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之仁有等级。而言有次第也先父族。次母族。次妻族。而后及其疏远之贤孟子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晏子为近之今观文正公之义田。贤于平仲其规模远举。又疑过之呜呼。世之都三公位。享万锺禄。其邸第之雄。车舆之饰。声色之多。妻帑之富。止乎一已而己。而族之人。操壶瓢为沟中瘠者又岂少哉。况于他人乎。是皆公之罪人也。公之忠义满朝庭。事业满边隅功名满天下后世必有史官书之者。予可无录也。独高其义因以遗其世云。

  △附常郡王氏参改义庄规条

  一建义庄房屋若干。坐落某县。某图捐田【若干】 亩。俱系绝产。开具田号细数呈请咨 部立案并请藩宪给帖遵守。立义庄户名。完纳银漕。永远不准放粮过户。以杜日后易瘠盗废诸弊
  一义田饷银将租麦抵办。漕粮将租米完纳。依限全完其余赡给鳏寡孤独及各项费用。日后盈余。增置义田。呈明立案。
  一庄田总理一人。族中公举老成殷实者为之。田租银钱簿册。俱归掌管。司事二人。亦必精明公正者共司其事三年一换。倘有侵挪情事随时更换。如三年内。并无错悞。或接管或更换。秉公酌议。
  一总理辛俸若干。司事辛俸若干。按季支付。扇人斛脚工食随时酌给倘有催租不力。私收亏短。察出追吐更换。
  一族中宗支浩繁不能均给。惟自某支以后。谱次详明。查得实系鳏寡孤独废疾贫乏者。概行入册。如有出继外姓。及为僧道。并入下流者概不入册。【经费多者通族均给】
  一赡给额数统以若干名为率。如人数众多。另增副额。赡给一半。俟正额缺出。按照开报入册先后。挨次项补。
  一鳏独无依。年过十六。入册开支。惟寡妇废疾。不拘此例。正额每人每月给米二斗四升。副额每月给米一斗二升。闰月照数孤子孤女。一岁至六岁。每月给米一斗。以补寡居养育之劳。至九岁每月给米。从副额递补正额。挨次候缺。孤子十八岁年终缴票。孤女出嫁缴票。支派住居名字年纪。随时注册。须查实发给。
  一孤子至十八岁年终缴票给钱若干。为谋生之计。倘年未十八自能谋生庄内一体给发以示体恤之意。且防藉词停给之端。自行缴票者停给。
  一寡妇及废疾。俟伊子成立。完姻后停给。若伊子不肖。及继嗣之子。不能供养者。仍照数给发。
  一给米定期每月二十四日。持票赴庄领米。过期次日并给。路远者四季支领。不得预支。年终更换照票。
  一册内有名身故者。赴庄缴票。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十五岁以前身故者。给殡费钱若干。连安葬者给钱若干。倘匿不报明。将票冒支月米察出停给其殡葬之费亦不给发。以示薄惩
  一族中停柩在家权厝在外。无力安葬。墓在十里外者。给钱若干。墓在十里内者。给钱若干。须查明给发。
  一应试无力者。县试给钱若干。府试给钱若干。院试给钱若干。乡试给钱若干。会试给钱若干。【此欵须随各庄定数】
  一族中无力婚娶者。于吉期当日给钱若干。单传无力者。多给钱若干。嫁女照婚娶例给一半。
  一设立义学。凡孤子无力从师。均归义学教读。路远者。每节给修金若干。每节给束修。须令孤子携所读之书来庄。以便查问课程。
  一冬月严寒。册内年老废疾。难自支持者。给棉裤棉衣。九月给发。四月底归庄。给钱若干。以免当卖之弊。庄内令人修补。亦可再给。
  一庄内择有名医生。议定每季辛俸若干。择诚实药店。另立一折以便登记。如册内有名病重者。查实后。请医诊视。将方赴庄。用一戳记。到店付药。贫苦难堪酌给钱若干。以备零星等费。族中贫病相连者。通融酌济以寓疾病相扶之意。
  一族中嫁出之女寡居而贫。念祖宗一本之谊。亦归庄册。一体发给。其孤子孤女不给。
  一收租与给米时。总理必有检点。不得专听下人。恐生诸弊。银钱米麦等出入。随时登记。不准移挪。
  一本庄房屋。修葺宜勤。毌致霉烂米麦。器皿亦须收藏节省。食用一切均须从俭不得糜费。
  一每岁年终。须将旧贮新收。及各项支销。现在存贮。逐欵开明一册。以备合族查对。
  一总理谢事时。将一切事务账目对象一一交清。俾接管之人。不得推诿不致贻悞。
  此系庄规大略。须视经费盈绌。因时制宜可也。

  ○同善会章程

  卷一之二
  孟子云。大舜有大焉。善与人同。又云。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善也者。人生之命脉地方之元气也。善心既笃。则善量宜充。一乡一邑。何莫非善量之所及。力可及而不为非斯人之大不幸耶。世上苦人不少。前贤遗范具存。遵而行之。是在有心者首为倡率耳。述同善会章程

  陈几亭先生同善会原序
  高子忠宪公同善会规例
  枫泾同善会规条
  浙江抚藩宪通饬合属十一府一州仿行同善会牌语
  同善会照验牌筹式
  同善会愿外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