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品学可以备选者应许其有被选为议员之权但若系合名会社及社员全备之合资会社及株式合资会社或偿债无限止股东全备之株式会社均页总经理人全用本国人充当方许其中男子有被选之权 
第十三条凡属第十条所列之各式人等及禁治生产者均不得有被选为议员之权例凡疯癫及未成丁者或媳妇有翁姑在堂者均禁治生产
第十四条凡议员定额至多以五十人为限
第十五条凡商业会议所倘遇酌订定章其议员人数或未过定额五分之一则应可置特别之议员或地方官因议员人数未过定额五分之一可谕令补置特别之议员 凡特别议员必须要年过三十以上之本国官民于工商业所开学术技艺素经历练者方许被选 
第十六条凡选举议员准其用重复选举之法及按级递升之选举法或别种善法 凡公举主持选举事宜之主选人可仿选举议员之定例 
第十七条凡遇选举议员若由地方官所命须派主选之委员者所有一切用费应由商业会议所供应至地方官应监察该选举事宜 
第十八条凡选举议员准主选人自行承办但商工各业及无主选之才者准可由官批示核定倩人代庖 
第十九条凡选举议员及公举主选人之法其办理情形及一切督察之定例应由官批示核定 
第二十条凡应当被选之人不愿被选除经地方官及议员并会首认明确系因有正事之外若非经商业会议所之夬议则不得辞其被选并不得乘机辞职 
第二十一条凡有议员之商工各业应许其立定一代表人 代表人之职应执掌该业事务为该社员之监督或为该社之理事长或理事故必页三十岁以上之男子方许充当 凡属第十三条所载之各式人等不得充当代表人代表人犹之各业董事而其权尤大
第二十二条凡一人在同 商业会议所不得充当两处以上之商工各业代表人亦不得以议员而兼代表人之职 
第二十三条凡议员及特别议员均无薪俸 
第二十四条凡议员之任期限四年为度每届二年应照原额人数改选其半但若遇有窒石为难之处可照初次改选之额再改选一半 初次改选之期及减员之际其解任者之章程应照定款所载而定 
第二十五条凡期限之内接补为议员者其任事期限当积算前任议员所任年期并为一任新增议员之任期与现任议员一同任满不得超过现任者之任期但若遇议员必须增减之际其任期之更动应照定款所载而定 
第二十六条凡特别议员每届改选一半议员之期应即卸任 
第二十七条凡议员若因事故失其被选之权则应除议员之职 
第二十八条凡商业会议所应设之人员特列于下 会头一名 副会头 会头为统辖商业会议所一切事务为会议之议长并为商业会议所之代表人副会头为襄助会头所办各事若会头有故或在假期或疾病外出副会头应代理会头之职 凡商业会议所照定欠所载除设会头及副会头之外可设必须之役员 事务员 凡役员应由议员中互选并由农商务大臣批准 凡为役员者如其议员之权被削即不应为役员但照定款所载必须后任役员俟批准到任后方能卸任 
第二十九条商业会议所凡商工业情形及会计中必页查考各事商工业中人可以请办 
第三十条商业会议所经费应由凡有选举议员之权者担承 凡选举议员之权因故停止者虽在停止之时仍页担承经费 
第三十一条凡商业会议所照定欠所载可以收取杂费或津贴或经费 以上应收各费在民间讼事堂费内抽取 
第三十二条凡商业会议所议员如果怠于职事及品行不端业经查实应罚锾洋二百元以下并可革退 
第三十三条凡运缴经费及罚锾或经催促仍然不缴应如国课逾限之罪并照其例征收征以上应照各欠照征收市町屯及其他征收之例有先取押留物俟 备欠取赎之权依征收国课例办理先取押留物者系前往征收之时适无银钱或不愿遵缴则经收者即可任意取其货物及其他凡与应收之欠相较有盈无绌者或即取回或即封置其处另缮票据给付应缴欠项之人准其备资取赎凡滞缴之处分由迟缴者居处之参事会长町屯长办理参事会长犹之公局之首董町屯长犹之中国之保长
第三十四条凡商业会议所于应受迟缴之处分者或于应受革退之处分者业报定议后可以停止其选举之权被选之权四年
第三十五条凡以下定议之法必页集议之议员在三分之二以上所定之处分非有议员三分之二意见相同则不能作为定议 一更改定款之会议 二豫算经费及征收赋税方法之会议 三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二条之第一款所载之会议 以上会议若非禀经农商务大臣批准不能作实 
第三十六条凡豫算商业会议所经费必须禀报农商务大臣 凡商业会议所必要将其事实情形禀报农商务大臣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十七条如会议欲将商业会议所解散必须照议员总数之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相同若非议员总数之三分之二以上意见相同不能作实 凡以上所议定各款若非禀由农商务大臣批准后亦不能作实 
第三十八条凡商业会议所虽经解散之后其未了事宜关系于清算者尚须接续办理完善 
第三十九条凡商业会议所解散之时须照定议之例选举清算人 凡选举清算人必须禀明地方官批准 
第四十条如不能照前条选举清算人则可由地方官拣选 
第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