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大仑乡蔡朝恻捐银三十六大元、涌源号(蔡)恒溪捐银三十六大元、济兴号(蔡)世扶捐银三十六大元建立。

  按:碑原存台南市西区永乐街崇福宫庙附近,民国四十三年(公元一九五四)移列台南市立历史馆。碑高一○四.五公分,宽五四.五公分,花岗岩。

  .观音埤公记(嘉庆十九年)

  盖闻人资于谷,谷资乎水;而水非有修筑之功,则无以昭素蓄时出之宜。此埤圳所由兴也。我果毅后田土高下不齐,前筑「枫仔林埤」未竣,己被冲坏。乾隆二年,众等呈请县主戴,仍就原处填筑设闸,开圳立规。嘉庆四年,复被冲坏。连年禾苗曝槁,见者心伤。嘉庆十七年二月,众等佥议填筑,依旧开圳,设立闸门,一时踊跃成功。顾善始尤贵善终,公议立定条规,胪列水份,俾免截水、扢汴、混争之弊。良法美意,堪垂久远,爰勒石以纪其实。

  谨将规约、水份开列于左:

  公议条规开列于左:

  一、枫仔林埤水份原系一百二十分,凡费用工料俱照水份分派。兹有无银可出,即将水份付与水份内之人承坐,照份出银顶充,以济公费。若恃强违约,众等呈官究治。

  一、放水须先放至各汴底周满,然后作三阄为准:一汴至四汴为首阄,五汴至八汴为二阄,九汴至十二汴为三阄。若要再放,以三汴尾阄为首,二汴次之,头汴为三阄。又欲再翻放,以二汴为首阄,头汴为二阄,三汴为尾阄。如此定例,周而复始。至埤水短少,应会众公议,不得恃强乱放。若塞涵时,圳底所剩之水仍归各汴均分,不得混争;违者议罚。

  一、分水立石定汴分寸,派定不易,不得改易。若恃强纷更,截水挖汴,藉称涉漏,被众察出,罚戏一台,仍将水份充公。

  一、闸口不得擅安捕鱼之具,致害埤闸;有在埤内筑岸捕取鱼虾,被众捉获者,罚戏一台。至埤岸闸门水濑若有损坏,应修理:六十工内埤长自修,六十工外就水份摊银修理;倘有不出者,鸣众议罚。

  一、筑埤以资灌溉,若带水份之田园有种旱苗被曝,亦应开放埤水以济急需;但当照汴分放,不可混争。至塞涵之费,就早冬灌溉之田甲多少公鸠,毋容推委,违者议罚。

  一、此埤原带正供三石六斗,系有水份者完纳。兹议配落埤:将埤付埤长养鱼,出息征完,不得迟延累众。倘遇旱年放水,埤长无水养鱼,有关累课,议定留二块枋之水为养鱼之资。若逢大雨,洪水涨满,设泊之处难免蔓草蔽塞,致冲崩埤岸之虞,务必将泊拆去;不得自顾私鱼,致害公埤,违者罚戏一台,仍呈官究治。

  一、欲放水,埤长须先传知众佃修理公圳各沟明白,然后照汴分放;倘有不到者,将其水份渐寄公汴。至各私汴当用枋锯定,不许用竹生端。又放水之日不许捕取埤中鱼虾,致伤埤长血本;违者议罚。

  一、约□遇乱规,当会众议罚;倘有不遵,即当呈官究治,费用银两就水份内公摊,不得推委,违者罚戏一台。

  谨将水份开列于下:

  一汴第一:陈淑婶五厘,蔡理兴四分半,蔡玉和五厘,蔡玉昆二分,张玉盛九厘,蔡奕一分,张纯仲五厘,张超五厘,郑登一分七厘半,沈启成一分,吴源隆二厘半。

  一汴第二:蔡玉兴二分,蔡廷光一分半,张纯武一分,张纯仲二厘半,沈六顺七分,杨求五厘,黄连二厘半,陈位三二厘半,刘德昌五厘,吴源隆五厘。

  一汴第三:沈六顺一分,蔡玉兴五厘,蔡奕七厘,苏天麟一分半,刘德昌二分。

  一汴第四:刘德昌二分半,蔡玉昆一分,蔡后一分九厘,沈六顺三分七厘半;一汴第四:蔡玉兴五厘,蔡奕五厘,蔡连朝七厘半,吴协水五厘,张玉盛一分半,张塭五厘,林甘五厘,林登五厘,陈位三五厘,林元美一分。

  二汴第一:金妈光五分,刘得昌四分六厘半,蔡奕一分,沈六顺二厘半。

  二汴第二:周万一分,徐旺五厘,蔡奕五厘,周华麟七厘半,沈启盛一分。

  二汴第三:陈位三六厘,蔡量五厘,沈启成一分,张玉盛七厘,蔡玉和一分,蔡天五厘,郑登一分二厘,周万五厘,杨求七厘半。

  二汴第四:刘得昌十二分零五,蔡玉兴一分,杨求二厘,沈五房五厘,张玉盛一分,蔡奕二厘半,张塭二厘半。

  三汴第一:蔡奕三厘。

  三汴第二:蔡玉兴十分零四,沈大顺一分,郑登五厘,蔡天三厘,吴源隆二厘半,蔡玉和五厘。

  三汴第三:蔡奕一分四厘,刘得昌二分,沈二房六厘。

  三汴第四:蔡玉和四分半,张玉盛五厘,蔡奕二分四厘,刘得昌三分零五,沈六顺一分九厘,郑登五厘,蔡玉昆一分半,蔡玉兴五厘,颜甲乙七厘。

  嘉庆十九年腊月(缺)日立。

  按:碑存台南县柳营乡神农村(旧名果毅后)镇西宫,高二一三公分,宽八四公分,花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