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粟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十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留为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其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于军官,而田则垦自邑,且征收在邑。辟内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零四厘八毫(内亦有续垦归官者,其田上下则分六等)。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远近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于是官为征其赋,而以时发给焉!

  邑每年额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纳垦银一元,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