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及资治通鉴卷三一改。
  【二五】四方不见京师见上引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是句下有「谷永以为沈湎于酒祸在内也二年二月日有食之四方见京师不见」二十七字。
  【二六】诏支一半「支」字原脱,据阁本及永乐大典卷一二四二八补。
  【二七】此据司马氏记闻「闻」下原衍「录」字,据宋撮要本、阁本及同上书删。
  【二八】宋朝要录云同修起居注司马光同知谏院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均无此条注文。
  【二九】安石复辞至七八乃受「八」下原衍「月」字,据宋本、宋撮要本及编年纲目卷一六、宋史全文卷九下删。
  【三○】不择义之是非据文义及上文,疑「义」下脱「理」字。
  【三一】当明加贬斥「明」字原脱,据宋本、宋撮要本补。
  【三二】旧奢俄寨三十三「三十三」,宋会要兵二七之四四作「三十二」。
  【三三】是夏「夏」原作「月」,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永乐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后文「此疏当在五月六月间,今附夏末」注语改。
  【三四】贬知饶州「知」原作「之」,据宋本、宋撮要本及永乐大典卷一二四二八、宋史全文卷九下、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一三论台谏官唐介等宜早牵复札子改。
  【三五】贬知蔡州「知」原作「之」,据同上二本及同上三书改。
  【三六】修云在枢府已逾半岁「在」原作「主」,据宋本、宋撮要本、阁本及上引永乐大典改。
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一百九十四
卷一百九十四
  起讫时间 起仁宗嘉佑六年七月尽是年八月
  卷  名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四
  帝  号 宋仁宗
  年  号 嘉佑六年(辛丑,1061)
  全  文
  秋七月壬午朔,光禄寺丞、知长洲县夏噩,坐私贷民钱,特勒停。噩中制科,本路提点刑狱王道古恶其轻傲【一】,捃其事而废之【二】。
  癸未,赐沂州草泽高太古粟帛。以转运使言其行义推于乡里也。
  乙酉,泗州言淮水溢。
  丙戌,诏:「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路水灾,其令转运使就差本路官体量,蠲其赋租,仍预为赈救之术,无使秋冬乏食,以致逃移。」
  置广州东莞县界东西路巡检一员、水军二百人。
  丁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古之事君者必以礼,故要君者谓之无上,以其近于嫚也,嫚则事君之礼废矣。古之事君者必以诚,故言伪而辨者,孔子得以诛之,以其近于诈也,诈则事君之诚阙矣。是知上下之分、君臣之义,由礼与诚,则罔不治,由嫚与诈,则罔不乱。兹二者,风俗之源,逆顺之萌,虑天下者不可忽其渐而不察也,察之亦不可以不诚。
  比年中外臣僚,或因较量差遣,或因辨论身计,或因进以干誉,或因罪而觊免,肆为罔谈,辄形奏章。其间求放归田里者有之,乞别自营生者有之,岁未至而愿致仕者有之,苟于禄而请归农者有之。是皆心语两违,情实交戾,外示轻官爵之爱以欺于觽,内实计分铢之利而争于上,违义忘鯭,至于要君用诈而安为小人之行。陛下圣度包荒,悉置不问,彼小人者,亦岂识恩德之隆哉!且夫君臣之间犹父子也,既委质立朝,陈力处位,于去就之际,岂得容易而言?今苟以私觊,遂侥幸而妄章诡辞,发之不疑,是臣下不肃,朝廷不尊,而公为嫚诈之事,以要于陛下,不有沮止,恐非所以范俗流化也。请自今有要君作伪如向所陈者,并许弹奏施行。如此,则罔上邀利者知所畏,而士之行己有鯭、事君以诚者少加劝矣。
  又国家开广言路,任用台谏官,以求天下公议。其所弹治者必废,所称援者必进,既为上所信属,故其职特为要剧。比年士大夫乃有险诐之人,挟己憎爱,依倚形似,造浮说【三】,奔走台谏之门,鼓扇风波之论,幸言者得以上达。推原其情,本非公正助治之道,止于阴借权力,取快私意。当言之人,率务举职,既所传耳目稍异,则岂敢遂无论列?若由风闻而事得其实,朝廷从而施用之,有补圣治,兹固善矣。不幸万有一爱憎不中之论,荧惑紊挠人主之聪明,岂不为听断之累哉!臣愚谓前世风俗不平,毁誉乱公,而下诏诫励者,有矣。欲深鉴时弊,特屈圣训,晓励士大夫,庶几偷薄革心,有以激清朝路也。
  又御史府内司朝廷宪度,外察郡县吏治。若朝廷政事之施行者,赏罚有所未当,号令有所未允,忠邪有所未辨,纪纲有所未正,则御史得以言之。若郡县政事之施行者,官吏有所未公,法制有所未明,冤枉有所未申,贪暴有所未除,则御史得以言之。然则主于督察内外施行之事,随所是非当否而言,上以补救朝政,下以警饬四方之吏,共适于至公之道而已;非谓朝廷之事,有所未及施行,而御史得以先之也。其所以不可得先者,将以明上下之分也;上下之分苟明,则人主之柄操执有归,而纲纪不乱;纲纪不乱,则天下无难于为治也。
  比年中外士大夫,偶见陛下任用台谏官,其所开陈,多蒙信纳。殊不知言事之人所论列者,亦自有体,朝廷所以听纳而施用者,亦自固有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