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盗出官物被职役应捕人私搜得。受贿不告。问受财枉法。无职役。非捕人。止问知盗后分赃。
  监守人通同常人盗取。各照本条论。
  同监守之人。搜出监守所盗之物而分之。以监守之人。诈取所守之物论。
  一曰枉法赃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是也。
  各主通算全科分有禄无禄人。 【凡支月俸一石以上为有□】
  一曰不枉法赃受人财物。不曾违法是也。亦有有禄无禄之分
  各主通算。折半。科罪。 【如一人得十人财并算折半】 系一主者不折 【如上人得一人之财。各计入巳之赃论不可分首从又或未分受则并拟之】 若因公科敛入巳。律虽称以枉法者。与接受之赃不同。即至满数。亦宜引行止例盖实无枉之事也。
  一曰窃盗赃潜形隐而盗人财物。无分白日与黑夜皆是或剜人衣囊而取人财物。则为掏摸。罪等窃盗。各分窝主造意行而不分赃。分赃而不行律例引拟。若强盗得财。乃属刼杀。不待以赃为断也。
  窃盗掏摸等犯。俱刺字。若先犯窃盗。右臂。巳刺又犯掏摸。右臂再剌。不得剌左。必重犯窃。方换刺左也。诸赃应剌字者皆如此。
  一□坐赃除正条之外。如新任新役。受所部所属拜见银两。及诸色人员。无故受人馈送。如受伤医药之外。偷损财物。赔偿之外。多有所取。或因公科敛。赃非人巳。或造作虚费。皆是也。其送受土宜者勿论。共主通算。折半科罪。
  若取而受者。不分财物土宜。俱为求索矣。

  审犯赃人犯。有证者。赃必尽数审出。然又不必多方罗织。以图赃数繁多。逄迎上意。盖追赃多着。原问地方官若本。赃石实无可追没乃。自贻难结之案。矣
  本管衙役有犯赃者。本官即有失察之处分。断乎不可不防果有访闻则必立一卷案轻则革役重则拟罪方能□身立于无过之地。
  引送之人。见付过付。情罪悬远。见付者。彼诈此请巳定。但付财之时。在彼看见局中局外罪可出入若过付。□此于此中说合。线索实在其手罪有重于受赃之人者不可不别也若非说合。即曾经手。亦当入以见付字様。以开一面之生。
  过付人。虽有应得之罪。然亦要问其有无入巳之赃。以使开豁有路。
  凡赃私审定。申详批追者。须令该承另置一簿。立限比较或有陆续完纳。一一填上。若奉催提。宜将巴追数目报明。或先解交。以免怠弛之嫌。
  人犯赃难尽完将远年债负。指称问抵者不可准行。若准一次。则奸徒幸有诿卸。蔓害无辜。必致受害不甘。奔告上司。大损官箴。更有以为居奇之薮者。故将□赃延缓。飞诈取利是纵虎食人为害不浅

  △引律科断诀

  六赃监守共常人盗取官家米物银枉法窃盗不枉法坐赃科罪重分轻。
  监守两下杖八十。二两五钱各逓增。二十两流二千里。四十杂斩实非真。
  常人两下杖七十五两一等逓相加。五十五两三千里。八十杂绞罪无差。
  枉法起算照常人。但于有禄绞为真。若为无禄通从减。百二纔科真绞刑。
  窃盗得财杖六十。每逄十两逓加增。赃盈百两三千里。以上三犯俱绞真
  不枉法赃如窃盗。为因有禄成同调。若为无禄不其然。罪止于流无死道。
  坐赃两下笞二十。每逄十两逓加之。一百两外以百论。罪止于徒当得知。

  ○理欵犯

  □有原告。恶自官闻。坐名擒拿。然后名告访犯也。民人首发。列欵呈告。对证众多者。公举恶犯也虽有二种要皆积奸大憝。作恶多端。非止一时一事。故审理之时。必按欵造一。略节。开列对证。以便逐欵研质。附写口供使有条理定案时方无纷杂遗漏之患
  犯欵须分赦前赦后。□常赦不原。并有赃私。应追给没。以及律例中须改正之事。虽系赦前所犯。不可不细细审出。罪恶繁多。除轻坐重。若以赃入罪。例应计赃者。亦以多者。一主为重余勿重科。
  访拿人犯。州县多奉上行。盖以无人呈状。自行访拿。恐生物议。然为民父母。自当除奸□恶。果有匪类。何妨拿审。实疑申详但要知真而无欲耳
  无论自访人举。先必确审。务使证实对真。取供出看。然后申详。候批定夺。
  欵中有审系不实。或事可原赦。其干连人犯竟宜免解但序明简口供不必支离累人
  上司讨访本衙之蠹。不可开送。自贻纵容之丑。总以时加防禁。果有奸恶。或惩或革。立案在先若至坐名访拿大为不便
  上司着拿访犯即着审理者拿到之时例有迎风之责果系大憝责之可也。若止拿解者。竟行起解。不必苛求刑责。但须锁押坚固。
  访犯家属呈状有名者。虽未审实。不便即监。亦须取保不可使有疏虞难以结案
  欵犯畵供单要长须令逐欵畵供。不可待审完回畵。一欵审。即将此欵之人发落。或逐出。或取保。或收禁。然后再审一欵则头绪□□
  初审起时。有真实恶迹。宜即按罪责惩。以杀其威嗣后欵中有应责之处宜且缓