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注引作“然则社自祀句龙,非土之祭也”。礼记郊特牲正义、书钞八七、御览五三二引五经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 ‘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案,亦曰:‘春秋称公社,今人称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驳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社者,神地之道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尚书召诰正义:“ 左氏说:‘社稷惟祭句龙,后稷,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后稷配食者。”又汤誓正义:“汉世儒者,说社稷有二,左氏说:‘社祭句龙,稷祭柱、弃,惟祭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柱、弃是配食者也。’”
  
  ○稷神
    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五谷众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一〕”
  〔一〕 周礼大司徒疏、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援神契:“稷,五谷之长也,谷众不可遍祀,故立稷神祀之。”独断上:“稷神,盖厉山氏之子柱也,柱能植百谷,帝颛顼之世,举以为田正,天下赖其功;周弃亦播殖百谷,以稷五谷之长也,因以稷名其神也。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别坛,俱在未地。”余并详上条。
    谨按:春秋左氏传〔一〕:“有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殖百谷疏〔
二〕果,故立以为稷正也〔三〕;周弃亦以为稷,自商以来祀之。〔
四〕”礼缘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则祭稷谷,不得稷米,稷反自食也〔五〕。而邾文公用缯子于次睢之社〔六〕,司马子鱼曰:“
古者,六畜不相为用〔七〕,祭以为人也,民〔八〕,神之主也,用人,其谁享之?”诗云:“吉日庚午,既伯既祷。〔九〕”岂复杀马以祭马乎?孝经之说,于斯悖矣。米之神为稷,故以癸未日祠稷于西南,水胜火为金相也。
  〔一〕 见昭公二十九年。
  〔二〕 “疏”,何本作“蔬”,古通。礼记曲礼:“稷曰嘉疏。”释文:“‘疏’本作‘ 蔬’。”论语述而:“饭疏食。”释文:“‘
疏’本作‘蔬’。”此二字通用之证。
  〔三〕 汉书百官表后稷,注引应劭曰:“后,主也,为此稷官之主也。”
  〔四〕 器案此文有讹羡,今左传云:“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国语鲁语上:“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器案: “兴”当为“衰”,尚书汤誓正义引此曰:“‘兴’当为‘衰’字之误。”祭法正作“衰”。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注:“汤既胜夏,废柱而以弃代之。”亦是指夏衰时言。详器读国语杂志。)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礼记祭法:“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
  〔五〕 拾补曰:“此文有讹,当云 ‘若稷是谷神,祭之用稷,反自食也’,‘也’与‘邪 ’通。应氏以社稷是人神,驳孝经说,其实上所引出援神契,文不全,通典亦引其说云:‘稷乃原隰之中,能生五谷之祇。原隰之祇,祭谷何害?’”札移云:“案卢校非也。‘则’与‘即’通,‘不得稷米稷’,当作 ‘不以稷米祭稷’,此篇说社稷五祀,皆本许氏五经异义说,礼记郊特牲孔疏引异义:‘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谷,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食。’可据以校此文。”器按:郊特牲疏引异义:“ 今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谷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子曰柱,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下接 ‘许君谨案’云云”,孙引未备,故补之。
  〔六〕 左传僖公十九年,“缯”作 “鄫”,杜注:“睢水出受汴,东经陈留、梁、谯、沛、彭城县入泗。此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也。”器案博物志:“琅邪临沂县东界次睢有大丛社,民谓之食人社,即次睢之社也。”
  〔七〕 杜注:“谓若祭马先不用马也。”器案:左传昭公十一年:“申无宇曰:‘五牲不相为用。’”亦是此意。
  〔八〕 “民”下,原有“人”字,左传无,此后人以避唐讳旁注“
人”字误增,十反篇亦有此文,正无“人”字,今据删。
  〔九〕 小雅吉日作“吉日维戊,既伯既祷”,此疑涉下章“吉日庚午”而误。毛传:“维戊,顺类乘牡也。伯,马祖也。重物慎微,将用马力,必先为之祷其祖。祷,祷获也。”笺云:“戊,刚日也,故乘牡为顺类也。”尔雅释天:“既伯既祷,马祭也。”郭注:“伯,祭马祖也,将用马力,必将祭其先。 ”周官甸祝“马禂”,杜子春曰“禂,祷也,为马祷无疾。”引尔雅为证。说文禂下云:“祷牲马祭也,从示周声。诗曰:‘既祃既禂。’”盖三家异文。汉书叙传引诗“是类是祃”,注引应劭曰:“礼,将征伐,告天而祭,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