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祗承天地之意,于宗室中简拔圣明,授以大业。濮安懿王虽于陛下有天性之亲,顾复之恩,然陛下所以负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孙孙万世相承者,皆先帝之德也。臣等窃谓今日所以崇奉濮安懿王典礼,宜准先朝封赠期亲尊属故事,高官大国,极其尊崇。谯国、襄国太夫人、仙游县君,亦改封大国太夫人。考之古今,实为宜称。”议上,中书奏王珪等议,未见详定濮王当称何亲,名与不名。
  于是珪等议:“濮王于仁宗为史,于皇帝宜称皇伯而不名,如楚王、泾王故事。”时议者或欲称皇伯考,天章阁待制吕公著曰:“真宗以太祖为皇伯考,非可加于濮王也。”
  中书又奏:“按《仪礼》: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及按令文与《五服年月敕》,并云‘为人后者为其所后父母斩衰三年,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齐衰期。’即出继之子于所继、所生父母皆称父母。又,汉宣帝、光武,皆称其父为皇考。今王珪等议称皇伯,于典礼未见明据。请下尚书省,集三省、御史台官议。”诏从之。
  执政意朝士必有迎合者,而台谏皆是王珪等,议论汹汹,未及上。太后闻之,辛亥,内出手书切责韩琦等,以不当议称皇考。而琦等奏:“太后以珪等议称皇伯为无稽,且欲缓其事,须太后意解。”甲寅,降诏罢尚书省集议,令有司博求典故,务合礼经以闻。
  翰林学士范镇,时判太常寺,即率礼官上言:“汉宣帝于昭帝为孙,光武于平帝为祖,则其父容可以称皇考,然议者犹或非之,谓其以小宗而合大宗之统也。今陛下既考仁宗,又考濮安懿王,则其失非特汉宣、光武之比矣。凡称帝若皇若皇考,立寝庙,论昭穆,皆非是。”因具列《仪礼》及《汉书》论议、魏明帝诏为五篇,奏之。执政得奏,怒,召镇责曰:“诏书云当令检详,奈何遽列上邪?”镇曰:“有司得诏书,不敢稽留,即以闻,乃其职也,奈何更以为罪乎!”
  于是台官自中丞贾黯以下各有奏,乞早从王珪等议。侍御史知杂事吕诲言:“朝廷既知议论不一,当辨正是非,参合众意,明所适从,岂可事未有定,遽罢集议,还付所司!诏命反复,非所适从,岂可事未有定,遽罢集议,还付所司!诏命反复,非所以示至公于天下也。汉宣、光武皆称父为皇考者,二帝上承本宗,皆非旁继,与今事体略不相类。据王珪等议,濮安懿王于仁宗皇帝,其属为兄,于皇帝合称皇伯而不名,于礼得矣。及引元佐、元俨称皇兄、皇叔之类,皆本朝典礼,安得谓之无据!窃原敕意,直欲加濮安懿王为皇考,与仁庙同称,此事非出清衷,必佞臣建白,苟悦圣情。二三辅臣不能为陛下开陈正论,又将启其间隙,违背礼义,惑乱人情,忘先帝之眷荷,陷陛下于非正,得为忠乎?伏望陛下别降诏旨,以王珪等议为定,取前后所献不一之论,尽降出外,辨正是非,明其有罪,置之于法,可以涣释群疑,杜绝邪论。”诲前后三奏,皆留中不行。
  司马光言:“政府言‘《仪礼》、令文、《五服年月敕》,皆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即出继之子于所生皆称父母。’臣按礼法,必须指事立文,使人晓解。今欲言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之服,若不谓之父母,不知如何立文?此乃政府欺罔天下之人,谓其皆不识文理也。又言‘汉宣帝、光武皆称其父为皇考。’臣按宣帝承昭帝之后,以孙继祖,故尊其父为皇考,而不敢尊其祖为皇祖考,以其与昭穆同故也。光武起布衣,诛王莽,亲冒矢石以得天下,名为中兴,其实创业,虽自立七庙,犹非太过,但称皇考,其谦损甚矣。今陛下亲为仁宗之子以承大业,《传》曰:‘国无二君,家无二尊。’若使尊濮王为皇考,则置仁宗于何地乎?政府前以二帝不加尊号于其父祖,引以为法则可矣;若谓皇考之名亦可施于今日,则事恐不侔。设使仁宗尚御天下,濮王亦万福,当是之时,命陛下为皇子,则不知谓濮王为父为伯?若先帝在则称伯,殁则称父,臣计陛下必不为此也。以此言之,濮王当称皇伯,又何疑焉?愿陛下上稽古典,下顺众志,以礼崇奉濮安懿王,如珪等所议。”
  枢密使、户部尚书、同平章事富弼,累上章以疾求罢,至二十馀上,帝固欲留之,不可。秋,七月,癸亥,罢为镇海节度使、同平章事、判河阳。初除仆射及使相、弼八上章,乞以本官出守,不从。将行,又乞罢使相或仆射一官,许罢仆射而改制焉。
  丙寅,诏曰:“事有先后,故制有隆杀;礼有重轻,故用有丰约。凡郊庙所以奉天地祖宗者,宜如故事;若乘舆服御之费,其务减省。”
  丙子,放宫女百八十人。
  辽主以太后射获熊,赏赉百官有差。
  丁丑,太白昼见。
  戊寅,观文殿大学士、尚书左丞贾昌朝卒。帝幸其宅奠之,赠司空兼侍中,谥曰文元。御篆墓碑曰“大儒元老之碑”。昌朝在侍从,多得名誉,及执政,以结宫人、宦官,数为谏官御史所攻云。
  己卯,群臣上尊号曰体乾膺历文武睿孝皇帝,诏答不允。
  庚辰,以淮南节度使兼侍中文彦博为枢密使。初,彦博自河南入见,帝谓曰:“朕在此位,卿之力也。”彦博对曰:“陛下登储纂极,乃先帝圣意,皇太后协赞之功,臣何与焉!”帝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