贌地基一座,址在陈昂竹围外,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每年带纳大租银一元,小租银一元,计共二元,每届六月中完纳清楚,给单付照。自贌之后,任从生前去自备工本桁桷,盖造屋宇、菜园、风围居住。务要安分守己为业,不得非为滋事,以及欠租等情;如有此情,任从埔主吊销,另招别佃为业,该佃不得异言妄生枝节。倘日后务要别创,通知埔主清租过佃,不得私相授受。此系业佃相依,两无迫勒,口笔有凭,立贌地基字一纸,并承贌字一纸,共二纸,各执为照。

  即日批明:该佃所贌地基,盖送屋宇居住,每年应纳大、小租银二元,届期完纳,给单凭照。

  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日。

  在场古宝

  代笔萧禄

  埔主萧德贤

  立贌地基字人

  佃户许友生

  (六六)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先年承父遗下自己阄书内一所,坐落土名铜锣圈横岗下庄大路边。情因托得知见面踏,东至竹壆为界,西至大路为界,南至墙毗连为界,北至墙毗连为界;四至界址分明。于朱叶氏自备工本,架造瓦居一落,又带旱园五坜桂向得朱叶氏手内借出无利银十大元正,即日与知见色现交于友桂兄弟父子亲收足讫;面言银无利,店地基无租。其银不计年限为期,倘日后友桂有银可还与朱叶氏,每年应纳店地基银二元,凭单付照,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倘有少欠,即将店宇地基起耕出贌,收租抵利,不得异言等情。此乃二比欢允,仁养交关,口恐无凭,立永纳起店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桂兄弟父子实收到字内无利佛银十大元正足讫,批照。

  又批明:业主大租系桂自己料理,不干佃人之事,批照。

  又再批明:东界陈家店内隔墙朱叶氏自造一间,再照。

  光绪二十年(甲午岁)十二月日。

  代笔弟光辉

  知见人吴清亮

  在场弟石华

  立永纳起居地基字人锺友桂

  (六七)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缘承父遗下有地基埔园一所,坐落土名横坑仔口。当有陈奎喜托场见人前来承贌,去筑屋居住,以及菜园、禾埕、风围、竹木等项,亦系归奎喜掌管耕作。当日言定,奎喜备出碛地银七元正,交丁郎亲收足讫。递年应纳业主地基银一元五角正,每年务要清款,不得拖欠。日后奎喜倘要移居别创,应将地基等项交还业主;其门窗、户搧,及桁桷、瓦料,系奎喜自置之项,任奎喜搬取,丁郎亦不得阻挡生端等情。此系二比允悦,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给出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丁郎实收到字内碛地银七元正足讫,批照。

  再批明:其禾埕东界系到水沟为止,二比不得争长竞短,立批,再照。

  再批明:屋宇等项永久归于奎喜居住掌管,业主不得加升地租等情,立批,再照。

  光绪二十二年月日。

  代笔人陈鸿猷

  知见人林阿来

  在场阿立

  立给出地基字人刘丁郎

  (六八)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缘先年承父遗下有八十份庄庄地一处。今有佃户庄金松前来给出地基一处,自备资本前去建筑家屋一座,计共七间,永远居住,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元。其银在于冬季缴与石春收讫,业主给出地基完单,付与佃户为据。其银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将所建之屋抵为租银,不得异言。其屋不居之日,将屋折去,地基交还石春,不得刁顽。自给以后,所有需费概系金松之事,与石春无干。此系二比甘愿,立给出屋宇地基字一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日。

  代笔人黄显荣

  在场弟德标

  立给出屋宇地基业主字人陈石春

  (六九)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久魁,缘因承祖父遗下有瓦店一坎三落二过水,坐落土名九芎林公馆上街。前因被火烧,屋盖墙头俱空,意欲再行建造,工本缺乏,因招得佃户邱家明自备工本,到地建造店宇。此一坎三落及两过水之地基,即日议定,每年应纳地基租银一十二大员正,永远递纳,日后不得加升分文,以及生端反悔等情。此店系家明自备工本建造,该明永远守管,作为店宇。此乃二比甘愿,口恐无凭,合立招佃字一纸,永远执照。

  即日批明:此店租每至冬至前缴清,不得违限,批照。

  光绪(丁酉)三十年十月日。

  知见杨桂琳

  在场代笔人徐宏春

  立招佃建造店宇字人赖文魁

  (七○)

  立永远出贌地字人高知久,有空地一所,址在兴直堡新庄武庙口城墙边。其空地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