓式状之委曲苛细耶?
  臣窃见簿法隐落税产物力及供地色等第、居宅房钱不实者,并许告讦支赏。臣伏以三代牧民,能均其力,分田制禄皆上所养。自上失其道,而贫富不一。富者所以奉公上而不匮,盖常资之于贫;贫者所以无产业而能生,盖皆资之于富。稼穑耕锄,以有易无,贸易其有余,补救其不足,朝求夕索,春贷秋偿,贫富相资,以养生送死,民之常也。今立法,使民凡所以养生之物,有余者不敢停塌租赁,不足者不敢蕃息营利,匮急者无所告求举贷,则贫富皆失其所以为生矣。何也?本法所谓田土所出,或服食、器用、船车、碾硙等物,牛羊、驴骡之类,凡所以养生之具,民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折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心也,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财畜、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