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主前去掌管出贌,收租纳粮。保此业明系昌洋自己阄分之业,与别房亲疏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亦无上手来历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弊,系洋父子一力出首抵挡,不干承典人之事。此业尽起耕典界内,寸土无留。自此出典以后,洋父子不敢另生枝节以及异言生端等情。其典限自己亥年冬典起,至壬寅年冬止,三年为期。届期满限之日,如果要赎,预先八月中送定银三十大员正。其赎字冬至前为期,一足付还;倘若无银取赎,将定银抹销,仍照原典约字而行。此乃仁义相交,两无迫勒,各无反悔,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契字一纸,又带印契连司尾一纸,丈单一纸,老阄书一纸,新阄书六纸,计共十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昌洋实收到字内佛银一千二百大员正,经中交付足讫。

  又批明:印契丈单原有新旧,阄书字约各有破烂,赎字之日,洋不敢异言,批照。

  又批明:每年带纳业户大租二石一斗,仍系典主自行完纳,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照。

  又批明:无利花红银九大员,系承典人先备出,赎字之日备还承典人,批照。

  光绪二十五年(己亥岁)十一月日。

  在场侄茂仁

  在场弟昌光

  知见侄茂源

  为中人黄国栋

  代笔人曾维友

  在场男茂进

  茂财

  茂广

  茂喜

  茂瑞

  立起耕尽典水田山林余埔风围竹木屋宇地基字人曾昌洋

  (二九)

  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人,彰化北门外祖庙街第一百四十七番户陈扁、陈荣,同承先父明买过李清兰、李坤瓦店一座二进。前落瓦店,后落茅屋,连后圹地一所,址在彰化北门外市仔尾街,坐南向北。其店东至黄家地基为界,西至朱家地为界,南至菜园水沟为界,北至车路滴水为界;四至界址明白;逐年配纳杨业主大租银三钱正。今因乏银别创,兄弟相商,愿将此店出卖,先问尽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本街黄椪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尽根价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店随即点明界址,并店内厝盖、梁楹、角柱、门窗、户搧以及水井、地基、沉浮、砖石,一概交付买主黄椪掌管,永为己业,任从翻创居住,扁兄弟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店系是扁兄弟承先父明买之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拖欠大租不明为碍;如有不明等情,扁兄弟自出首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扁兄弟及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瓦店银契字一纸,并缴连买印契连司单一纸,上手契三纸,计共五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杜卖尽根店契字内佛银一百十五大员,库平八十两零五钱正完足,再照。

  光绪二十七年二月日。

  代笔人叶笃敬

  为中证人王先进

  在场知见王氏

  陈扁

  立杜尽根瓦店银契字人

  陈荣

  (三○)

  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人陈阿居,有抄封地基,系居明买。茅店一座,并带店后西片另处茅屋一间,有厝盖、墙壁、楹桷、门窗、户扇、砖石、竹林、圹地一应在内,坐址东大墩街祖庙前隘门内第三间,坐西向东。其界址东至街路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杨呆墙路界,北至林火炉墙路界;四至界址踏明;年纳抄封馆地基银全座佛银一员正。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茅店出卖于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詹阿溪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茅店价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六两六钱正。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茅店等件,随即踏明界址,交付买主前去掌管居住,出税完纳地基,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葛藤永断,日后居以及子孙或房亲人等永不敢言及找赎生端滋事。保此茅店系居自己明买物业,与别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或有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居并场见收银人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仁义交关,各无迫勒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根茅店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一纸,计共二纸,付纸永照,行。

  批明:此茅店一落,前系出税与詹阿溪居住,其税银始终经已会算清楚。但店前凉庭一处及过水仔连后落二间,并店后尾南北片连西片墙围等业,俱当时系詹阿溪自己备出工本起筑之业,与居无干无涉。自此以后,永系詹阿溪执掌。但合出茅店一座,逐年应配完地基银一员,理合批明,照。即日凭中亲收过杜卖尽根茅店契地内字银三十八大员,库平二十两六钱正足讫,再照,行。

  代笔人游寿三

  林秀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