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一分,一四折番银二十八元五角七瓣四尖。

  又收单尾银四元。

  共收银三十二元五角七瓣四尖,折榖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计共实榖七百三十八石四斗三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陈正春辛金榖六十石。

  一、除永丰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三十六石。

  一、除内埔庄管事收租辛金榖二十四石。

  前三件查原册共开支榖一百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如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名,每名口粮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前件查原册每名开支榖九石四斗,共榖二百零六石八斗。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给功恩榖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丰庄租赶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内埔庄租赶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永丰、内埔、枋寮三处正、七、八、十等月六次神福祭费榖二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三十石。

  一、除学海书院膏伙榖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员陈宗藩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七百一十六石八斗。

  实在:

  共存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一石六斗三升二合,付送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九十八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一十二元。

  一、遇永丰庄清醮应当斗、灯首该银六十元。

  一、鹿厅差费银六十四元。

  一、淡县年贴牛免银四元。

  一、淡县差费银三十元。

  一、生员陈宗藩经理社中各项祭祀榖四十石。

  前七件均应裁删,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六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光绪十四年月日册。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一)

  立契卖园马芝遴社番打刘猫示,有自开垦园埔一片,坐址社东,土名眉屯,四至园岸为界。因乏银使用,托中引就吴宅出头前来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愿出银二两,每年带纳租粟五石,年冬丰稔,不敢拖欠升合;如亢旱杂种无收,愿赛租粟,不敢言及其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园底随付吴宅掌管耕种,任耕田作园,猫示不敢阻执。并无别社番交加争竞等情;如有,系猫示自理,不干银主之事。诚恐日后倘众社番或将草地典贌汉人,园底永为己业,租粟交纳汉人,与猫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口恐无凭,立卖契为照。

  即日收过园底银完讫,再照。

  雍正五年五月日。

  代书社师孙有为

  中人土官山里猫夷

  知见绞砌

  立卖园契打刘猫示

  知见土官阿力

  (二)

  立给开垦契字人猫罗社番田昆山,有承父遗下山厝地竹园、果子宅树木二段,坐落土名竹兴坑,东至坑为界,西至仑后为界,南至蔡家山为界,北至仑坑为界;东西四至界址明白。先招得汉人杨楚观盖屋居住,栽种竹木、果子,年配纳番租钱一百文。今因欠银费用,愿将此山厝地竹围果子宅树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汉人杨楚观出首承给开垦,同中三面言议定时值价佛面银六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山厝地、竹围、果子、宅一尽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起耕掌管,盖屋居住,栽种竹木、果子,永远为业,日后子孙不敢言贴赎找洗,亦不敢异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厝地、竹围、果子、宅系昆山承父物业,与房亲人等俱各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亦无交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山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开垦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内佛银六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雍正十年八月日。

  为中代笔人陈文琼

  立给开垦契字人田昆山

  (三)

  立给开垦永远卖尽山埔契字半线社番蛤肉,有承祖文益的分额山埔一所,坐落土名址在坑仔内庄,东至林家竹围脚为界,西至竹围为界,南至大湖底为界,北至竹围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纳番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山埔一所出卖他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