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两以上、限一个月二百两以上限三个月、果能尽数通完。照本律发落真犯死罪者、减等免死充军 【充军以下俱减一等】 如过期不完、各依本律例从复位拟夫照赃数之多寡。限以时日之久近果能尽数通完。既不致仓库之有亏。开加派之渐更不累同爨之追赔。免株连之苦。出于本盗。固有悔心之萌。即出之亲属。亦见急难之谊。槩减一等者。所以开自新之路而引人于好义之地仁之至也○照本律发落者。以明其不照例也。如监守盗边海银二十两、例当永戍、今能一月通完、仍照监守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也。又查笺释内、于尽数通完下、有例该永戍者五字。分别律与例。更明白。
  曰枉。法赃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是也各主通算全科、分有禄。无禄人、 【凡支月俸一石以上为有禄不及一石为无禄】
  ○如地方中盗贼被总甲里长获住、得财放免则本里者问枉法。别里者问恐吓。以别里非所管地方也。○凡应管职役、虽系恐吓得财。而有枉纵者皆问枉法。○凡受财者、得枉法之罪、则与者问行来过财之人问说、事其余各赃过钱人俱止不应。
  无禄人减一等、如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减一等、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非是三流同为一减也。
  按律有禄人、枉法赃一两以下杖七十、一两至五两杖八十、以五两逓加八十两真绞、 【笺释系杂犯】 凡无禄人之罪、比有禄人俱减一等、如无禄人、枉法赃一两以下止杖六十、不枉法赃一两以下止笞七十、余可类推、○如无禄人枉法、 【扶同听行及故纵之类】 一百二十两绞。 【笺释系杂犯】
  一曰不枉法赃受人财物、不曾违法是也。亦有有禄无禄之分各主通算折半科罪。 【如一人得十人财并算折半】 系一主者不折 【如十人得、一人之财、各计入巳之赃论、不可分首从。又或未分受。则并拟之。】
  按律、一两以下杖六十、无禄人照此减一等一两之上至一十两杖七十、以十两逓加一百二十两以上真绞 【律载真字以见旧律杂犯上始】 ○又律无禄人、不枉法一百二十两、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因公科敛入已、律虽称以枉法者、与接受之赃不同、即至满数、亦宜引行止例、盖实无枉之事也。
  一曰窃盗赃。潜形隐面、盗人财物、无分白日与黑夜皆是、或剜人衣囊而取财物、则为掏摸、罪等窃盗、各分窝主造意。行而不分赃。分赃而不行、律例引拟。若强盗得财、乃属劫杀、不待以赃为断也。○窃盗等犯、皆刺字若先犯窃盗、右臂已刺、又犯掏摸、右臂再刺、不得刺左必重犯窃方换刺左也。诸赃应剌字者、皆如此、
  一曰坐赃除正条之外如新任新役、受所部所属拜见银两、及诸色人员、无故受人馈送如受伤医药之外、偷损财物、赔偿之外、多有所取、或因公科敛、赃非入巳、或造坐虚费皆是也、其送受土宜者、勿论共主通算折半科罪。○若取。而受者。不分财物土宜。俱为求索矣。
  按律凡官吏人等、非因 【枉法不枉法之】 事、而受 【人之】 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官吏坐赃若不入巳者、拟还职役○旧例有一主全□之诬今见行事例、一槩折半科罪○新官到任、受里长拜见、以此条科、若是里长自行科来者、依因公科敛人财物馈送、
  按律坐赃一两以下笞二十一两至十两、笞三十、每十两加一等。四十两、杖六十、八十两、折四十两、应杖六十、○因公科敛条内赃重者坐赃。○自科敛至八十两之上方照坐、赃致罪拟断、 八十两杖一百止、加二十两八徒每一百两加一等、至五百两、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以坐赃。非实赃也

   引律科断诀

  六赃监守共常人盗取官家米物银。枉法窃盗不枉法。坐赃科罪重分轻。
  监守两下杖八十。二两五钱各逓增。二十两流二千里。四十杂犯实非真。
  常人两下杖七十。五两一等逓相加五十五两五千里八十杂绞罪无差。
  枉法起照常人。俱于有禄绞为真。若为无禄通从减。百二纔科真绞刑。
  窃盗得财杖六十每逢十两逓加增赃盈百两三千里以上三犯俱绞真。
  不枉法赃如窃盗。为因有禄成同调若为无禄不其然。罪止于流无死道。
  坐赃两下笞二十。每逢十两逓加之一百两外以百论。罪止于徒当得知。

  审犯赃人犯、有证者。必尽数审出。然亦照所供而止。不必多方罗织。赃虽解上、而追则仍着地方官。若本犯不能完。未免株及亲属。致案难清结。○引送之人、见付过付情罪悬远。见付者彼诈此。情已定。但付财之时在彼看见。局中局外。罪可出入。若过付则身于此中说合线索实在其手。罪有重于受赃之人者。不可不别也。若非说合。即曾经手亦当入以见付字様。以开一面。○过付人、虽有应得之赃、亦要问其有无入已。使豁之有路。
  本犯、赃难尽完、有将不堪房屋、高价告买者远年不明债负、开报追偿者官长推利完赃。因与拘买催追告彼人私与银钱彼又另告他人承买另报借人子弟代偿、展转诈骗究假公事以济私肥诸如此者不宜轻准。房产着官牙家属从时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