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卯,畋近郊。
  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三一】,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于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秩满免选赴集。又置判官一员,委诸州于牙校中择有干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如旧马步判官之例。秩满,上其殿最以定黜陟,有踰滥者,坐长吏而下。(司理判官连坐,别本实录在六年十月庚午,今从本志并书之。)寻又诏诸州察司理参军有不明推鞫,致刑狱淹滞,具名以闻,蔽匿不举者罪之。(雍熙二年八月庚辰诏或即此也,更详之。)
  是岁,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为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行于世。
  曹、郓、淄三州水,蠲其租。太平州饥,赈之。
  改市买司为杂买务。
  先是,内庭宣索及殿前赐赉,移文库务,未有专领其事者。于是,始置合同凭由印,命左藏库副使刘蒙正、供奉官郭延浚同掌焉。蒙正,熙古之子。延浚,廷谓之子也。(延浚传云太平兴国初。按熙古传,太平兴国四年熙古转内藏库副使。因附见此年末。)
  契丹主明记改元曰干亨。
  注  释
  【一】及太祖破敌于雁门关南「南」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迹统类卷二、续通鉴卷九补。
  【二】京兆原作「京北」,据阁本改。
  【三】命左屯卫上将军张铎「上将军」原作「大将军」,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六一本传改。
  【四】蔡原作「察」,据阁本改。
  【五】手中癔原作「中手癔」,据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迹统类卷二改。
  【六】尝以强弓絓于耳「絓」原作「弦」,宋本、宋撮要本通作「弦」。「弦」字在此难解,据宋史卷二七三牛思进传改。
  【七】犹力战「战」原作「疾」,据宋撮要本、阁本改。按宋史卷二六○李汉琼传及续通鉴卷一○并作「犹力疾战」。
  【八】即命通事舍人薛文宝赍诏入城抚谕「薛文宝赍诏」五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宋会要兵七之七、治迹统类卷二补。
  【九】以榆次县为并州各本及宋会要方域六之四、宋朝事实卷一八太原府条、方舆纪要卷四○榆次县条并同。治迹统类卷二及本卷下文则于「并州」上着一「新」字,盖以别于原并州也。
  【一○】徙僧道士及民高赀者于西京「高」原作「厚」,据宋本、阁本及续通鉴卷一○改。
  【一一】遣使分部徙居民于新并州「使」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宋会要兵七之八、治迹统类卷二补。
  【一二】兵房吏张质潜计数部分军马「军马」上原衍「在」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删。
  【一三】始咨于觽「始」原作「姑」,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王得臣麈史卷上忠谠条改。
  【一四】白进超实为殿帅「白」上原衍「连」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删。
  【一五】镇州原作「镇川」,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治迹统类卷三、编年纲目卷三改。
  【一六】说关使刘禹以城降「使」原作「吏」,据宋本、宋撮要本及上编正文改。
  【一七】亲近无职事者呼为舍利郎君「者」字原阙,据叶隆礼契丹国志卷六补。按宋撮要本「者」字作「之任」。
  【一八】西山原作「西方」,据同上书改。
  【一九】人夜持两炬「夜」原作「夹」,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书改。
  【二○】真定原作「直定」,据各本改。
  【二一】配隶契丹直「直」原作「置」,据阁本改。按宋史卷一八七兵志:后唐置契丹直,旋废。开宝三年,以辽人内附之觽复置。太平兴国中,因事复置,旋废。本编上文称「契丹苏哲等二十八人来降」,正当配隶此直。
  【二二】殆由此耳「此」下原衍「故」字,据宋本、宋撮要本删。
  【二三】寻授左领军卫大将军「授」原作「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二四】虑玉石以俱焚「以」原作「之」,据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五】及归原作「乃归」,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编年纲目卷三、宋史全文卷三上改。
  【二六】即通判诸州「通判」原作「随判」,据宋本、宋撮要本改。按本编所称韦亶等十五人,见宋会要职官四八之五。
  【二七】乃以亶等为之「等」原作「第」,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改。
  【二八】宜除之「除」原作「附」,据阁本及编年纲目卷三改。
  【二九】衔枚蹑敌后「敌」字原阙。按治迹统类卷三作「衔枚蹑敌后」,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三上并作「衔枚蹑虏后」,宋史卷二六○刘廷翰传则作「衔枚蹑契丹后」。今据治迹统类及续通鉴卷一○补「敌」字。
  【三○】事在端拱元年十月「端拱」下原衍「立」字,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删。
  【三一】诏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为司理参军」五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及十朝纲要卷二、宋史全文卷三上补。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十一
卷二十一
  起讫时间 起太宗太平兴国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