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为对付。至民国三年十一月七日占领青岛后,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即奉召回国,日外相加藤高明授以训令,命再来华,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十二月十五日,日置益抵北京,时中国政府正向日使声明取消山东战区交涉,日置益以新归任为辞。四年一月十八日入见,偕参赞小幡、书记官高尾,即将二十一条要求说帖,面递袁世凯。声称:"日本政府对大总统表示诚意,愿将多年悬案和衷解决。兹奉政府命令,面递条款,愿大总统赐以接受,迅速商议解决,并守秘密,实为两国之幸。"袁接阅后云:"容详细考虑,再由外交部答复。"照例外交公文,由外长呈递,今舍外部而直接总统,盖日本对袁与英使,作示威打击也。

  梁燕孙曰:"日本因欧战方酣,列强未遑他顾,乃以东亚主人自命,欲乘机得志于中国。袁氐有帝制自为之心,不理日本,阴倚英国为外援,日本能甘心乎?况日本自朝鲜一役,仇视袁氏,一旦投英怀抱,更不利于日本,故蓄意推倒袁氏,更驱除英国势力。于是对冯国璋,对段祺瑞,对张勋及其他有力方面,多有运动接洽。直截了当,更进一步对袁提出《二十一条》,无论允与不允,将逼袁于无可回旋之地。袁之失败,半由于此。英之独揽,亦为失策。世谓袁与日本妥协,提出《二十一条》,实先后因果倒置。日本对袁,盖先推倒而后妥协,再由妥协而推倒。皆英、日两国争夺忌妒,乃以《二十一条》为杀去杀来之兵器也。"

  袁接《二十一条》,当晚召集外交部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及梁士诒重要人等密议。袁亲将条文用朱笔逐条圈出,并对第五项特加批注云:"各条内多有干涉内政侵犯主权之处,实难开议。"梁燕孙则谓:"外国公使直接向元首交涉,实开外交恶例,且关系国家存亡,请外交当局注意。"二十七日,即有任陆徵祥外交总长之命,曹汝霖仍任旧职,专办《二十一条》交涉也。

  唐少川曰:"英使朱尔典语予,日置益所呈递之《二十一条》要求,尚有附件,皆恐吓之词。其《二十一条》所用公文程式纸,其上均印有极精之无畏舰及机关枪之水印文。英使何能见及原文全纸?又何能知有附件,想系句克明等由袁书房机密铁柜中偷出,送英使馆摄成照片。"《梁士诒年谱》所载某国公使,即英国公使也。《年谱》云:"据某外国公使言:日置益面递二十一条件时,曾谓'中国国民党与日政府外有力日人,有密切关系,除非中国政府给以友谊证明,日本政府直不能阻止此辈之扰乱中国。'又谓:'日本人民类皆反对袁总统,彼等相信,总统为有力之排日者,其政府亦采远交近攻之政策。总统如接受此种要求,日本人民将感觉友好,政府从此对袁总统亦能遇事相助。'袁总统始终默然不答。"上述两项大意,表示袁世凯称帝,一切日本均能赞助,不必远求英国也。证以《年谱》,唐少川之言不谬。

  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二十一条要求之提出,其作用:(一)乘欧洲大战独霸中国利益。(二)包揽袁氏帝制权,扫除英国之独占。中国乃任陆徵祥为外交总长,办此交涉。二月二日,开第一次会议于外交部,逐条讨论。第一号第一条修正案,日使拒不接受。五日,开第二次会议,发表全案意见。第一、二号允议大体,三、四、五号不议。九日提出修正案,十二日日使允收受。二十二日,开第三次会议,讨论第一号各条,声明换文,不将山东沿海土地岛屿让租外国。二十五日,开第四次会议,谈判第一号三、四条,第二号前文关于东内蒙古及南满优越地位,无结果。二十八日,开第五次会议,第一号三、四条未定案,第二号关于东蒙、南满,讨论无结果。三月三日,开第六次会议,第一号第四款议定,第三款后议,第三号前文后议,旅大满铁大致解决,安奉路问题无结果。六日,开第七次会议,安奉路让步,东蒙、南满杂居无结果。九日,开第八次会议,南满、安奉问题全让步,其他各条均大让步,为开议来第一重要会议。

  十三日续开正式会议,旅大租借,南满、安奉均展期九十九年。南满原合同作废,完全同意。十六日,第十一次会议,中国允许南满、东蒙铁路日本有优先借款权。十七日,日置益坠马,会议停顿。十九日,在日使馆开第十三次会议,吉长铁路借款合同决定。二十七日双方会议,中国提三次修正案。四月一日,中国提第四次修正案,再提杂居第五次修正案。十日,开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号中福建一款,中国允诺另行声明,其他各款,坚持不议。十五日,开二十三次会议,日使提东蒙,中国谓不能与南满并论。十七日,开第二十四次会议,日使迫议东蒙,中国坚持前议,日使宣布,候政府训令,会议因此中止。

  二十六日,日使复请会议,提出最后修正案二十四款条件,称中国如完全承认二十四款,胶州湾一带地,交还中国。五月一日,中国提出答复日本最后修正案,此案经袁朱批修正。日本经元老会议,将第五号再行让步,决定第五号中之福建问题,日本须贯彻主张,其余均俟日后协议。遂于七日令日使向中国提出最后通牒,限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止,为满意之答复。如到期不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