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前来。

  臣查北洋海防经费原定岁拨各省关税厘银二百万两,嗣因厘金解数短绌,经臣奏明改按八成减解,连关税并计,岁可得银一百五六十万两,本系万不可少之数,乃报解仍属寥寥。十一年仅收银七十三万余两,十二年仅收银五十三万余两,皆不及额拨之半,且此两年中始则法衅未弭,钦奉谕旨严备战守,需费正繁,旋值创设海军,钦奉懿旨逐渐扩充,历久不懈。凡防务之不容缓者,不得不次第筹办。经臣奏准部议将直隶海防捐输银两拨归北洋收用,藉资周转。此外,又由淮军饷内协拨造子、薪粮、添购机器价,又饬电报官局招徕商报收取信资,又扣收员弁人等薪费平余,多方罗掘,竭力绸缪,始免贻误。至海防系参用西法,一切支款并无例案可循,亦非他项军需可比,业于立案文册内将应办各项实在情形详叙,并声明十二年分添购炮位等件,均在未奉部章之先定议等因。然每购一物、制一器、用一人,臣必再三审察,可省则省,其价值等项,尤必谘访比核,务求撙节。员弁薪粮,则视差事之繁简为等差,不使滥支糜费。兹查造十一、十二两年各款,仍系实用实销,并无丝毫浮冒,除各册分送三部外,理合恭折具陈,并开简明清单,恭呈御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谨奏。

  谋将北洋海防经费自光绪十一年正月起,至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收支款目,缮列清单,恭呈御览。

  旧管项下

  一、光绪十年底截存银九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七两六钱一分二厘五忽二微。

  新收项下

  光绪十一年分:

  一、收江西省厘金银四万两。

  一、收江苏省厘金银四万五千两。

  一、收浙江省厘金银三万两。

  一、收江海关洋税局税银二十四万一千九百五十两零。

  一、收浙海关洋税局税金银十二万八千七百十七两零。

  一、收山海关洋税局税银四万三千六百八十四两零。

  一、收闽海关洋税局税银十万三千四百六十八两零。

  一、收粤海关洋税局税银十万两。

  一、收直隶海防捐输拨归北洋防费第一次至第十三次共银一百十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九两零。

  一、收淮军报销局拨销行营制造局添购机器价并造子匠工及帮办人等薪粮银一万八千六百九十二两零。

  一、收苏典呈缴领存练饷成本光绪八年十月起,至九年九月底止,一年息钱合银三千六百二十五两零。

  一、收河南省解还毅军领用铅丸价银四百六十一两零。

  一、收由部领回扣存吉林军火价内应还购办铅丸价银六百五十六两零。

  一、收东河解还购办洋枪佩带及铅丸等项价银一百四十一两零。

  一、收山东解还垫发镇中、镇边两蚊炮船光绪十年经资银二万四千二百三两零。

  光绪十二年分:

  一、收湖北省厘金银五万两。

  一、收江海关洋税局税银三十万八千二百七十一两零。

  一、收浙海关洋税局税银十二万八千六百三十四两零。

  一、收山海关洋税局税银四万九千六百五十两零。

  一、收直隶海防捐输拨归北洋防费第十四五两次共银三十六万六千五百七十七两零。

  一、收淮军报销局拨销行营制造局造子匠工又帮办人等薪粮银一万一千三十六两零。

  一、收河南省解还毅军领用铅丸价银二百三十六两零。

  一、收由部领回扣存吉林军火价内应还购办铅丸价银六百五十六两零。

  一、收甘军解还铅丸价银五百十八两零。

  一、收海防经费项下自光绪十一年六月起,至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改按湘平核发各款扣回平余银二万八千一百五十两零。

  一、收电报官局呈缴光绪十一、十二两年商报信资银九千六百十二两零。

  以上新收共银二百八十六万二千一百四十三两零。

  管收二项共银三百七十九万八百七十一两零,内除雇募德国兵官并翻译等薪俸、饭食、房费、马干、川资等银十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八两零,业经专案造报,奉部准销。又,拨发电报官局换设天津至北塘电杆及由天津至奉省加线,并由烟台至威海接设电线等项经费银二万八千两。又拨发旅顺坞工经费银七万八千八十两。另行专案造销,照数登除外,计实收银三百五十六万八千三百四十二两零。

  开除薪粮及杂支项下

  一、直隶提督李长乐小队员弁薪粮银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八两零。

  一、北洋水师统领提督丁汝昌共支薪夫公费银一万一千八百两,随带文武员弁、司事、翻译、兵夫薪粮公费银六千八百六十九两零。

  一、大沽口水电营官弁、兵勇、书识、伙夫、机匠薪粮、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