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与蠲放。」诏悉从之。
  赞善大夫韦务升、殿头高品王文寿建议:「李氏取民税钱三千以上及丁口多者,抽点义师,户一人,黥面为字,令自备器甲输官库,出军即给之。有马军,每军出,人支口粮日二升【一九】。自收复之后,皆放归农。然久行伍,不乐耕作,多为追胥干力之类,雇倩充役,或放鹰走狗,有作贼者,颇扰民。望遣使选择堪充军旅者,并家属部送赴阙。」乃诏三班二人至江南与转运使商度,条上其利害。
  齐贤奏:「伪命义师,排门具有,例皆税户,本是农夫。江南要务虚声,且张军数,而百姓遭其配黥,无所逃避,粗应抽点,谅非训习。克复之后,便放归农,久被皇风,并皆乐业,或迁移别县,或商贩外州,若或逐户搜求,排门追勘,忽滋惊扰,交骇物情,敛怨速尤,事实非细。纵令本城系籍,亦未便宜。法贵有常,政尚清静,江外久从安定,不宜遽有惊扰,前敕久放营农,不若且仍旧贯。」齐贤勤究民弊,务行宽大,行部遇投诉者,或召至传舍榻前与语,多得其情伪,江南人久益称之。
  相州民有张姓者杀一家六人,诣县自陈,县以上州。知州张洎诘之,曰:「某家之姻贫困,常取息,少有所负,被其诟辱。我熟见而心不平,思为姻家报仇,幸毕其志,然所恨七口而遗其一,使有緃类。私绚已报,愿就公法。」洎曰:「杀人一家,宁无党乎?」对曰:「某既出身就死,肯复连及同谋。」又曰:「汝何不亡命?」对曰:「姻家即某羁,苟不获盗,岂得安堵?」又曰:「汝不即死,何就缧绁?」曰:「我若灭口,谁当辨吾姻之不与谋?又孰与暴其事于天下?等死,死义,可乎!」洎曰:「吾将言闻上,免汝之死。」曰:「杀人一家而苟活,且先王以杀止杀,若杀人不诛,是杀人终无已。岂愿以一身乱天下法哉,速死为幸。」洎嗟叹数四,卒案诛之。河朔间多传其事云。
  注  释
  【一】马五百匹连上句文义,「马」上似当有一「获」字。
  【二】军使安庆以其族来降「军使」原作「军吏」,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琬琰集下编潘武惠公美传改。
  【三】而主司不能彰明臧否「主司」原作「三司」,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续通鉴卷一○改。
  【四】怠惰不亲事「惰」原作「慢」,据同上书改。
  【五】雄州新镇为平戎军「新镇」原作「亲镇」,阁本同。按寰宇记卷六八平戎军条:「平戎军,本莫州新镇之地,皇朝太平兴国六年升为平戎军。」九域志卷二及宋史卷八六地理志保定军条并载:太平兴国六年,以涿州新镇建平戎军,景德元年改保定。隆平集卷一郡县则称,是年「改新镇军曰平戎」。「亲镇」为「新镇」之讹,今改。
  【六】遣使就劾澄等「就」原作「召」,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蕃夷四之二二改。
  【七】滋蔓踰年而狱未具「未」字原阙,据宋大诏令集卷二○○令诸州大狱长吏五日一亲临虑问诏、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续通鉴卷一○补。
  【八】司空平章事薛居正卒「平」上原衍「同」字,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编年录卷二、宋史卷二六四本传删。
  【九】后改名元份「元份」原作「元汾」,据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帝系二之三、宋史卷二四五商王元份传改。
  【一○】朕以诛死之囚「诛」原作「昧」,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一】相州原作「湘州」。按宋史卷二九三田锡传,锡于太平兴国七年,以河北转运副使徙知相州。范文正公集卷一二田公墓志铭正作「相州」。「湘州」误,今据改。
  【一二】则恐未然「则」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一三】丁谓谈录则云「则」原作「又」,据同上书改。
  【一四】秦王上弟……其有旨哉按长编纪事本末卷八秦王事迹清人案语云:「『秦王,上弟也,』至『其有旨哉』三十七字,疑是注文羼入。」
  【一五】皆上子也按同上书清人案语亦云:「四字疑是注文羼入。」
  【一六】天禧二年十一月丁谓「天禧」,宋真宗年号,原误作「天僖」,今改。按丁谓为枢密使,据编年录卷三、宋史卷八真宗纪及卷二一○宰辅表,均系于天禧三年十二月辛卯,同书卷二八三本传亦称天禧三年祀南郊,辅臣俱进官,乃以谓检校太尉兼本官为枢密使。此处作「二年十一月」,疑误。
  【一七】即奏遣朝官驰往决遣「朝官」原作「朝臣」,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八】名水场钱「水场钱」原作「木场钱」,据阁本及宋史卷二六五张齐贤传、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前集卷一丞相张文定公齐贤条改。下同。
  【一九】人支口粮日二升「人」原作「入」,据阁本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十三
卷二十三
  起讫时间 起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尽是年十二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三
  帝  号 宋太宗
  年  号 太平兴国七年(壬午,982)
  全  文
  春正月壬寅,诏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详定士庶车服丧葬制度,付有司颁行,违者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