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不敢稍有草率,致贻后悔。此后惟冀总理衙门暨滇、粤各督抚臣,恪遵条约,分晰筹办,慎固封守,联络邦交,庶可防患于未萌,相安于无事耳。谨将条约正本封送运机处进呈,恭候批准,以便届时互换。其副本咨送总理衙门查核。臣鸿章原奉全权大臣谕旨一道,敬谨咨缴军机处备查。所有商办法国详细条约画押竣事缘由,谨缮折由驿驰奏,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训示旋行。再,臣锡珍、臣邓承修即日起程回京复命,合并声明。谨奏。

  附:中法约款十条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二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札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德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第一款:

  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傥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到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傥或于界限难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傥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祗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定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鎗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

  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勷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