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甲声五分,东至河崁为界,西至山嵌为界,南至公埔为界,北至林阿仁伯田为界;四址分明。又带下庄侧角埔一所,甲声二分,东至路圳为界,西至崁为界,南至庄竹园为界,北至伯公为界;四址分明。因于嘉庆二十四年出垦,招得汉人二十三股半前去自备工本开辟成田,通流灌荫。迨至同治甲子年,二十三股半佃人商酌,将此二十三股半之田要出卖以为公费。其淋寿出首买得水田二处,共半股,共七分。其田价银共百七十五大员,交于二十三股半人收清,立约炳据。此田递年应纳屯下赡租榖一石五斗正,系屯丁征收,不得少欠升合。口恐无凭,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一纸,付为执照。

  大清同治(癸酉)十二年三月日。

  屯目潘基

  在场潘春发

  依口代笔邱腾馥

  立给招垦供纳赡租字□□□

  (一三)

  立遵谕丈明认佃大租丈单社寮角社耆番马下六学老、四休老汝,甲首打眉马下六,土目阿辛四老,暨众番等:先年承祖父额,管有石墙围芎蕉脚下湾子埔地一带,东至砂连溪,西至坡头山,南至大甲溪,北至山顶为界;四址载明前垦约内。先年招得汉佃王振荣不能承垦,嗣后出退与五份佃人自备工木筑庄,谋凿坡圳,垦辟成田,递年完纳众番口粮清楚无异,各付租单执照。兹分宪陈谕,要拨为屯丁养赡,系仍归社寮角屯丁二十八名各自配自收。今遵谕丈明垦佃张海生份下,在下湾子,东至山坑大路,西至山坑半路,南至高岗;北至山为界。丈明水田一甲七分一厘一丝,每甲递年纳大租榖八石。递年番主每甲帮回垦佃水租榖二石正扣外,生份递纳大租榖一十石零二斗六升六合正,均作雨季完纳,系在九三斗量交,凭丈单各付租单认纳,递年清楚,不得少欠升合,永为定例。同立丈明认佃永纳大租丈单字一纸,付佃人永照。

  道光十七年二月日。

  在场见□□□

  代笔人张清辉

  马下六学老

  老僯高低

  同立丈明认佃纳大租耆番四休老汝

  大完马下文

  打眉马下六

  后六打歪

  (一四)

  立给丈单照纳,以照平允。麻薯旧屯屯弁潘开陆、屯目茅格大完,情因埤头山一带田地,原系翁仔社番额管,招佃垦田收租无异。不虞屯内丁赡缺额,道光十六年,奉理番分府清厘,到地丈明,将埤头山水大租归屯拨补,配为翁仔社受地屯丁二十一名养赡租额。丈明佃户吴朝仕承耕庄背水田三分三厘三毫五丝,又伯公背水田五分,承耕水田二段一甲九,递年早、晚两季应纳屯租,给钤记完单为照。务期年清年款,不得少欠升合,给丈单为照。

  道光十九年十月日给。

  场见□□□

  (一五)

  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人潘石成、潘阿忠,有承祖遗下水田一处,坐落土名罩兰新庄北,经业主丈明田九分七厘五丝正,原带上埤圳水灌溉通流,东至圳为界;西至詹华衮田为界,南至胡丙喜田为界,北至大圳背秧地三址崁下竹木为界,四址面踏分明;递年纳屯二佃共大租榖一十四石六斗正。今因乏银别创,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送于詹思科官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尽根田价佛银三百三十大员正。即日同中银、契两交明白,中间并无债货短折等情;其田随即同中踏交银主过耕掌管,永远收租为业。自此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成兄弟子孙房亲人等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找洗等情。保此田系成兄弟承祖自置遗下之业,与房亲伯叔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系成兄弟出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一纸,并带上手契三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行。

  即日批明:亲收到契内尽根田价佛银三十大员正足讫,再照,行。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日。

  詹东山

  为中人

  吴宗承

  在场母亲赖氏

  知见后叔黄环

  代笔人叶灶生

  石成

  立杜卖尽根三佃水田契人潘

  阿忠

  (一六)

  同立合约字人垦户吴定新,后垄、新港两社总通事吴仕成,副通事刘马起,土目李振安、蟹复安,屯目蟹元生、蟹阿喜等,情因成等共承祖遗配鸡垄山养赡埔地,今有山背土名金和成青山埔场一所,原系成等屯丁养赡之业,东至大龙岗倒水为界,西至大龙岗倒水为界,南至大龙岗倒水为界,北至龙船寮背铳柜凸,直透石凸龟山背北河茅坪角龙根倒水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成等缺乏工本垦辟,前来招得垦户吴定新出新出首,自备工本新筑铳柜器物等件,当日三面言定吴定新出垦底佛银五百大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