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总册,近二十余年运来洋药细数列下,其纪以西历者,缘海关沿用条约,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皆以泰西年月结计税数也。

  同治三年十二月初四日起,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五年,至香港者,七万六千五百二十三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六千一百三十三石;余者,二万三百九十石。

  同治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六年,至香港者,八万一千三百五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四千五百十六石;余者,一万六千八百三十四石。

  同治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六年十二月初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七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五百三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九百四十八石;余者,二万五千五百八十二石。

  同治六年十二月初七日起,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八年,至香港者,六万九千五百三十七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六百十五石;余者,一万五千九百二十二石。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六十九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六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三千四百十三石;余者,三万二千六百五十二石。

  同治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九年十一月初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年,至香港者,九万五千四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八千八百十七石;余者,三万六千二百二十八石。

  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至香港者,八万九千七百四十四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五万九千六百七十石;余者,三万七十四石。

  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十一年十二月初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二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三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一千一百九十三石;余者,二万五千一百九十二石。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三日起,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三年,至香港者,八万八千三百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七石;余者,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五石。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四年,至香港者,九万一千八十二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七千四百六十八石;余者,二万三千六百十四石。

  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光绪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至香港者,八万四千六百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六千四百六十一石;余者,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八石。

  光绪元年十二月初五日起,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六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九百八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四十二石;余者,二万八千九百四十三石。

  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七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二百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九千二百九十七石;余者,二万四千九百三石。

  光绪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四年十二月初八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八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八百九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一千四百九十二石;余者,二万三千四百七石。

  光绪四年十二月初九日起,五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至香港者,十万七千九百七十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八万二千九百二十九石;余者,二万五千四十一石。

  光绪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六年十二月初一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年,至香港者,九万六千八百三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五千三百八石;余者,二万一千五百三十一石。

  光绪六年十二月初二日起,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一年,至香港者,九万八千五百五十六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七万四千五石;余者,二万四千五百五十一石。

  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至香港者,八万五千五百六十五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六千九百八石;余者,一万八千六百五十七石。

  光绪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九年十二月初三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至香港者,九万四千三十六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一百六十八石;余者,二万五千八百六十八石。

  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四日起,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至香港者,八万六千一百六十三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八千八百十九石;余者,一万七千三百四十四石。

  光绪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即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至香港者,九万三百二十九石;自香港运至各口者,六万五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