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募官费生定员以为官费生其仍不得为官费生者须经第二年学期大考之后照前回以升于官费生 
第十九条 士官生徒官费生修学费用其他被服食料等一切皆系官给且另给若干金自费生除修学费用及寝具外被服食料等费用皆须偿纳于官 但生徒少尉赐本俸三分二故除修学费用外一切食料被服须自代办 
第二十条 幼年生徒选拔华士族平民中陆军出身志愿者定限年龄十四年以上十七年以下者 
第二十一条 幼[年](生)生徒誓自入学之日从事陆军决无他志云云须遵守陆军一定规则故修学中不许归省父母及私行退校然病患不能卒业者又修学中怠慢学术若品行不正等者须由官命勒令退校 但官给费生徒因怠慢学术若品行不正勒令退校者须将在校中费用偿纳于官 
第二十二条 幼年生徒修学期限为三年其期限中因疾病或不得已事故不能讲习豫定学科者仍得延若干年月以毕其业 
第二十三条 幼年生徒修学中每年行两回学术大考以定其等级列余又 
第二十四条 幼年生徒修学中经第二年学期大试验后就该生徒中选拔隽者命为幼年生徒干事 
第二十五条 幼年生徒官给费之法限于战死陆军将校并同等官之孤子修学费用及被服食料等一切皆系官给且另给若干金其他生徒在初年学期中除修学费用及寝具外被服食料等费用皆勒令偿纳而至第二年及第三年学期中被服加恩为官纳食料费用勒令偿纳 但在第二年及第三年学期中择学术优等者若干名并被服食料皆为官给以示劝励然于尔后大试验考科表劣等者即止食料官给
第二十六条 生徒召募检查官及检查医官以陆军将校并陆军医官若干名任之又检查官随员书记以下士若文官若干名任之 
第二十七条 将召募之生徒人员及检查格例每年择宜定夺 
第二章 职制 
第一条 士官学校长以陆军中少将一名任之直隶陆军卿以总理教中一切事务生徒教育方法及定黉内规维军纪风纪统辖教中官僚监视其勤惰能否而于其管掌事务对陆军卿任担保之责 
第二条 校长掌择士官生徒隽者任领队下士职及择幼年生徒命之干事 
第三条 校长掌定每日会报时限使次长受领学科提理及各队长报告而就军纪及教育紧重须会议者得依校长意见临时开议 
第四条 校长于一年二回由次长所呈一般生徒考科表详阅之下附记自己之意见一面上于陆军卿一面抄录之颁之生徒保人 
第五条 士官学校次长以大中佐一名任之司补佐校长整理校中一切事务 
第六条 次长司受领每日报告又自校长已经蒙委任事件及日常琐末事件直以己见处其是非而后具申其状兄于校长 
第七条 次长司经一年二回大试验后受领自学科提理及各队长所呈校长之各生徒考试表更制各生徒考科表附记以自己意见然后交呈校长 
第八条 庶务课长以少佐一名任之司整理学校本部庶务次长不在之时时为代理 
第九条 课僚以士官若文官任之书记以文官任之分文书文库武库等各务各从其事而武库吏下附属火工下长一名以听吏令 
第十条 繙译课不置课长择译官中高级者一名主司整理课务译官以文官任之专司繙译 
第十一条 学科提理以石駮工兵大中佐一名任之主司担保学科部一般事务监督所属官僚使生徒劝励适法勉修诸学科 
第十二条 提理管理诸学科一般教授方法常考察得失苟有意见直具申之于校长 
第十三条 提理须常时巡视讲堂学习所等检察学科教授法良否或会教官谘议教授法等务令广思集论以使生徒各就其学駸駸有所成就是为至要焉 
第十四条 提理每年二回大试验之后使诸教官报生徒学业进步景兄附记以自己意见以呈校长 
第十五条 学科副提理以少佐一名任之主司补佐提理兼任学科部一切事务 
第十六条 学科部监事以大尉任之主司监查生徒学术如何及分掌该部庶务 但监事每一名轮次常直校内 
第十七条 学科部书记以文官任之分掌该部中文书往复见录等事务 
第十八条 教官以少佐及士官若文官任之主司各学科教授及编纂教程而每各学科置高级教官一名以担保科中一切事 但石駮工兵学教官兼任教授其本科石駮工艺科 
第十九条 步兵生徒队长以步兵中少佐一名任之担保本科学术一般教授方法以使生徒养成沈毅悫实之性质为主要 
第二十条 骑兵生徒队长以骑兵中少佐一名任之担保骑兵科生徒本科学术并诸生徒驭马术教授方法兼以使生徒养成沈实性质为主要且督所属教官助教及蹄铁工等畜饲马匹储藏马具一切 
第二十一条 特科生徒队长以炮工兵少佐大尉一名幼年生徒队长以步兵大尉一名任之担保学术一般教授方法兼以使生徒养成沈实性质为主要 
第二十二条 各队长主司统辖部下士官下士严遵诸法则维持军纪风纪使生徒学术駸駸有进焉 
第二十三条 各队长须具申部下生徒学术进步如何于校长又就教授之事有己意见须时禀申且于经每年二回大试后细审生徒学术及容仪品行如何制为表呈之校长以便检阅 
第二十四条 步兵生徒队中队长以步兵大尉小队长及中队附属以步兵中尉骑兵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