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具」,据阁本、活字本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十一
卷二百十一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宁三年五月尽其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十一
  帝  号 宋神宗
  年  号 熙宁三年(庚戌,1070)
  全  文
  五月庚寅朔,知明州、卫尉卿王罕言:「州滨大海,外接蕃夷,城堡颓圮。比岁邻郡荐饥多盗,而戍卒不满二百。乞降度僧牒以完州城。」诏止以役兵修筑。先是,上谓执政曰:「诸处奏罪人多逾城走逸,城亦不可不修。」王安石对曰:「南方修城恐非急,过费财用亦可惜,止令转运司渐应副可也。」故有是诏。
  辛卯,秘阁校理、同修起居注陈襄兼直舍人院、判吏部流内铨兼天章阁侍讲。先是,上患无知制诰,执政以祖宗故事有直舍人院,欲令襄为之。王安石曰:「如此除人,则不可轻与人资序,而官易得人。」故襄有是命。襄辞直院及侍讲,手诏谕襄曰:「近除卿知制诰,以言事未遂,恳不受命,且求外补。朕素慕卿经术行己,深惜远去,特还旧职,庶几左右经席,渐磨道义,以释所愿闻。今览来奏,尚欲固辞,岂未悉朕意与?还卿来章,当亟就职。」襄终辞,许之。许襄辞直院及侍讲,乃十六日乙巳,今并书之。襄辞召试,已附四月癸未。九月五日,安石论襄辞召试,乃云今春,岂召试实在春时乎?
  是日,上论魏郑公但以太宗所为多过差,能直谏而已,亦不见其有经纶天下之才。王安石曰:「郑公所见,虽非高远,然于事理卑近之间,甚识利害。如与温彦博论事,虽为彦博强辨所夺,然其利害,终如郑公所争。」上言:「此乃处置蕃部事也。」安石又言魏郑公不欲以宾客待外蕃,以为笃论。上曰:「郑公谏太宗封禅事,云『四夷虽服,无以胜其求。』此言是也。」
  癸巳,诏莫霸保雄州、安肃广信顺安信安干宁保定军,皆并边阻溏泺,及西山少耕稼之利,毋给百姓青苗钱。
  太白昼见。
  乙未,诏辅臣观麦于后苑。
  司封员外郎、直史馆、同修起居注蔡延庆,兵部郎中、集贤校理王益柔直舍人院。王安石谓益柔旧人,且行义修饬,不废学问,故与延庆并命。直舍人院自太平兴国以后不复除,时安石建议,欲令直舍人院者草李定词已,乃除知制诰,因举祖宗旧例。初以命陈襄,襄辞不为,遂并授两人。
  天章阁待制孙固兼权管勾御史台、知通进银台司,代陈荐也。王安石谓荐必封驳李定除命,韩绛又疑荐不放定入台,故言于上,罢荐而用固。
  丁酉,命淮南、江东转运使,即扬州、宣州体问前秀州军事判官李定不持所生母丧事虚实以闻。权管勾御史台陈荐,言定所生母亡,不解官持丧,定家扬州,又尝任宣州泾县主簿故也。于是止定除命,以待两路之报。
  诏雄州北两属户遇灾伤,即以贷粮接续分给,仍作科次输纳。从河北沿边安抚使张利一请也。日录:四月五日,张利一奏:两属户不得青苗甚不足。上曰:如此是明青苗非抑配。佥议沿边更不俵,已日晚,余不及议而退,当俟别奏。五月五日,又论沿边青苗指挥,上曰:两属户不欲令异内地百姓,如何指挥无妨。余乃从上旨,勿争也。
  条例司言:权陕西转运副使陈绎不依条案治部内违法抑配青苗钱官吏,乃擅止环、庆等六州给散青苗钱,且欲留常平仓物,准备缓急支用,坏常平久行之法。诏绎特放罪。
  戊戌,上批:「中书所修条例,宜令简约有理,长久可施行遵守;仍先令次第编排,方可删定取舍。今中书编条例,闻已千余册,遇事如何省阅,虽吏人亦恐不能悉究。可令先分出合为中书每行一司条例为三等,仍别见行、已革、重复者,例或分明,与条无异,止录其已施行者;或自有正条违之以为例者;或不必着例自可为条者;或条不能该,必须例为比者,使各自为处,然后中书日以三五件参定存去修□之。朕所见大概当如此,卿等宜更审度,恐尚有不尽事理。近见合门编仪制,取索文字费力,盖吏人不喜条例分明,亦须量立赏罚,以防漏落。」
  宣州泾县主簿、编校昭文馆书籍林希为馆阁校勘。希,福州人也。治平二年九月初为编校官。
  是日,上问王安石,条例司可并入中书否?安石曰:「待修中书条例有端及已置属,则自可并为一,今尚有合与韩绛请间奏事,恐未可。」上曰:「岂防曾公亮异议乎?」又问陈升之如何,安石曰:「升之犹可与共事,公亮多用机巧,又专欲守其故态,自吕公着龃龉以来,及得升之协助,益难与议事。」上曰:「公亮老,亦且去矣。」此据日录,在五月六日,今附见。
  诏集贤校理孙洙、馆阁校勘蒲宗孟同看详转对封章。以封章条事甚多,欲采用之也。是月壬寅当并考,四年六月丁巳罢。
  庚子,著作佐郎俞充、大理寺丞李承之编修中书条例。充,鄞人也。
  诏:「祖宗袒免亲孝赠,男赴朝,钱绢各四十贯、疋;未赴朝,年十一岁已上,钱绢各二十贯、疋。女在室,年十一岁已上,钱绢各十五贯、疋;出适,钱绢各三十贯、疋。所生母并妻钱绢各二十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