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业系昌等承祖遗创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以及上手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等情,昌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自今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此系明买明卖,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业契一纸,并纳上手垦照图三纸,圳路字一纸,共五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八百五十员正足讫,批照。

  咸丰六年三月日。

  代笔人许汇卿

  为中郑士传

  在场祖母饶氏

  知见婶卢氏

  新营

  立杜卖尽根海塭埔地业契人郑泰昌,偕侄新登

  新富

  (八)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承长,有承买黎兴成水田两处,又带茅屋一座,计共七间,以及门窗、户搧、天池、古井、牛椆、鱼池、禾埕、车路、风围、竹木等项。坐落土名中港隆恩后庄份四顶一处,又后庄背北畔柳树下水田一处,合两处,周围界址俱在大契内载明,原带隆恩六陂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自己乏力耕作,招得胡友笔头家,自配工本前来耕作。即日收到无利碛地佛银一百八十大员正,亲收足讫,言定每年应纳隆恩大租早晚共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系耕人运至公馆缴纳,给出串单,交田主收存。又供纳小租早谷一百二十石正,约限每年六月收成之日,在埕一足量清,丰荒两无加减,务宜精燥煽净,不得湿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即将无利碛地佛银作时价扣抵清白,立即起佃,耕人不得异言。其田自丁丑年春起,至辛巳年冬止,计共五年。限满之日,田还田主,碛地银交还耕人,听从业主另招别佃。此乃仁义相交,两比欣欢,口恐无凭,立招耕田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无利碛地银一百八十大员正足讫,即批。

  再批明:其庄中大小所费,依照庄规而行,立批。

  再批明:其田屋带下七间,异日诚恐被风雨损坏务宜业佃相商,至公而行,立批。

  再批明:带有牛栏一座,亦交佃人顾守,并■〈艹〈束刂〉〉桐三枝,扁柏十枝,立批为照。

  光绪三年(岁次丁丑)正月日。

  代笔人林□□

  在场黄德长

  立招耕水田字人黄承长

  (九)

  立典水田厝地契字人陈德,有承过继祖父遗下应得阄书田业一所,坐落土名后湖庄水田一甲一分二厘。其地禾埕、风围、竹木等项界址,载在阄书内明白。历年配纳隆恩大租谷八石九斗六升正,原带隆恩大埤圳水通流灌溉。其田东至郑振生田为界,西至张家田为界,南至中沟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又带厝南畔秧田一坵,东至郑振生田为界,西至锡记田为界,南至吴家田为界,北至立围边小沟为界。又带厝后园,今已成田一段,东至锡记田为界,西至敦叔三房等田为界,南至竹围岸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三面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向与功叔锡记出首承典,三面议定典价银四百七十大园正。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其水田、秧田、厝后田,及厝地、风围、竹木一切,随即踏明,付与银主起耕掌管。其田限自丁丑光绪三年冬起,至戊子年冬止,十二年为限。限满之日,听业主备足契面银取赎,不得刁难;若是届期无银,依旧照前掌管,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一纸,阄书一纸,并带前典与彭沃典字二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一、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四百七十大员足讫,再照。

  批明:此田前典与彭沃,典价银四百二十大圆。即日锡记备银取赎,还来典字一纸,添典字一纸,共二纸,留存再照。

  批明:将典字内厝后园成田一段,抽出还与卖主耕作,不在杜卖尽归管字内之业,此照。

  光绪(丁丑)三年十一月日。

  代笔人陈镜波

  为中人朱进

  功叔在场人陈坤

  生父知见人陈英

  立典契字人陈德

  (一○)

  立归管水田契字人徐增祥、徐兴昭、徐添昭、徐禄昭、徐再昭,承祖父遗下有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牛口,东至土牛圳为界。界址面踏分明,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原纳隆恩大租粟十六石八斗零一升。兹因意欲别创,叔侄商酌,愿将此田归管于胞亲徐敏祥,即日凭中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八百一十五元正。即日银、契两交清白,并无债货准折短少情弊。自归管以后,此田尽交于敏祥掌管,永远为业。界内寸土不留,日后已身及孙人等永不得言赎言增,异言生端。口恐无凭,立归管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合约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实收到契内田价佛银八百一十五元正足讫,立批。

  光绪十三年八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