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尽根大租契字人武西保关帝厅庄第三十三番户邱诗朝,有阄分应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内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厘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旧馆庄、新竹围庄、大沟尾庄。每甲原前征收大租粟八石,合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纳地租,尚征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满正,水银每甲贴粟六斗满正,车工每甲贴粟四斗满正,系佃自运到馆,按作早晚雨季对半完纳,经风煽净。年配纳十五庄水份二厘,并带牧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别置,愿将此大租出卖,先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保旧馆庄第一番户李晋兴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订时值尽根契价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大租田甲声等项载明,随即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纳水份,永为己业。契明价足,一卖千休,日后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系朝阄分应份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系朝出头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特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手收过尽根契面佛银四百六十五员九角一厘正,平三百二十六两一钱三分七厘正完足,再照。

  批明:阄书大契尚有余业,不得缴连,批照。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日。

  代笔人邱启南

  为中人邱三平

  场见人邱万宗

  立杜卖尽根大租契字人邱诗朝

  计开:

  吴德昌原田三。三甲;徐教、徐文对原田二。五一一甲;徐日章原田三分;吴文理原田二。二五厘;吴立记原田八。八一六分;徐红毛原田一。二○七甲;吴石才鱼池九厘;蔡长流宅四。二五厘;吴贯世原田一。四一甲;徐文开原田二。六三分;吴乞食原田八厘;邱献廷原田三。三二分;吴惠庆原田五分;李清洁原田一。九六甲;吴和尚头原田二。二五厘;邱礼兴原田三。二二分;邱礼皮原田三。二二分;钱佑原田二分;钱自在宅一分;钱录原田二分;詹礼水原田五。四分;詹心原田二分;詹老三原田二分;詹业原田一。四分;詹戆原田二。四分;卢兴露原田一。五四三分。

  第七节大租之消灭

  记收过奎府聚庄佃吴振源顶陈文答、陈神佑完纳光绪十七年分课租粟二十五石三斗三升□合□勺□秒正,合给完单,付执为照。

  除起公界并四成扣外,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一十一石正。

  批明:田内再起书院及西学堂用地按五百余丈,按折田五分,再扣大租榖二石,自十七年为始,本业主每年照依旧章实收足大租榖九石正。

  业主。

  光绪十七年七月日给单。

  调书

  一、登瀛书院西学堂。

  一、该地大租。

  一、元官有无买收。

  李登瀛书院西学堂之地,原大租户是王崇山,其裔孙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将该处大租佃(小租户)对收抵利息。光绪十一、二年间,台北府雷其达对该地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买收起盖登瀛书院及育婴堂(即西学堂),其该地应纳大租额扣除,原无买收。至光绪十八年三月,王鼎转向该地元小租户吴中湖、吴朝清借银还胜记,乃将官扣除外,所剩大租额抵利,立借银字为据(证据列左),其正本现存吴中湖家中。

  立……字人王鼎,于光绪八年,向胜记借银八十五元,将大租佃对收抵利息后,因胜记迫讨甚急,托中刘文胜向吴际盛之孙中湖、朝清借银八十五元交还胜记,吴际盛每年应纳大租额除登瀛育婴起店批减外,剩额五石六斗五升四合,准抵利息…………。合立…………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三月。

  又查台北府电其达买收该地二次,其原带每年大租额各批明在该地之契末扣除(证据列左)。

  台北府雷批:吴际盛管界内起盖登瀛育婴堂店屋地基,用过田地四百五十五丈二尺八寸,每四方一丈,给地价银六角,共应银二百七十三元一角六辫八尖。所用之地的田四分六厘六毫二丝,每年应扣减带大租榖一石八斗六升四合八勺,其余大租仍照契完纳,批照给价,发还管业,此批。

  又添购地基用过地折方一丈,计一百一十七丈六尺,每年应扣减大租榖四斗七升七合二勺,其余大租仍照契带纳,批照。

  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雇主林世维
第三章番大租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第四节番业户给垦字

  第五节番业户

  第六节宜兰地区番租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八节■〈勹外云内〉补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