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于诸房选择子弟一名管。其勾。亦逐旋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今诸房子弟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 敕条。本家难为伸理。六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远犯义庄规矩之人。许令发司受理。伏候 敕旨。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 右中书札子 札付苏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会
  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赒给宗族。德泽至厚。其始定规矩。虽有版榜不足久传。及有治平元年所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后来接续措置可为程序者。未曾刊定。深虑岁久渐至隳废。今尽以编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守勿替。今具如后。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岁以上八数
  一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数尽时上簿。
  一逐房各置请米厯子一道。每月米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亦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一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嫁二十贯。
  一聚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者。亦依此例支给。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佑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荒歉。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吉凶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桩管。
  右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佑二年十月 日
  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一诸位子弟得贡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己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一诸位子弟以人力采取近坆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
  一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辞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荒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上即每石只支钱一贯文】 虽不曾得辞预贡。而又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 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朿修者听】
  右三项以熙宁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偿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主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二十石。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一半。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 文正位。
  一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谓如交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 至纳米足日全给。【己克数更不支】 有情弊者申官决断。
  右四项以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绢钞并勿给。
  一兄弟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如谓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五人之类】
  一未娶不给奴婢米。【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 五十岁□以上者自依规给米】
  一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右四项以绍圣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
  一义庄事虽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即掌管人有欺弊者。听诸位具实状同申 文正位。
  右二项以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仓内族人不得占居会聚。非出纳勿开。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保明诣实。听给当月米。
  一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