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阵亡。
  台湾确电云:二十七日,伊东佑亨带巡舰九、炮舶二,开炮先打澎湖东炮台,而潜以运船五,运兵三千名在炮台后登岸。是夜,华兵全退。二十八晨,日兵入台,移炮攻下游各台,西炮台华兵毁其台而退;东军死一、伤二十七,获华军千余,任乘船而去。是役也,「吉野」舰礁伤,故不与。英国「良德」舰泊其侧,亲见日兵三千登岛,带四月粮。其余各舰分派运船装煤至澎湖,将以为攻台之基隆;惟继又思遄返东洋,想缘和议将成之故。英舰去后,法国「衣撕裂」舰泊澎湖。昨闻刘渊亭军门(永福)在台南电请台北速添车炮、山炮,当有北兵数营乘火车而南。今日打狗相近之恒春县已见日舰十五,往来不定;黑旗兵、汕头新兵、林时甫大臣(维源)之团练兵,分守恒春、打狗等可以登岸之地。
  厦门电云:二十八,东兵在澎湖之妈宫上岸,华兵不甚力战。东兵定于明日往攻打狗。
  日匪谋傅相。
  李中堂自议和处回行台,将入门,一少年凶人冲出,以手枪击其面;凶人已就获。
  东电:二十八日下午,中堂将返行台,日人翘足道旁以一见颜色为幸。忽一少年壮士自人丛中出,左手攀宪舆杠,右手开枪伤中堂颊;其弹今日可出。伊藤、陆奥二大臣及地方官闻报,惊骇非常。群趋行台问候兴居,并发电奏闻日廷。闻日主迅派御前大臣携日主、日后手书慰问,并道歉衷。又遣二御医与大臣同乘飞轮星夜出广岛,今晨已抵下关。全体官民人等间此警报,无不忧形于色;皆祝吉人天相,伤而不害。今日下午,东御医佐藤电奏,言中堂伤势可保无碍。又云:凶手姓小山,年二十一岁,身穿民服;放枪后,逃入一店。中堂之伤在左目下一寸,无损目光。中堂随带之两西医,先在伤处探弹不获,缓日再探。医言伤虽重,约可无碍。中堂心甚镇定,痛苦亦能强忍;与人叙谈,有条不紊,并云仍当力疾办公。行台内外,今已密布兵捕,妥慎保护。发电时,中堂方安卧。又云:日主命其从弟小松宫大勳位彰仁亲王(即有栖川之子)至华总统陆军。
  (附)三月电音择要
  初三日英电云:中堂平安,佐藤仍在下关悉心疗治。和议,不日重开。该省巡抚及警部长以疏于防范,悉予革职。
  东电云:中堂无碍,不日可重申和议。日主特颁手谕,以儆尸位。
  日主即停战。
  日廷颁谕
  清国虽与我国从事干戈,惟仍循照礼节,特派钦差东来议和;是以朕亦命全权大臣驰往马关,照章款接,同商和局。凡我国人,自应以两国往来之礼优待清国钦差,尽力保护;何至忽有意外之事!朕今特颁此谕,尔诸臣其敬听之。此次行刺之凶犯,下贱无礼,极为可恨!必须查照国例,治以极刑。朕之所以不惮谆嘱者,诚欲使尔官民人等咸喻朕意,即以保全我国之荣光,不致贻人讥笑,损辱体统。自今以往,益宜严加防范,毋得再任凶徒横行不法。此谕。
  停战条约
  第一款:大清国、大日本帝国政府,今允中、日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订条款,一律办理。第二款:两国军队应遵此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但停战期内,不得互相前进。第三款:中、日两国现约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兵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有各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第四款:海口转运兵勇军费并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名订定之后,限二十一日期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地,各自专马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第六款:此项停战条约,约明于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即中国三月二十六日夜半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中、日两国全权大臣即行签押盖印,以昭信守。
  (附)电音择要
  英电:日主为中堂受伤,万分愁闷;飞谕伊藤、陆奥两大臣不必取中华之物为质(中堂初与议息兵事,日本百端要挟,闻竟欲得大沽炮台及山海关为质),立即停战,以表歉忱。
  广岛特电:中、日今立停战约。此日本因中堂受伤,故自愿停战,不关人讲。
  津电:寓津西人公电问慰中堂,接覆电:『伤处痛,弹难出;然仍可卧治。承慰问,感谢』。
  初六京电:已发电照约停战矣,和议甚有可望。中堂具奏情形,奉旨嘉慰;知宸威之稍霁矣。
  东电:傅相已可力疾办公,故伊藤大臣重至马岐。其违禁放枪之凶手小山,讯知早蓄杀心,定监禁终身兼作苦工之罪。东医佐藤察傅相伤,在左目下半寸许,形带长圆,肿渐蔽眼。傅相在京时,向法使馆借得官医特派司日伺起居;以伤势匪轻,宜查弹入所在,然须迟一礼拜或七日方得。日官医时欲剖视,傅相不许;法官医驳以弹尚未知下落,岂能妄割!驻京德使馆当闻警报时,急遣赐刻立勃官医东往佐治。至是,亦如法医言。日医谢不敏,始罢奏刀。
  福世德大臣电:中堂日有起色,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