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绪二十八年五月日。

  秉笔人曾世勋

  立给厝地基永远字人李技

  第二节典卖字

  (一)

  立喜献祠地及地租业主郭宗缎,有凭官给戳开垦成地一所,址在兴直堡中港厝庄。自庄头起,至庄尾止,逐年应得地租银八两二钱正。并欲立租馆地一所,坐西向东,横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东至消沟为界,西至路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与本庄董事李三省,庄耆余光旷议立福德祠,而少其地,愿将此欲立租馆之地献为祠地。又恐有祠无业,香祀不给,更愿将此地租献为春、秋二祭之资;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将地及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董事、庄耆人等起盖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业系宗嘏自己开垦之地,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担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无凭,合立喜献祠地及地租字一纸,送交福德祠碑为照。

  批明:即日将地租佃户名簿一并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月日。

  代书人李伸

  喜献祠地及租业主郭宗暇

  (二)

  同立杜卖地基租尽绝契字人吴中湖、吴朝清等,有承祖父吴际盛名号,承纳业主王崇山裔孙王顶大租田业一处,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内。今该地成为兴市,兹有佃户徐思之向给店地两处,每各六间,立付地基字二纸执照。两处每年照章应纳地基租共项□□□元。湖、清等今因乏银别用,兄弟相议,愿将此两处地基租项□□□元尽卖,先卖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户徐思之出首承买,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地基租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亲收足讫;随将两处,每年店地租项杜卖尽根,免分完单。每年带王家大租,系归吴家自给,不干买主之事。立凭准字交付买主前去掌收抵利,永为己业。自至此一卖千休,四至内寸土分文不留,亦无典挂他人,来历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孙等出首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现银明买明卖,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尽绝地租银字一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亲收过字内价银三十一元三角八辫正足讫,再照。

  光绪十九年八月日。

  代笔人徐维新

  为中人石蕴辉

  知见人堂见中霖

  吴中湖

  同立杜卖尽根地绝契人

  吴朝清

  第三节其它契字

  (一)

  立卖屋契人本家叔祖王赞卿,有上手明买番地基一所,坐落大武郡旧社南势,东至本宅竹头为界,西至禾程为界,南至竹园外水井为界,北至本宅为界,四至明白;内带竹一头。今因乏银别创,自情愿出卖,托中引就送与侄文魁前来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时值屋地价银三两五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拜收足讫;其屋地同中踏过,付侄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永无取赎,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此屋地。并无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卖人一力抵挡、不干银主。此系叔侄甘愿,恐口无凭,立卖屋契并上手缴连共二纸,为照。

  即日收过契内银完足,再照。

  雍正十三年二月日。

  代笔人英杰

  在见阿应

  为中人元逊

  立卖屋契叔祖赞卿

  (二)

  立杜卖屋契本家叔王文魁,先年承有屋地一座,坐在大武郡南势。叔因乏银凑用,情愿出卖一片,托中送与堂侄奇万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屋价银一两四钱正。其银即日同中收讫付用;其屋宇带地基北片,对中厅分界,各坐一片。其买所任侄修整高筑,内外人等不得异言阻挡。此系叔侄甘愿,各无迫勒;如有来历不明,系叔一力抵挡,不干侄之事。今欲有凭,立屋契一纸为照。

  乾隆三年十二月日。

  代笔中人叔芝爱

  在见人叔正山

  文苍

  立卖屋契人叔文魁

  (三)

  立卖地基契本家兄正山,先年承有地基一处,坐在大武郡旧社南势屋地一座,带园竹在内,四分之一均分。因乏银凑用,自情愿出卖,前来托中送与本家弟元珍出首承买,当日三面言定出得番钱银一两正。其银即日同中秤收足讫付用;其屋地照分踏过,付弟修筑架居,内外人等不得争阻。恐有来历不明,系兄山出头一力抵挡,不干弟之事。恐口无凭,特立卖契一纸存照。

  内批:即日收过契内银完明。

  乾隆五年八月日。

  依口代笔中人温俊成

  在见侄芝爱

  立卖屋地基本家兄正山

  (四)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