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患也为吾计者必令彼由海运入之货与吾内地由江运出之货成本多寡相等庶可保全权利而使滇省永受通商之益前岁中法立约第六条有减轻税则之文此事既误于前矣当筹补救之法查中西税额轻重攸殊今若于议约时申明两国立一公平出入税则务使轻重相同以昭平允如得不肯减轻其税则必无辞以拒我之加税而前约不废而自废矣税则大致仍照西例值百抽二十为断而时轻重之西人视我之办事合彼西法虽始必迎距而实未有不心服者在立约之始坚忍持之而已万一事势尚有难行或议停内地半税单而于边关第一子口重抽厘金抵彼税额必相当乃止是亦救时之中策乎英取缅甸法取越南暹罗介两大之间国势日岌若英更取暹罗则自印度以东由缅甸暹罗属于新加坡利尽南海根柢磐亘日益强大亦法之所深忌也中国宜与英法立约公同保护暹罗仍不准妨其自主之权割缅甸怒江以东之地开中国边界与暹相接英既灭缅甸喜于通商之利骤无大志或可就我范围更仿朝鲜之例与暹罗立约通商厚结其意暹罗惧英法之偪必亲睦于我如吾海军既治舟师入七洲洋借暹罗为东道主足以张示中国形势亦筹边利国之一道也
 
进口正税
出口正税
复进口半税
船钞
内地半税
共计
光绪元年
三百九十万四千四百三十九两
六百九十三万一千九百八十四两
六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一两
二十三万六千六百九十四两
二十四万九千三十一两
一千一百九十六万八千一百九两
二年
四百六万三千五百八十二两
六百九十九万五千五百六十九两
六十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两
二十三万四千三百十四两
二十四万八千二十六两
一千二百十五万二千九百二十一两
三年
四百十七万五千七十五两
六百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六十三两
五十七万二百二十一两
二十二万四千三十四两
二十五万三千九百八十五两
一千二百六万七千七十八两
四年
四百十八万八千九十二两
七百十万九千六百三两
六十五万三千五十九两
二十六万一百三十一两
二十七万三千一百三两
一千二百四十八万三千九百八十八两
五年
四百八十四万二千五百二十四两
七百三十八万五千七十两
七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七两
二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三两
三十四万二千七百九十六两
一千三百五十三万一千六百七十两
六年
四百六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三两
八百二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二两
七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两
二十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一两
二十三万六千三百四十一两
一千四百二十五万八千五百八十三两
七年
五百万二千十一两
八百三十二万九千六百六十八两
七十三万九十一两
二十七万三千五百七十四两
三十四万九千八百十八两
一千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一百六十二两
八年
四百六十八万四千七两
八百六万八千四百三十五两
七十四万七十八两
二十七万九千七百九十九两
三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三两
一千四百八万五千六百七十二两
九年
四百四十万一千四百十两
七百五十五万四千三百七两
六十九万七千四百八十五两
二十八万四千四十四两
三十四万九千五百十一两
一千三百二十八万六千七百五十七两
十年
四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七十二两
七百七十八万八百十六两
七十四万五千五百四十八两
二十七万九百十四两
三十三万八千六十二两
一千三百五十一万七百十二两
洋货进口土货出口每值百两皆抽银五两为进口正税出口正税土货转运别口每百两抽银二两五钱为复进口半税洋货转运别口在三十六个月内给发免单逾期照完正税为复进口正税洋商运洋货入内地及入内地购土货皆每值百两抽银二两五钱为内地半税凡火论夹板等船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银四钱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银一钱为船钞四月纳钞一次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十六
 

 洋务十六商务四
  利权一  
薛福成
自来有天下者取诸民以制国用即量所入以治民事此古今不易之通义也孟子论取民之法准乎什一以为轻乎此与重乎此举非尧舜之道盖必如是而后用可足用足则事治事治则民治也后世幅员日广道路之转输有费官吏之征调有费往往取之甚轻而民之所供已至数倍况地之肥硗民之勤惰万有不齐于是取民之制不得不务从其俭以恤民艰我 朝承明代加赋之后悉除一切无名赋额厚泽深仁旷古未有通计一岁取诸民者惟江浙腴壤于什一为近此外由内地推之边省又推之瓯脱荒远之区有数十而取一者有数百而取一者有縻勿绝一无所取者盖地旷民贫不得不薄赋以示绥怀相承久矣然其当治之事当设之防或更倍于内地又不能以取之者微而置之不理故合计天下地丁正赋约二千余万仅足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