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隋书经籍志有鸟情占一卷,王乔撰,则后人又因飞凫事而伪讬之耳。
    燕太子丹仰叹〔一〕,天为雨粟,乌白头〔二〕,马生角,厨中木象生肉足〔三〕,井上株木跳度渎〔四〕。
  〔一〕 “仰叹”二字原无,拾补据御览八四0引补,今从之。器案:史记荆轲传索隐引作 “丹乃仰天叹”,日本秘府略八六四引作“燕太子丹叹,天为雨粟”,同卷引张楚金翰苑注引此“叹”上有“ 仰”字,御览七六二引“秦留燕太子丹,天为雨粟”,天中记四五引作“
燕太子丹仰天叹,天为雨粟”。
  〔二〕 史记荆轲传正义引作“乌头白”。(会注考证本)
  〔三〕 此句原作“厨人生害足”,拾补作“厨中杵生肉”,云:“
旧作‘厨人生害足’,讹,据御览七六二改正,御览下有‘是数然也’四字,疑误。”(器案:宋本御览“数”作“不”,盖约应氏全文言,不误。)札移曰:“案卢校大误。此当作‘厨中木象生肉足’,御览惟‘中’、‘肉’”二字,足证今本之误,(干禄字书:“肉俗作●。”与害形近。)‘是’即‘ 足’之误,‘数然也’三字衍。论衡感虚篇载秦王誓云:‘使日再中,天雨粟,乌白头,马生角,厨门木象生肉足,乃得归。’是应篇亦云:‘厨门象生肉足。’(史记刺客传索隐云:“风俗通、论衡皆云:‘厩门木乌生肉足。’”“乌”盖“舄”之误,“●”俗“象”字,“厨”作“厩”,亦讹。)与仲远所说正同。木象即刻木为象人,(论衡谢短篇云:“使立桃象人门户。” 庄子田子方篇成玄英疏云:“象人,木偶土梗人也。” )象人以木为足,今故誓使生肉足也。御览作‘杵生肉 ’,则不可通。卢从之,傎矣。”器案:孙校是。孟子梁惠王:“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象人而用之也。 ”韩子显学篇:“盘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百万,不可谓强。”是象人之制,战国时自有之。今据改正。又案:敦煌变文集李陵变文:“害非单布,酒必重倾。” “害”亦“肉”之误,与此正同。
  〔四〕 器案:此事又见史记荆轲传,论衡感虚、变动、是应三篇,博物志五,平津馆本燕丹子诸书,俱无“井上株木跳度渎”事,惟此独有也。考汉书艺文志诸子略杂家有荆轲论五篇,疑此即本之。
    俗说:燕太子丹为质于秦,始皇执欲杀之,言能致此瑞者,可得生活〔一〕,丹有神灵,天为感应,于是遣〔二〕使归国。
  〔一〕 汉书苏武传:“使牧羝,羝乳乃得归。”师古曰:“羝,牡羊也,羝不当产乳,故设此言示绝,其事若燕太子丹乌白头、马生角之比也。 ”
  〔二〕 “遣”原作“建”,朱筠曰:“当从今本作‘遣’。”拾补校作“遣”。案:钟本作“遣”,今据改正。
    谨按:太史记〔一〕:燕太子质〔二〕秦,始皇遇之益不善,丹恐而亡归;归求勇士荆轲、秦武阳〔三〕,函樊于期之首〔四〕,贡督亢之地图〔五〕,秦王大悦,礼而见之,变起两楹之间〔六〕,事败而荆轲立死〔七〕。始皇大怒,乃益发兵伐燕,燕王走保辽东,使使斩丹以谢秦〔八〕,燕亦遂灭。丹畏死逃归耳,自为其父所戮,手足圮〔九〕绝,安在其能使〔一0〕雨粟,其余云云乎〔一一〕?原其所以有兹语者,丹实好士,无所爱□也,故闾阎小论〔一二〕饰〔
一三〕成之耳。
  〔一〕 太史记即太史公记,汉人称司马迁史记之名也,下文王阳能铸黄金条亦称太史记。
  〔二〕 “质”原作“与”,拾补校作“留”。器案:当作“质”,草书“●”与“●”形近而讹,梁武帝书“贞”为“与上人”,“质”与“贞 ”形亦近,是其旁证。史记燕世家、荆轲传正作“质” ,邹阳传集解引应劭说亦作“质”,今据改正。
  〔三〕 史记邹阳传集解引应劭曰: “燕太子丹质于秦,始皇遇之无礼,丹亡去,故厚养荆轲,令西刺秦王,精诚感天,白虹为之贯日也。”汉书邹阳传注引应劭同。据此,则此文“益”字疑衍,而“ 与”之当作“质”,更无疑矣。
  〔四〕 史记刺客传:“秦将樊于期得罪于秦王,亡之燕,太子受而舍之。”
  〔五〕 史记刺客传集解:“徐广曰:‘方城县有督亢亭。’骃案:刘向别录曰:‘督亢,膏腴之地。’”正义:“督亢坡在幽州范阳县东南十里。今固安县南有督亢陌,幽州南界。”水经涞水注:“ 孙畅之述画有督亢地图,言:‘燕太子丹使荆轲齎入秦,秦王杀轲,图亦绝灭。’”案孙畅之宋奉朝,有述艺叙略五卷,在隋书经籍志子部,御览七五九引孙畅之述画。
  〔六〕 书钞六二引应氏汉官仪:“ 明帝诏书:‘昔燕太子丹,使荆轲劫始皇,变起两楹之间。’”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荀绰百官表注亦引明帝此诏。贾谊新书淮难篇:“此非有白公、子胥之报于广都之中者,即疑有鱄诸、荆轲,起于两柱之间。”
  〔七〕 汉书邹阳传:“轲湛七族。 ”注引应劭曰:“荆轲为燕刺秦始皇,不成而死,其族坐之。沈,没也。”史记邹阳传:“荆轲之湛七族。” 南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