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力,罢之诚宜。若可为,即俟时为之,何必计校人言也。」安石白上,据日录十二月二十一日事,今附此。初治白沟河在六年五月十二日,又八月十六日,又八月十九日,至此罢,十月十九日事附八月十六日。本志云:都水监【一三】言自盟河畎导汴南诸水,近者失于疏浚,为害甚大。于是移夫修治,而白沟之役废。
  丙寅,诏自今修起居注、直舍人院并缀两省班。初,御史台言:「起居日两省班阙官,乞令待制为给谏者,除权三司使外及直舍人院、同知谏院、修起居注,遇起居日,权于左右两省班叙立,候正官员多,仍旧。」从之。至是,中书言两省员数稍多,乃降是诏,而同知谏院不与焉。
  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
  两浙察访沈括言:「常州无锡县逃绝、诡名挟佃约五千余户,及苏州长洲县户长陪纳税有至二百余缗,已选官诣逐州根究,及虑人户隐蔽,已出榜召人告首,州县官吏能悉心究见欺弊,许令改正,更不问罪。其隐陷税苗课利人,限两月自陈,特免追毁。」从之。
  丁卯,诏:「诸汉蕃义军、义儿私易卖官印马,徒一年;老病者即呈验,印「退」字许卖,即不申官,各减私易罪五等。」
  上与王安石议陕西诸路置帅,欲用蔡延庆为环庆或泾原,安石论其不可,上问孰可者,安石以章惇对,其次赵子几有大略。上曰:「惇似可,子几粗簄。」又问李承之何如,安石言:「承之晓吏文,使为都检正或可,若作帅即不通物情。」上曰:「承之察访陕西,亦通物情,但与杨蟠异论尔。」安石曰:「陛下问臣可作帅与否,臣不敢不以实对,不为其与杨蟠异论也。」
  注  释
  【一】只关送制院「关」原作「开」,在此难解。据上文「诏永兴军路安抚司关送推勘院」句,此处「开」显为「关」之误,故改。
  【二】遣郝质诣监「遣」原作「置」,据阁本、活字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五军器监改。
  【三】即尽蠲之「尽」原作「书」,据阁本及宋会要食货六六之三八改。
  【四】陈枢云云「枢」下原衍「密」字,据阁本及本书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二月戊寅条删。
  【五】已募人垦耕「垦」原作「恳」,据阁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八八平淯井蛮改。
  【六】因淤田浸坏庐舍坟墓「因」原作「困」,据阁本及同上书卷七三淤田、宋史卷九五河渠志改。
  【七】东合滹沱漳淇易涞等水「淇」原作「其」,据笔谈卷一三权智改。
  【八】保州「保」原作「凉」,据同上书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淤田改。
  【九】悉为潴潦「潦」原作「深」,据同上二书改。
  【一○】颇干盐禁「颇干盐」三字原脱,据同上二书补。
  【一一】奸盐遂少「盐」,上引笔谈同,上引长编纪事本末作「盗」。
  【一二】而卿独见可为「卿」字原脱,据宋史卷九五河渠志及文义补。
  【一三】都水监「监」字原脱,据上文及同上书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五十
卷二百五十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七年二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七年(甲寅,1074)
  全  文
  二月己巳朔,知熙州、端明殿学士、兼龙图阁学士王韶为资政殿学士、兼制置泾原秦凤路军马粮草。先是,韶自熙州入觐,与二府议夏国事于资政殿,韶请一中人在军中往来奏事。王珪曰:「中人监军非善事,若陛下于韶无疑,则不须如此。」韶又请王安礼、蔡天申为帅府勾当,王安石以为不可。安礼,安石之弟,而天申乃挺子也。上曰:「韶此意不过欲执政协力耳。」安石曰:「臣为执政大臣,若无子弟在军中,即于国事不肯协力,此乃奸宄之人。陛下置奸宄之人以为执政,不早改命而遽图西夏,恐失先后之序。」上曰:「韶意不知卿,故如此言。」
  韶议筑赞纳克城【一】,须兵三万,上令韶兼四路制置粮草。安石曰:「今未有实事,先张此声,徒致纷纷,非便。」觽皆以为然。上终欲韶兼之,曰:「大臣与之协力,乃令韶敢任事。」安石曰:「臣非与韶争爵禄,又非与韶争功名,若韶能申威四夷,陛下有尧、舜之文,汤、武之武,则臣预有荣焉,何敢不与之协力!但于国计当然尔,欲俟筑赞纳克城毕乃议之。」上曰:「赞纳克既为咽喉之地,西人必争,则须兵力首尾相援,泾原、秦凤若不令韶兼领,则缓急无以应敌。」王安石等曰:「前日之议,未欲令韶兼领四路者,恐虚名以形敌而失我实利耳。今既止兼两路,壤界相接,恐亦无伤。」故有是命。又赐韶崇仁坊第一区、银绢二千,授其兄振奉礼郎【二】,弟大理寺丞夏三司勾当公事,令侍母于京师。
  右司郎中、知齐州李师中为天章阁待制、知瀛州,既而王安石论师中诈冒不可用,即罢之。五月一日责和州。
  知制诰、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判军器监吕惠卿兼判司农寺。三月十三日惠卿云云。
  诏三司出内藏库绢二十万赴熙河经略安抚司,以备军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