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食,而一旦删除,实废百余年之德泽,至兹化为乌有。众孤度日无资,势必冻馁而死,诚为孤贫穷苦待毙之惨,情亟连名相率,伏乞升宪大人恤孤怜寡,恩准分别核檄台、彰两县,循照旧章征收给发,庶众孤有聊生之日,亦昔官绅之善举赖以不废,下民沾感,切叩。

  府正堂程批:留养局田租现系各官绅捐资置买,自与文职官庄不同,上年已据台湾县移归彰化县照旧收租给领。至官庄田园内添配留养局租,各县所无,现已报丈升科,案关咨部,不能不行革除。仰彰化县查案,剀切宣示,抄件并发。

  光绪十六年四月日禀。

  (八)

  同立再典字人江佐元、江观元兄弟,有承先父阄分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捒东下堡三块厝前洋中,经丈甲数原隘共田六分零四丝正。计共二埒,共十一坵,东至溪为界,西至小沟外为界,南至黄宅田为界,东北至黄宅墓前并溪为界,正北至自己份下田二坵为界,四至分明。自带圳水通流灌溉,年纳官庄租银六钱六分正,纳局租银七角七辫正。今因年限已满,佐元兄弟相商,情愿将此原溢六分四丝之田,再立典契,托原中引就黄元章长孙登岸出首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六元。银即日交佐元兄弟同收足讫;其田亦即同中踏明界址,付与典主黄登岸过手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课。保此田委系佐元兄弟承父遗下之业,与他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交借不明来历等情拖欠粮银;如有拖欠,系佐元兄弟抵挡,不干典主之事。其田自己亥年十月起,再得限典至己酉年十月间限满之日,佐元兄弟备齐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并先代出中见花红礼银,一概送还清楚,赎回契约,不敢少欠过限;如有过限未能取赎,佐元兄弟情愿将此原典契内之田,仍付典主掌管,以典作卖,不敢异言滋事。此系正行交易,不是佃估之故,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合同立典契一纸,带图书一纸,上手典契一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再立契内愿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足照。

  批明:典主先出花红银二员,并前四员,合共六元,俟赎回之日,佐元兄弟自当措还,不敢执拗,批照。

  又批明:立典契之日,典主出以上所完官局租银三十大元,交佐元兄弟收。三面言定,赎回之日,典价三百二十大元,并花押银六元,不得减少,一足还清。兹所出租银三十大元,恳典主做情无还,二比亦各永诺,照。

  又批明:此典契内之田,其明买印契另带别业,不得并交,批照。

  道光十九年(己亥岁)十月二日。

  原中(黄只彩之子)荣安

  族亲贤榜

  在场见人赖庚

  代笔人堂兄仲元

  江佐元

  同立典契字人

  江观元

  (九)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人何庆章、侄昭等,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处,址在水堀头江西厝太爷庄东势,经官丈明甲声原二甲九分八厘,溢田四甲零五厘,共七甲零三厘正,自配溪圳水通流灌溉。东廖家田,西至大溪外赖家田,南至溪,北至张家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坵角不计,递年原田每甲纳正供银二员;溢田甲声五折,每甲纳留养局银四员正,并带禾埕、秧地,以及余埔、圹地、杂物等项,各一应在内。今因乏银应用,庆章同侄昭相商,愿将此田业出卖,先尽问房亲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向就张新水兄弟等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时值田价银一千六十大员正。即日银、契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内所有物业,交付与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保此田系章同侄昭应份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并无拖欠课租,亦无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章同侄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是业一卖千休,永断葛藤,寸土无留,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言赎,生端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田契一纸,并带印契连司单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内佛面银一千六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咸丰十年十二月日。

  赖宽量

  为中人

  赖文注

  侄应

  场见人

  叔碧

  代笔人黄重兴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人何庆章偕侄昭

  (一○)

  同立退典尽根田契字人黄阿牛、黄石旺、黄阿叫、黄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捒东下堡三块厝庄前洋中,经丈五分八厘一毫五丝,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黄家田为界,北至江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坵共十一坵,年纳配官庄六钱六分,又配局银七角七点,自带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应用,母子相商,愿将此田承典佐元之业退典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