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之本身,交部议处,故员之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亦交部议处,仍令呈缴。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大学士等议覆副都统祖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朱批奏折,从前多系私事,故此例专言降调及病故之员。近则公事均用奏折,与此例不符。
   《中枢政考》。
□一提督总兵等官,恭奉朱批谕旨,将折内事宜遵奉后,即于下次奏事之便,随时封缴。如未及恭缴之先,縁事降革、休致、病故者,或本身或伊随任子孙,呈请原任省分就近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代为恭缴。伊子孙在他省者,即呈送现在省分就近督、抚、提、镇代为恭缴。如隐匿收存,从重治罪。
□应参看。
弃毁制书印信  一,大小衙门将奉行条例汇齐造册,于新旧交盘之时,一体交盘。如有遗漏,将典吏照遗失官文书律治罪(按,杖七十)。该管官交部议处(按,罚俸两个月)。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石去浮条奏定例。
   谨按。此良法也。乾隆以后之案,尚可稽査者,此例之力也。雍正以上,则无可稽考者多矣。
弃毁制书印信  一,凡将诰命旧轴售卖及转卖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卖及诰命旧轴,玩亵极矣。故拟满杖。买者应否免议,记核。
   处分例,
□官员将诰敕质当者,革职(私罪)。破坏染污者,罚俸六个月(公罪)。其因被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免其处分。仍准题请补给。
弃毁制书印信  一,各省臬司交代,无论正署,离任时,将一应卷宗及自理词讼,无论已结未结,倶造册钤印、封固,一体移交。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陈奏。一面具结详明督抚报部。并将在班书吏加紧防闲,不许藉端出署。如有迟延、朦混,即行严究。如因离任事故,不及亲办者,责成首领关防造册封固呈办。其道、府、厅员一切卷宗,各照州县钤印造册交代例,报明上司存案。
   此条乾隆二十九年,广西布政使淑宝条奏定例。
   谨按。与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自行陈奏,系仿照藩司之例办理,现在已不行矣。
□新旧交代时,最易舞弊,况臬司文卷尤关紧要,故特定此例。
□大小衙门均有交代,此例祗言臬司,而未及藩司、各道府州县,祗言审理案件,而未及钱谷,以别项事件与刑名无关故也。限期盘査均载吏戸二部例内,此例自无庸复叙。

上书奏事犯讳:巻首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误非一时,且为人唤。)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相反之甚)当言千石而言十石(相悬之甚)之类,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于事者,勿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删定。注释,

事应奏而不奏:巻首
凡应议之人,有犯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即便拏问发落者)。当该官吏(照杂犯律)处绞。
○若文武职官,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如怀挟故勘,出入人罪之类,)从重论。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应议之人及文武官犯罪并军务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辄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至死减一等)。
○其(各衙门)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罪名),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佥书姓名,(现今奏本吏不佥名)明白奏闻。若(官吏)有规避(将所奏内)増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实论),施行以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监候。非军事钱粮,酌情减等)。
○若于亲临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禀说。若准拟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所议之事)略节縁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不曾禀上司)妄作禀准,及窥伺(上司)公务冗并,乘时朦胧禀说,(致官不及详察误准)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诈传官员言语,本罪详见诈伪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以今内外章奏无吏典签名之例,因于签书姓名下添注。
   谨按。既无吏典签名之例,即应删去。添注则非矣。别律无此注法。
   通政司为知会事,雍正七年八月初六日,准内阁典籍厅移称,査得外省题奏本章,于雍正三年定议,地方公事皆用题本,本身私事皆用奏本,违者,通政司题参,通行在案。但未将款项分别详明,以致各省提镇督抚等,于疑似之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