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随行远路勿就打

  被打之人若在家。自能将息。远路随行。风霜跋涉。无妻子在侧。无枕席可安。又要跟上程途。每多致命。即随行远路方回。亦勿就责。姑记之。俟来日惩治可也。

  人犯远路捦来勿就打

  捉弩人犯。从远路来。六脉奔腾。血气挠乱。即乘怒用刑。血逸攻心。致死甚易。宜待其喘息定后用刑。

  ○且缓打五

  我怒且缓打
  我醉且缓打
  我病且缓打
  我见不真且缓打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我怒且缓打

  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气平徐责问。每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

  我醉且缓打

  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宜检点强制之。

  我病且缓打

  病中用刑。常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

  我见不真且缓打

  事纔入手。未见是非。遽尔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先已刑甲。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即乙刑亦不知儆。旁观炯炯。何以自处。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

  遇有难处之事。犯事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就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

  ○莫又打三

  已拶莫又打
  已夹莫又打
  要枷莫又打

  已拶莫又打

  语云。十指连心。拶重之人。血方奔心。复又用刑。心慌血入。必致殒命。常见人受拶者。每遇风雨之夕。叫楚不宁。为伤骨故也。嗟乎。均是皮骨。何忍至此。

  已夹莫又打

  夹棍重刑。人所难受。夹时昏晕。四肢血脉。奔逸溃乱。又加刑责。岂有不死。且夹棍不列五刑。安可轻用。即使不死。一受夹棍。将成废疾。况又随之以打乎。切宜念之。

  要枷莫又打

  先打后枷。屈伸不便。欲坐不能。欲卧不可。疮溃难调。足以致命。待放枷时责之未晚。

  ○应打不打三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尊长应打为与卑幼讼不打

  当为之理曲直。辨尊卑。不失亲亲之宜。若一加刑。则终身不相和矣。

  百姓应打为与衙门人讼不打

  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我有护衙役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百姓亦不敢告矣。

  工役铺行应打为修私衙或买办自用物不打

  其人十分可恶。亦姑恕之。不然。则人有辞不服。而我之用刑。不亦欠光明正大哉。

  ○禁甚于打四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重赎甚于打宜禁

  小事用夹棍甚于打宜禁

  刑具中惟夹昆最重。爱民及明白官长。经年不轻用。必强盗窝主谋杀。供质已确。不认赃。不报同伙真盗。及致死等项。本犯的系情真。死不为枉。方可一用。即诸疑狱不得不用者。止可畧用恐吓。令其实吐。或稍试辄放。勿令撦满。至若户婚田土。断不可用。

  夜闲用刑甚于打宜禁

  问理必须白日。以辨情伪。夜闲用刑。或遇疾病羸怯之人。或有挟雠受贿用刑之人。或惧同谋发露。欲其灭口之人。不及审察详视。故为加重。毙人性命。切宜痛戒。

  滥禁淹禁甚于打宜禁

  狱禁重囚。徒罪以上。方行拘系。故淹禁律文甚严。乃有受人嘱托。追债追租。听信左右。挟仇枉陷。佐贰辄送仓铺。或因索贿。或因嫌隙。扃闭黑狱。牢头禁子。索诈不休。号呼罔闻。饥饿瘟疫。遂成冤鬼。为民父母公祖者。忍令至是哉。印官宜不时稽察。以绝此弊。

  重赎甚于打宜禁

  罚之有赎。开民自新之路。亦听民自便之方。乃有多问有力。及任意加罚。不思徒之有力者。民间中人之产。杖之有力者。窭夫鬻身之值。莫若罪招既定。听人自认。折笞可。的决可。稍力可。无力可。岂得槩定重赎。甚至以罚为名。而实茹贿赂。致民卖产倾家。拆妻离子。号吁怨嗟。不忍见闻。此其剜肉敲骨。不在刑杖之下。且贪吏必酷。酷以济贪。王法天理。俱所不宥。

  ○怜不打三

  盛寒酷暑怜不打
  佳辰令节怜不打
  人方伤心怜不打

  盛寒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